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洲国”吉林省公署警务厅长金名世被捕后笔供揭秘

警史钩沉 发表于 2015-08-07 20:46:48
  一九二○年七月由国立北京法政大学法科毕业。
  一九二○年九月任黑河镇守使署中校军法官,掌管军事裁判事务,连任二年。
  一九二二年九月调任延吉镇守使署中校军法官,掌管军事裁判事务,连任一年五个月。
  一九二四年一月调任吉长镇守使署中校军法官,掌管军事裁判事务,连任二年。同年九月奉直战争,镇守使带队开赴前线,奉令代理吉长镇守使,以〔一〕共八个月。
  一九二六年一月任滨江镇守使署上校参谋长,连任五年三个月。在参谋长职中,一九二九年七月中苏战役,兼任吉林军前敌总司令部少将参议,六个月;一九三○年一月兼任接运事务局长驻绥芬河,办理苏联政府送还被俘虏陆海军人接收运送事务,共六个月办理完毕。
  一九三一年三月任吉林省汪清县长,兼任汪清清乡局长,兼任百草沟商埠局长。
  一九三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任伪吉林省长官公署机要秘书。
  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任哈尔滨电业局总办。
  一九三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任伪吉林省公署警务厅长,叙简任二等,给年俸一万三千元。兼任吉林全省保卫团管理处总办,七个月该管理处取消。兼任吉林警官高等学校校长,以后改为吉林省警察官训练所。兼任伪吉林省清乡委员会委员。兼任伪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委员。一九三四年七月伪满政府改正官等俸给,叙简任二等,给一级俸,每月八百元。
  一九三四年十一月任伪三江省开设筹备处长。
  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一日任伪三江省长,叙简任一等,给二级俸,每月九百二十元。兼任伪协和会三江省事务局长。兼任伪三江省治安维持委员会顾问。
  一九三七年七月一日调任热河省长,叙简任一等,给一级俸,每月一千元。一九三九年兼任伪协和会热河省本部长。
  一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调任伪新京特别市长,叙简任一等,给一级俸。兼任伪协和会首都本部长。兼任伪协和会首都青少年统监。兼任伪新京特别市兴农合作社长。兼任伪新京防卫委员会参与。兼任伪日满开拓委员会临时委员。
  一九四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特任伪吉林省长。兼任伪协和会吉林省本部长。兼任伪吉林防卫委员会参与。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特任伪民生部大臣。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二日伪满政府中央机构改革,废止民生部。
  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二日特任伪厚生部大臣。
  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二日伪满政府设置鸦片断禁协会,兼任该协会总裁,迄八月十五日伪满崩溃。
  在伪吉林省公署警务厅长任内的罪行:
  一九三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伪满政府任我为伪吉林省公署警务厅长,当即到伪警务厅任事,因之也就知道在这个时候,治安权限完全操于日本宪兵手里。在长春设有宪警统制委员会,掌握治安最高权限。这个委员会的委员长就是日本关东宪兵队司令官。在吉林省则有吉林省警务顾问,是由日寇驻吉林宪兵队长少佐儿岛正范兼任,每日到伪警务厅办事,以后换为宪兵少佐林清。我在伪警务厅以共两年零一月,所办的事务,以我今日的眼光来看,都是压迫人民和危害人民的,略举我的罪行说明于次。
  第一、是帮助日寇收缴民枪。日寇认为东北人民自卫的枪械是抵抗的力量,故于一九三三年的春季伪民政部命令吉林省公署在六个月内把人民所有的枪械调查登记,不论在旧政权时代有无枪照,均要附带枪械所有人的像片声请登记,由各县警务局发给枪照。伪吉林省公署遵照这个命令,在六个月内就办理完毕。于当年十月底,伪民政部召集各省警务厅长会议,我带领秘书和伪警务厅警务科长日寇林源之助等到长春出席,这个会议是在伪民政部里举行的。在开会伊始,伪民政部次长葆康代表伪总长臧式毅致训辞后,就退席了。当由伪警务司长日寇长尾吉五郎发表收缴各省民枪的演说,并说日寇割得台湾时收缴民枪七十万支以上,合并朝鲜收缴民枪一百万支以上,硬说东北人民自卫的枪械,比当年的台湾朝鲜不止数倍,认为各省的民枪不止登记的数目,指示各省务要全部缴出。继由各省报告调查经过情形,最后由伪警务司说明缴枪各种有关文件。在这个会议后约有一个月,伪民政部就发令收缴民枪和公布藏匿枪械治罪办法。伪吉林省公署接到这项命令后,即由我以伪警务厅长的名义,召集各县伪警务局长到省会议,发表伪政府收缴民枪,责成他们妥切办理,指示伪民政部所规定收缴民枪各种文件,命令各伪警务局长回县后开始执行。在这个时期,伪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命令伪警务厅对各县所收缴的民枪,是凡有日本军驻在县份,直接径交日本军部队;其没有驻军县份,北部地区径解哈尔滨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南部地区解交于伪警务厅。吉林省收缴民枪在一九三四年二月办理完了,共收各色种类不同大小枪枝约二十八九万支。这是我在伪警务厅长任中执行伪政府命令,帮助日寇收缴民枪,消除人民抵抗力量的罪行。
  其次,是改革警务机构。在一九三三年的春季,伪民政部训令改革警务机构,当经由我把吉林省公安局一律改组为各县警务局,其内部办事规程,分为警务、特务、保安、司法、卫生各股,旧公安局所属的公安分局也一律改为警察署。这个改组是加强压迫人民的工具,以便容易管理人民迫害人民。这是在我的任内执行的,我是绝对负这个责任。
  其次,是帮助日寇训练伪警察官吏。在一九三三年春季,伪民政部委任我以伪警务厅长的名义兼任伪吉林警察官训练厅长,由此我开始训练伪警察官吏。对于吉林省所管辖的各警察厅各县警务局,命令选拔巡官以上的警察官吏送省训练,训练期间为六个月,每期训练二百人,六个月毕业后,仍回原送机关服务,以后遇有缺出尽先升用。在我的任内,以〔一〕共训练三期是六百人。至于对警长警士的训练,则置重点县警察训练所,附近的县份选送警长警士送于重点县训练所受训,训练的期间以先是三个月,以后改为一个月,不久停止重点县警察训练所,由各县直接训练。这些伪警察官吏经过受训,如同得到保障,回到现地骑在人民的头上来做压迫人民的事情,更是肆无忌惮的。这完全是替日寇造就忠诚的走狗,强化压迫人民的工具,这是我危害人民不能逃避的罪行。
  其次,是不敢纠正日寇警务指导官的罪恶。自从一九三三年的春季,伪民政部警务司就向吉林省配置日寇警务指导官,对于大的县份是配置四五名,小的县份则配置二三名不等,以共先后配置约有一百五六十名。这项警务指导官,多半是退伍宪兵和浪人,素质异常恶劣,到达各县后无恶不做,压迫我们同胞的事情,残害我们同胞的事情,是不知有多少的。这项警务指导官当时统属于警务顾问,他们杀人放火残害人民的事情,当然是密报于这个罪大恶极的警务顾问,得到他的许可。但当时我是拥有伪厅长的名义,而对于这项警务指导官的罪恶,不敢纠正,不敢过问,只知保持个人的地位,对于同胞的受害,演成漠不关心的状态,在今天说来真是人民的罪人,故愿在人民面前认罪。
  其次,在一九三二年十月我到伪吉林省公署警务厅长任的时候,伪满成立未久,地方秩序尚未稳定。我到差后,即执行伪满政府以确立治安为第一要义的政策,遂于一九三三年开始修筑各县警备道路和架设各县警备电话。当时各县的警备道路干线均是互相衔接,以共总延长里数约有两千六百公里。架设警备电话所需的电线、电瓶、铁钩、电杆各种材料,都是由伪民政部警务司配达到省,再由伪警务厅发交各县架设。当时架设警备电话有一部分是借用电报局电杆挂线的,但多半系用专杆挂线的。电话线总延长里数也是约有两千六百多公里。在修筑警备道路和架设警备电话的过程中,因为办理缓慢,曾招来伪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委员长日寇陆军大佐加纳丰寿的指责。至于修筑这种警备道路的主要目的,是为便于当时日伪军队出动讨伐的使用;警备电话的架设,是为建立情报网,以便遇有警报,则讨伐部队就可迅速出发。在修筑这项警备道路时,大部分都是占用人民的土地,以共占用多少今已记忆不清。关于这件事情虽然是由伪民政厅所主办,但据我所知道的,当时所占用的土地,并未付给什么代价,尤其关于这项警备道路的修建,完全是强迫当县的人民所修筑的。就是各县的警备道路,都是征用该道路的附近村民来修筑的。对于架设警备电话,关于搬运电杆和挖坑埋杆各项工作,也都是无偿的强迫当地方人民来作的。这是我在伪警务厅长任时,为确立治安,实行修筑警备道路和架设警备电话,占用人民土地和强迫人民从事无义务之事的罪恶事实,我是绝对负这个责任。
  其次,我在伪警务厅长任中,在一九三三年的春季,伪警务厅特务科曾在吉林省城逮捕伪造货币案件约四五人,当经送交吉林地方检察厅。又和龙县伪警务局曾逮捕共产党员两名,送交法院。又在一九三三和一九三四两年内,永吉县警察曾先后逮捕爱国抗日部队二十八名,由当时该县伪参事官日寇三宅秀也按惩治盗匪法和叛徒法分别杀害。像各县警察逮捕这类抗日部队人员送交法院或被杀害,我今虽然记忆不清,不能一一说出,是愧对人民的,但是估量最少总能有一百人。当时我是吉林省伪警察的最高长官,对于部下这种滔天罪行,我是绝对负责,愿在人民面前认罪。
  其次,在一九三二年十月我到伪警务厅长任时,吉林省就有伪清乡委员会的机关,复由伪吉林省长熙洽名义委任我兼充伪吉林省清乡委员会委员兼事务主任,约有六七个月。这个伪吉林省清乡委员会,是专办招抚的事务。后于一九三三年夏季,因为日寇陆军第十师团由日本开来伪满,驻扎吉林省境内,由该师团成立伪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乃取消伪吉林省清乡委员会。在我兼任伪吉林省清乡委员会委员的时候,是由伪吉林省长熙洽任委员长,伪吉林省警备司令官吉兴任副委员长。委员的组成,有驻吉林日本陆军特务机关长兼伪吉林省警备司令部顾问陆军中佐大迫通贞、特务机关附兼伪吉林省警备司令部顾问陆军大尉滨田弘、伪吉林省警备司令部参谋长吴元敏、伪吉林省警务顾问宪兵少佐儿岛正范和伪吉林省公署总务厅长三浦碌郎、伪民政厅长李铭书、伪教育厅长荣孟枚、伪实业厅长孙辅忱等。在我兼任委员的时期,现在所能想起的事情共有三件,分别说明于次。
  一、在我乍到差的时候,伪清乡委员会已经招抚在磐石一带的当年所谓土匪殿臣。关于这个招抚的事情,是由日寇吉林特务机关附兼伪吉林省警备司令部顾问滨田弘所负责主办,由滨田找人向殿臣说降。经接洽妥当后,听说滨田弘派伪警备司令部顾问名叫小越带领伪军前去包围点编,致使殿臣发生疑惧,带领一部分部下突围引避走去,当时只招降殿臣部下刘东坡带领四五百人投降,由伪吉林省警备司令部改编为正规伪军,并任刘东坡为中校,以后任上校团长。当时对于招降费用,是由清乡委员会所负担,大约是二十万元。
  一、一九三三年春季,伪清乡委员会发给日本军在绥芬河招降关庆禄所部的安居证。关于关庆禄的招降并未经过伪吉林清乡委员会,是由日寇第二师团部队直接招降的,听说关庆禄投降的当时他所部的部队,是一部分由日本军改编为铁路作业队,一部分要求回家安度,当由招降的日本军通过吉林日本陆军特务机关知会伪吉林省清乡委员会,要求发给安居执照,当由伪吉林省清乡委员会发给安居执照以共三千份。
  一、在一九三三年春季,伪吉林省清乡委员会决定招抚荣廷所统带的德惠县大排民团。对于这件招降的事情,是由吉林省警务顾问宪兵少佐儿岛正范带领翻译许贵符(大连人)和伪警务厅日系伪官吏数名,前往当时的德惠县城查看这项大排民团后,回省报告清乡委员会,遂由清乡委员会开会决定对于大排民团实行给资遣散,对于荣廷等酌派为伪警察官吏。当命荣廷来省,经荣廷带同他的部下队长十余人到省,当即告知解决办法,并由伪清乡委员会发给现款十六万元,同时由我派伪警务厅督察官马季援(绥中县人)、事务官日寇船津源市、股长日寇吉原贤伦等六七人,随同荣廷到德惠县点名放饷和偿还地方所垫款项后,即把这项大排民团全部解散。对于荣廷由伪吉林省长熙洽委为伪双城警务局长,他的部下队长王某(忘其名字)委为伪苇河警察大队长,李某(忘其名字)委为伪珠河县警察大队长。〔中略〕
  其次,我在伪警务厅长任时,由一九三三年的夏季起,曾兼任伪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委员。这个委员会是日本军的治安工作机关,委员长是日寇第十师团参谋长陆军大佐加纳丰寿,委员会设于该师团司令部内。委员的组成,就我所知道,在吉林方面有驻吉林日本陆军特务机关长陆军中佐大迫通贞、驻吉林省日本宪兵队长兼吉林省警务顾问儿岛正范、伪吉林省警备司令部顾问滨田弘、伪吉林省警备司令部参谋长吴元敏、伪吉林省公署总务厅长三浦碌郎、伪民政厅长李铭书、伪教育厅长荣孟枚、伪实业厅长孙辅忱。在哈尔滨方面有哈尔滨日本陆军特务机关附,哈尔滨日本宪兵队长和东省特别区警察管理处长金荣桂。当时伪吉林省长熙洽、伪吉林省警备司令官吉兴都是该委员会的顾问名义。这个委员会每月约开会一次,以后约两个月开会一次。开会的地点,有时在哈尔滨,有时在吉林。这个委员会所办的事务,据当时所知道的,就是消除人民的力量和解散旧政权所残留的武装团体。对于收缴东北的民枪,在表面上是由伪民政部发令实行,而其实际当伪民政部发令收缴后,则伪治安维持委员会就对各县所收缴的枪支,命令解交驻在的日本军。在旧政权时代东北农村都有人民自卫团的组织,这是保卫乡里守望相助的意思,而该委员会认为是人民一种团结力量,命令伪吉林省公署下令各县一律解散。又对吉林省旧政权所遗留下来各县保卫队全省约有三万人,是县费自办的,这个委员会认为是很大的武装力量,于是命令伪吉林省公署完全解散。又如解散汉奸熙洽的警卫队三千人等。这是就外表知道该委员会工作的一部分,至于其他危害人民的工作是不知有多少的。有如在一九三四年该委员会实行民匪分离政策,对于永吉、磐石、舒兰、额穆、桦甸、敦化等县建设集团部落以共一百七十一处。在这个时候,据我所知道的,伪民政部对吉林省尚无建设集团部落的命令,而日本军治安工作机关――伪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就开始实行这个危害人民的办法。在治安维持委员会建设集团部落的主要目的,一面是把山岳地带居住的人民强制归并到新指定的集团部落地点,使被归并的人民自己建造家屋,集体而居,以便伪满政府易于监督管理,使他们作伪满的顺民,消除反满抗日的行为;一面是与当时日寇认为贼匪的抗日部队断绝关系,以孤立爱国抗日部队的活动。至于这种集团部落的建设对于人民的危害更是重大的,第一、在被指集团的山居人民,如果不愿到指定的集团部落时,就认为是反满抗日,有立被处治杀害的危险;第二,遵命集团的则又丧失旧日的家园土地,造成破产的状况,加上新的集团部落是集体而居,卫生条件最为恶劣,而集团部落附近的土地不够耕种,因之造成疾病贫困死亡的事情是不知有多少的。当时我是兼任伪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的委员,对于这个重大危害人民的滔天罪行,我是有责任的,故愿在人民面前认罪。
  其次,我在伪警务厅长任时,吉林省各县继续旧政权的组织,都有保卫队,大县多者约有四百人,小的县份则是二百人、一百人不等,是由县费自办的,归各县长直接指挥监督,担当本县的剿捕工作,由吉林全省保卫团管理处统辖,当时我以伪警务厅长兼任该管理处总办约有七个月。在一九三三年五月,伪吉林省治安维持委员会认为各县的保卫队是很大的武装团体,命由伪吉林省公署裁撤解散。在保卫队解散后,我即本照伪民政部警务司的规定,编制各县警察队,当时大致各县是一百人,最多的约一百五十人,最小的县是五十人,仍由各县长直接指挥监督,担任本县的治安讨伐。所有以前的保卫队和以后的警察队,当时在名义上所谓保卫治安,而其实际是日寇的工具,也是危害人民的敌人。当年所说剿办土匪和与抗日部队作战,我今虽然是记不清楚共有多少次数和伤亡若干人,但是我是他们的最高统辖者,对于这项事情,我是绝对负责,愿在人民面前认罪。
  其次,我在伪警务厅长任中,在一九三三和一九三四两年,吉林省日伪军队的讨伐以共是一千余次,丧亡爱国抗日部队约有二百多人。当时日本军驻吉林的司令官是旅团长少将中村馨,伪满警备军是归伪吉林省警备司令官吉兴所管。但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日本军讨伐部队有区处警察和警察队的权限,也就是日本军讨伐部队到达被讨伐的各县时有指挥命令警察队的权力,因为当时的这种规定,所以我所管的各县警察队协力日伪军的讨伐是不知有多少次的。对于各县警察队协力日本军讨伐的事情,我是绝对负责。
  其次,在一九三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我到伪警务厅长任时,吉林省的治安情况,像旧东北军冯占海所部的抗日部队,在我未到任以前,已于该年的夏季由吉林省境内撤退开往热河,在扶余县的李海青所带领的抗日部队,已由伪吉林省警备司令官吉兴带队逼入于黑龙江省境内。当时吉林省境内尚存的抗日力量,在磐石、桦甸、敦化一带有殿臣号称有两千人,在九台、吉林、蚊河一带则有三江好,号称有三千人。对于这两项抗日力量,当时认为是抢夺土匪,而没有政治思想。在依兰地区则有丁超、李杜所统率的旧东北军,改称自卫军。在一九三三年的秋季,丁超带领部队在宝清投降日本军,于是自卫军解体,依兰地区各县由伪吉林省长熙洽派伪官吏接收。在一九三四年二月因日寇陆军第十师团联队长饭冢在依兰、桦川、勃利一带强行收缴人民地照,致激起土龙山事件,谢文东把日寇饭冢等数十名狙击枪杀后,带领人民数百人起义,造成新的反满抗日力量。这是我在伪吉林警务厅长任内吉林省治安的大概情形。当时伪吉林省长熙洽的政策是采取剿抚兼施的办法。〔中略〕伪吉林省长熙洽就派伪民政厅长李铭书到桦川县、佳木斯作宣抚工作,并由伪警务顾问儿岛正范到哈尔滨与第十师团联络取消强制缴照,和到佳木斯与李铭书联络,对于谢文东则由第十师团进行讨伐,撵进山里,当时我曾以伪厅长的名义命令依兰地区各县的警察队堵击和协力讨伐。以上所述各节,是我在伪吉林省公署警务厅长任内打击抗日团体的力量,是罪有应得的,故愿在人民面前认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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