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为表彰在抗战中建立功勋的有关人士,国民政府决定对抗战有功的文武官员和社会领袖人士颁给“胜利勋章”。1945年10月8日,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颁给胜利勋章案》,同年10月10日公布了《颁给胜利勋章条例》,1946年1月8日修正为《颁给胜利勋奖章条例》。该勋章中心图案为蒋介石肖像,“其外绕以八颗金星,四周为光芒,红色代表胜利,象征荣获此章者 ……八年抗战,功勋卓著,使胜利之光辉四射,章环用嘉禾环绕国徽,表示抗战胜利、国运昌隆、兆民勤于农事也”。
该勋章不分等级,“中华民国官民对于抗战胜利著有勋劳得由国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对于友邦人员之有贡献于抗战工作者,也得颁授之”。对公务员的授予标准为:1. 对于抗战大计赞划匡襄勋劳卓著者;2. 守土有功者;3. 受敌伪协迫不屈者;4. 抗战期间服务八年以上且考绩优异者。对非公务员授予标准为:1. 对于国防建设有专门发明或重大贡献者;2. 增加生产运输物资大有裨益于军需民食者;3. 维护地方、救助灾难、保育难童者;4. 宣扬正义、鼓励民气、作育人才著有绩效者;5. 受敌伪协迫不屈者。
抗战后首批获此勋章者为:何应钦、程潜、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李济深、白崇禧、陈绍宽、唐生智、徐永昌、何成浚、陈仪、熊式辉、张治中、龙云、何键、于学忠、朱绍良、万福麟、张钫、金汉鼎、张之江、吕超、顾祝同、刘峙、蒋鼎文、万耀煌、徐培根、余汉谋、卫立煌、张发奎、薛岳、胡宗南、孙蔚如、卢汉、汤恩伯、王耀武、王瓒绪、张镇、邓锡侯、潘文华、钱大钧、贺国光、周至柔、黄光锐、毛邦初、周亚卫、钱卓伦、熊斌、刘斐、刘士毅、王俊、袁守谦、刘咏尧、萧毅肃、戴笠、张笃伦、石敬亭、曾万钟、范汉杰、裴昌会、朱德、彭德怀、叶剑英、杨爱源、唐式遵、上官云相、韩德勤、孙震、郭忏、陈继承、冯治安、周嵒、蒋光鼐、郭寄峤、何柱国、牟中珩、王陵基、高树勋、李延年、马法五、马占山、邓宝珊、刘多荃、香翰屏、黄琪翔、关麟征、邓龙光、夏威、郑洞国、孙元良、张雪中、夏楚中、彭位仁等94人。中共方面首批获授此勋者3人,即朱德、彭德怀、叶剑英。《中央日报》于10月10日、11日、12日三次连续刊登了胜利勋章获得者的名单。
其后,民国国庆“双十”节期间,蒋介石共颁布19道授勋令,颁发勋章近千枚。1946年以后,又有颁发,总计一万多枚。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亦获此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