云南森林警察源于何时,其情况如何?经10多年来查阅大量的档案、文献资料,其史实如下。
中国设森林警察始于民国元年(1912)。国民政府于民国元年9月29日公布的《林政纲要》中规定:“设山林警察,实行上项禁令(即定国有山林令,限制滥伐、私伐及其他有碍林政行为)。”云南林业最早设森林警察始于民国3年(1914)。据史料记载,民国3年10月,马龙县知事赵镜潜报请上级批准,设置森林警察2名,并制订《森林巡警应守条例》(即森林警察章程)规定:“本事务所设森林巡察2名,专以保护县属城乡官有、公有、私有的森林为宗旨”。
民国10年(1921),云南省长公署颁发《修改云南种树章程》,规定“由实业司酌设森林警察,专司森林稽查保护之任”。
民国12年(1923)5月2日,云南省公署省长唐继尧签发颁布《滇越铁路警察兼办森林警察章程》,并于民国14年施行。《章程》规定:“林警之编制以路警分局长兼充林警分局长,路警兼充林警”。“林警保护森林之区域,以路警原管区域为限。此外仍归各该管地方官警察督饬实业员照旧办理”。是年,阿迷县(现开远市)建设局有森林警察2名,随时到林场巡察,其余各地由团首协助民团巡逻。
民国17年(1928)4月,宜良实业局长拟定《宜良县种植办法》,规定“每市村设林董1人,林警1~2人,专司保护之责。遇有纵放牲畜或纵火焚烧,或偷砍盗伐者,一经拿获,酌量处罚”。
民国18年(1929)1月19日,云南建设厅林务处致函滇越铁路总局和商埠警察署,“查本厅第一园艺试验场与滇越铁路交界堤埂所植之有加利(桉树)300余株,常被一股无知感民将皮剥去,希图用作柴薪,以致枯死百余株之多,殊属可恶已极。此与贵局相隔咫尺,相应函请即希查照,随时严密查禁,妥为保护”。
是年,云南省行政委员会公署公布《云南模范林场暂行章程》,规定林场设助理员、林警巡长各1员,其任命由场长呈请建设厅长委任之。林警若干,由场长雇用之。“林警、巡长受场长之指挥,督率所属林警专司保护本场范围内公私森林事宜”。
是年,滇南第一林场设森林警察区署。大理县建设局在上、中、下乡建设分局内各山场各设森林警察2~3人,均佩有服装。大理苍山设林警保护,下乡有林警3名。
民国19年(1930)9月,云南省政府公布《云南森林保护暂行办法》,共4章27条,其中有8条规定:分区林务局酌设林警若干名,并设巡长督率之。其主要职责6条:即防范森林火灾,防除森林病虫害,查禁乱伐及违禁掘采运搬,禁止林内任意放纵及狩猎,巡查森林盗窃及其它损害,侦缉森林罪犯及搜查赃据,传讯人证等事项。在第三章罚则中还规定了窃取森林副产品、滥行焚火烧毁森林等条款。此《办法》于当年10月4月由云南省政府训令公布施行。
是年9月(或10月),云南省农矿厅林务处专门制定了《林警组织章程》,规定森林的保护主要由林警负责,并对破坏、盗窃森林者的处罚作了具体规定。9月29日,云南省农矿厅制订《云南省农矿厅林务处暂行章程》,规定“林务局得视林区大小,酌设森林警察,常梭巡保护”,林区内设林警,“得委托城乡警察及路警担任巡逻;或委各乡绅兼任森林警,专司保护”。12月,云南省政府颁布《云南造林运动章程》,在第5章保护中规定:各造林场须设巡丁,代用森林警察。巡丁设置名额,以林场面积满方方里设置1名为标准(不满5方里的,亦须设置1名)。“10人以上之造林林场,或造林面积达40方里以上时,得呈请设置森林警察”。
民国20年(1931)5月,《云南省农矿厅林务处第二林区模范林场暂行章程》中规定设林警2名。9月18日,云南省建设厅令准实行《云南省建设厅行道树第三育苗场森林警察章程》和《云南省建设厅行道树第三育苗场森林警察服务规则》。在《章程》中规定本场设森林警察,巡长1人,由建设厅委任,警察4人,由场招用。《规则》共9条,规定了森林警察服务的任务、职责范围,训练、奖惩等事项。还规定林警逮捕罪犯不得徇私舞弊、受贿、经查觉或被告发时,由场长呈请建设厅从重处办;“成绩优异者,得呈请嘉奖;不尽职责者,轻则处罚,重则斥退”。“如犯刑事部分,除斥退外,仍得按法处治”。
民国21年(1932),云南省政府公布施行《云南森林暂行条例》,共5章62条。在第3章森林警察第30~39条规定,森林警察的设置(林区内设森林警察若干;规定每5方里林地设林警1名;第一区域内设巡长)、任务、职责、林警经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第4章罚则第40~60条中,对森林窃盗犯分别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额、罚金。
民国23年(1934),云南省迤东分区林务局在昭通成立后,就设有林警1名;民国25年8月11日又增设林警2名,以加强保护工作。是年7月27日,《牟定县行道树路警服务暂行规则》规定设路警2名,以“保护附郭各郊大路行道树的安全”。
民国24年(1935)7月,云南省政府公布施行《修正云南推广造林章程》,规定设巡丁代用森林警察;“林场面积达40方里以上者,得呈请设森林警察”。
民国25年(1936),云南省政府颁布施行《云南省会近郊墓地造林保护办法》规定:“各机关墓地造林之保护责任,由各造林机关自行酌设森林警察负责保护之”。“各机关森林警察查获军籍官兵损害树苗及车马践踏林区等事件,应由森林警察呈请本机关长官迳送宪兵司令部从严惩办”。是年1月,省政府又公布施行《各机关墓地造林森林警察服务暂行规则》,规定了森林警察服务具体条款。包括森林警察选用标准,拿获破坏森林者或人犯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民国28年(1939),实施《云南省建设厅林务处暂行章程》,规定分区林务局设森林警察长年巡护,未设林警的得委托城乡警察及路警或委托各乡绅首兼任警察专司保护。
民国29年(1940)9月,鲁甸县县长彭元槐依法组织鲁甸县政府森林警察队保护森林。5月27日,滇西企业局农林课,在一平浪石标杆特设一个武装护林班,以保护1.3余万hm2森林。
民国31年(1942)6月,国民政府农林部批准在丽江设立金沙江流域国有林管理处,设有30人组成的森林警察队,负责金沙江流域国有林的保护工作。
民国32年(1943),云南省建设厅禄丰村林场设有森林警察1个班,计8人,常年进行巡山护林工作,并配有长枪、铜泡枪,同时设有押房(拘留所),拘押盗窃森林人员。
是年5月3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和农林部公布《森林警察章程》,对森林警察设置有关问题作了规定。9月,行政院训令发布《规定警察员额实施办法》,规定税警、路警、垦区、矿业、渔业、森林以及其他特种警察的员额,由主管机关按照编制规定员额,分别列表汇报内政部备案。按上述《规程》、《办法》,云南省进行了贯彻执行。如牟定县于11月制定《牟定县各乡保护森林委员会章程》,规定本会设林警3~5名,由主任委员会雇用,“于必要时得调乡保丁补(协)助”。
民国34年(1945年)2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修正后的《森林法》,共8章57条。其中第4章34条规定:“森林之保护得设森林警察,其未设置森林警察时,应由当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职务。各地乡镇保甲长,有协助保护之责”。还规定了处罚的条款。
民国36年(1947年),云南省政府公布施行《云南省保护森林办法》,规定:“林场在500中亩者设置森林警察1名,未满500中亩者,得联合数个林场设置1名,负责森林之巡查保护事宜”。保山、腾冲按规定于民国37年(1948)设森林警察,其中:保山36名,腾冲30名(县城4名,乡镇26名),均发制服和月薪。
从上述史实中可以看出:云南设置森林警察的历史较早。说明国民政府和云南省政府对设置森林警察保护森林的工作是比较重视的。30多年来,前后颁布施行一系列法令、法规、章程、办法;云南的一些主要林区和林务机构,如林务局、林场、铁路以及一些县、乡都设置了森林警察。虽然数量不多,但林警在巡护森林,处理破坏森林的事件或缉拿破坏森林的罪犯,保护森林等方面是起了一定的作用。(来源:《林业建设》 云南森林警察探源 作者:李荣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