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捕组织的建立及发展
巡捕组织的建立 英租威海卫早期尚未有巡捕组织,社会治安由驻防的英国海军及陆军印度兵负责。后英国政府根据情势的需要在威组建雇佣军——中国军团(威海人称之为“华勇营”),担负威海卫的防务及治安。1906年6月1日,中国军团被全部解散,大部分士兵转往南非当警察,部分士兵留在当地充任巡捕或加入中国军队。
至于英租威海卫的巡捕组织从何时开始建立,邓向阳主编的《米字旗下的威海卫》一书中写到,“1902年4月,中国军团几名担任巡查任务的官兵调入殖民政府,成为租借地首批警察(巡捕),但由于人数过少,尚不成为具有足够震慑力的治安力量。”即认为英租时期的首批巡捕是1902年组建产生的。而英租威海卫档案《1902年度部门工作报告》中则记载着这样一段话,“在过去一年里,岛上的巡捕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所有警力现在都由能干的巡查指挥,维泰克巡查以前是中国军团的中士,有三位穿制服的警察在岛上的前大街上巡视,负责看管进出码头的人。”该年度部门工作报告形成于1903年1月25日,因此根据该报告推断,1902年之前就应有巡捕组织的存在。1901年7月24日具有宪法性法律意义的《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的颁布,确立了威海卫殖民统治的基本体制,巡捕就是殖民政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再结合1902年的年度工作报告,我们认为,推定巡捕组织建立于1901年7月至1902年前这段时间应属合理。
巡捕组织的发展演变 巡捕组织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巡捕组织的法制化和巡捕力量的扩大两个方面。1903年10月3日,英租威海卫政府颁布了《巡捕法令》,该法令对巡捕组织的构成、巡捕的任命、辞职、管理及奖惩均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令规定巡捕由经过殖民大臣批准的高级官员、巡查、巡官、警士组成。
1916年,殖民政府撤销了南部地区长官,设立了正、副华务司。此后管理整个租借地巡捕的机构便由副华务司署承担,由副华务司一人管理地方警务。副华务司署下设总巡捕房于威海码头区域内,由英人高级官员主管,具体负责全区警务,下辖刘公岛、码头及乡区三处警区,各由一名英籍巡查管理。巡捕组织的这一结构至租借地收回时始终未变。
自1903年巡捕组织走上法制化道路之后,其力量也随着不断壮大。1903年当年由于受经费所限,仅发展为15人的队伍。1904年,巡捕队伍增加到19人,由3个欧洲巡查、1个当地巡官、9个当地警士和6个侦探组成。从以上两年巡捕的人员数量看,威海卫管理上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巡捕力量的不足,只有在爱德华港和岛上才有少许巡捕。此时,租借地的治安巡逻任务仍由中国军团承担,1906年中国军团解散后,殖民政府随即从解散的官兵中选拔人员扩建巡捕队伍。至1907年,巡捕力量的设置由1906年的21名警士和2名欧洲巡查增加到57名警士和3名巡查。这样一支小型巡捕队伍,对于约15万人口的租借地来说已经足够。然而随着中国境内爆发的辛亥革命以及后来的军阀混战,动乱的局势使他们不得不扩充警力,至1930年增至201人。
巡捕的职责与管理
巡捕的主要职责 包括刑事侦察的职责,刑事指控的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水上警察的职责,民政及社会救助的职责,卫生管理的职责,动植物保护的职责,市政管理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九种。
巡捕的管理 凡巡捕在岗上,必须带自己所有之枪,而不得将军器之一部分托付朋友或苦力看管。巡捕所有之军器及军装,必须亲自修擦,不可倚靠仆人修擦,凡在岗上之时,所带之枪不得带枪帽子。巡捕出营巡更之时,所带之枪,若无巡查之吩咐不得随意装子弹。巡捕在使用枪支时必须奉行高度警惕和克制,除非是在伴有暴力抢劫和谋杀以及其他危险犯罪且没有其他方法抓住罪犯时,方可射击。任何案件中都尽量不要使被抓捕的人致死,巡捕的目标是抓捕罪犯,正确的方法是仅仅使其丧失能力。
巡捕在巡逻时应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负责,并维护辖区的和平,保持良好的秩序。因此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遇到的人要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不要对他们进行不必要的干涉,要忍耐克制,不要报复,不能发脾气,不能使用不文明的语言,不能有不文明的行为等。
从上面关于巡捕的各种具体的管理规定来看,英威殖民政府当局非常重视对巡捕的约束。虽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殖民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管理规章对于建立一支近现代化的警察队伍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而且客观上也维护了威海卫本地的社会治安,为当地民众的生活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
巡捕制度的特点
一是具有浓厚的殖民色彩。虽然在名义上威海卫属于英国的租借地,但是在英国占领管理期间,威海卫同殖民地并无二致。因此,巡捕组织作为英国殖民统治的重要工具,其殖民色彩非常浓重。例如作为巡捕早期主要来源的中国军团,其组建后不久,便开始镇压威海人民的武装抗英斗争,逮捕抗英领袖,枪杀抗英群众,后于1900年去天津参加了八国联军镇压义和团的行动。
二是具备了近代警察的要件。如威海卫的巡捕实现了组织化,由副华务司主管警政,下设巡捕房,巡捕队伍由巡查、巡官和警士组成。再者,其组成人员实现了职业化,新招收的巡捕在上岗前都要进行岗前训练,并且威海卫的巡捕组织也实现了法制化。1903年颁布的《巡捕法令》以及此后颁布的《大英威海巡捕规章》对巡捕组织的构成、巡捕的权力、待遇、奖惩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是巡捕职责广泛、工作内容非常繁杂。巡捕有维持治安、刑事侦察、刑事指控、卫生市政管理、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救助等一系列职能,几乎包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巡捕可以看作是英国在威海卫进行殖民统治的基盘。
四是威海卫巡捕的人员构成主要是中国人,而且尤以本地人为主。在英国统治威海卫32年间,英国巡查的数量除1917年为4人外,其余年份巡查的数量均为3人,除此之外的人员全部为中国人,而且中国军团解散后的士兵占有很大比例。
五是威海卫的巡捕总体表现良好。巡捕队伍素质较高,纪律严明,尽管有部分巡捕欺压百姓、收受贿赂的行为,但总体良好。
总的来说,无论是英租威海卫殖民政府还是租借地内的民众对巡捕的工作还是表示满意,尤其对巡捕在打击犯罪、保护民众方面大加赞赏。如根据档案记载,界内郭格庄总董业心亭在给正华务司黎大人的禀帖中是这样赞美巡捕的:“敬禀者于阴历八月十四日即西历九月九日,徒有胡匪十六七人,每人皆带快枪、合炮并有绑一童子,大约十二三岁,藏住37号界石之南山庵内,此庵隔董之郭格庄村不过三里多路,故附近各村人民皆惊惶不安,四处奔避,幸赖草庙子报信村与柳林子三卡之巡捕前往巡查边界,遇见胡匪,三卡之巡捕遂极力击散,各村人民莫不称赞……为此函禀大人核鉴转请大臣格外奖誉,以备鼓励。”
尽管我们不能忽视巡捕组织的殖民色彩,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租时期威海卫的巡捕制度无论在管理规定还是在社会职能的实际发挥方面都存在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作者:邵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