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中国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徽章与荣誉 发表于 2016-01-11 18: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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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出现于清末民初。随着国门的洞开,一些外国律师出现在中国。他们先局限于“租界”内活动,之后逐渐在中国审判机关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在洋务改革派的要求和西方政治、文化的冲击下,清政府开始变法修律,引进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西方司法制度。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诉讼律》中,即增加了律师参加诉讼的规定。是为中国律师制度之肇始。
但随着清政府的灭亡,《大清刑事诉论律》并未实施。1912年9月16日,北京政府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
这枚天津律师公会律师证章颁发于1918年,是见证律师制度的早期证物。
“律师公会”在当时是十分了得的一个组织。比如,这个公会虽属民间团体,但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加入该会,则是强制性的。前述的《律师暂行章程》第22条中就明文规定,“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律师经考试、登录取得执业资格后,只有加入律师公会,接受律师公会的监督、管理,方才最终取得执业资格,开始执业。
可见,这个时候的律师公会证章,不只是会员的身份证明,某种程度上更是律师执业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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