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西北军政委员会为了表彰奖励在解放大西北中做出贡献的人民解放军官兵,决定颁发人民功臣奖章,并制定公布了《解放大西北人民功臣奖章条例》,宣布于当年8月3日开始施行。条例规定人民功臣奖章颁发条件,1、凡1947年3月以前参加人民解放军(包括公安部队),坚持到西北全部解放者;2、凡在解放大西北斗争中,已评为大功、特功者(指团以上评准的大功、特功);3、凡参加解放战争的三等以上荣誉军人及负伤两次以上者;4、参加解放战争光荣牺牲与积劳病故者,得追认为人民功臣,对其家属发给光荣证书。
人民功臣奖章是法规认可的荣誉象征。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这两部我国首次颁发的关于勋章、奖章的法规,从立法的高度,视勋章、奖章为国家荣誉。西北军政委员会1950年颁发人民功臣奖章时,也专门制定颁发了《解放大西北人民功臣奖章条例》,清楚地表明了人民功臣奖章的荣誉等级。
人民功臣奖章是圆形铜质镀金。正面上方为金色毛主席像,背衬五星红旗,下方横写“人民功臣”,落款为“西北军政委员会颁”;背面刻有“上海亚洲厂制一九五0年”铭文。人民功臣奖章上挂为红蓝丝带,正面上方镶嵌一颗金色五星。奖章设计独特,制作精美,充分体现了毛主席领导的人民解放军在中国革命战争中所建立的历史功勋,其寓意深刻,回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