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黄遵宪抵任湖南长宝盐法道,兼署湖南按察使。是时,恰逢湖南巡抚陈宝箴推行新政,试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改良中国的封建政体。因此,黄遵宪的变法思想如逢和风春雨,他便劲头十足地帮助陈宝箴,辅佐陈宝箴推行新政。他提出了一套“地方自治”的理论及种种改革措施。他提倡“分官于民”,改革封建官制,建立地方议会制度;并且仿效日本和西方近代国家的警察局而建立起保卫局,以保证改革措施的推行。
由黄遵宪亲自负责规划及主持的新政规定要务有十二项:一、保卫局;二、迁善所;三、整顿刑狱;四、课吏馆;五、时务学堂;六、武备学堂;七、南学会;八、湘报馆;九、团练;十、矿务;十一、内河小轮船;十二、湘粤铁路。其中首推保卫局。
上述新政规定要务十二项中的首项是保卫局,即现在的警察局。黄遵宪早年呕心沥血地写成的《日本国志》中,论及警察的职务是:“在保护人民:一去民害、二卫民生、三检非违、四索犯罪……”他在任职欧美外交官时,非常留心欧美先进制度,特别对司法、警察体制,格外深入研究,故又有云:“余考欧洲警察之制,大抵每一万户则设一分署,一分署有警察数十人,其在通都大邑,广衢要路,则持棍而立者,远近相望,呼应相通……”足见黄遵宪建立保卫局的思想形成颇早。因为他在海外任职外交官十多年,亲身接触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现状和文化,见识多,涉猎广,加之他有强烈的爱国主义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中国的变法自强充满信心。因此,湖南巡抚陈宝箴委依殷切,借重诚恳。
再从他亲自制订的《湖南保卫局章程(四十四条)》具体来看,里面对保卫局的职能、机制、职责、纪律及巡警的条件等等,都一目了然,便于操作。
章程的首条阐明保卫局的性质是“官绅商合办”。第二条阐明职能是“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往下提出机构设置“于长沙府城中央,设总局一所,城中分东西南北,设分局四所,城外设分局一所,共分局五所,每所辖小分局六所,共设小分局三十所。”充当警员的条件有七条:“一须年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者。二须曾经读书识字,粗通文理者。三须身体强健,能耐劳苦者。四须性质和平,不尚血气者。五须有保人。六须考验。七不准以曾经犯罪之人充当。”还规定了警员的具体职责九条,以及“两不许”、“七不准”的纪律和奖惩制度,又详细制订了总局、分局和小分局的办事程序及各级人员的薪酬等等。
诚然,黄遵宪建立保卫局的新政主张仿如刚出世的婴儿,因1898年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宣告成一张废纸,但诚如《清史稿·本传》上云:“黄遵宪……于是略仿西欧巡警之制……”可以说,我国近代之警察制度,始于光绪廿三年(1897年),而于光绪廿六年(1900年)后才逐渐在全国各地建立,其始创中国警政者为黄遵宪。(来源:梅州日报《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作者:张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