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大吃大喝,請客送禮,提倡省吃儉用,一切生活要向雇貧農看齊。
(二)禁止攤派,禁止一切額外負擔,一切村財政必須經群眾討論、檢查監督,並由縣以上政府批准。
(三)停止擴軍,今後非經軍區、省府決定,不得再動員參軍。
(四)禁止募捐慰勞。
(五)禁止私占浮財與果實,禁止貪污、浪費、破壞、霸佔、轉讓、盜賣浮財及公物;凡貪污、浪費、轉讓、盜賣、破壞、霸佔公物及群眾鬥爭果實者,一律罰苦工償還。
(六)禁止宰殺耕牛,破壞農具,及故意傷害耕牛的行為。
(七)禁止自由派夫,浪費民力,凍結民力;今後動員使用民工,必須遵守政府法規,已凍結民力一律遷回生產。
(八)禁止貪污、浪費、耗失公糧、公草,禁止虛報多領;今後查出虛報多領公糧公草者,以該直屬機關直屬首長是問。
山東省政府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资料整理滕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