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南京政府的华胄荣誉奖章、胜利勋奖章和抗战纪念章

徽章与荣誉 发表于 2014-10-15 23:46:27
按:这篇文章是经顾源宏友授权转发的。文中介绍了民国时期华胄荣誉奖章、胜利勋章、胜利奖章、抗战纪念章四种勋奖章和纪念章的颁发规定。供大家参阅。
原载  老顾的QQ空间  QQ号 180479012作者  顾源宏 原文题目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褒扬制度之四:华胄荣誉奖章,勝利勳獎章和抗战纪念章》原文链接  
http://user.qzone.qq.com/180479012?ptlang=2052
军事委员公布华胄荣誉奖章给与办法训令
(1938年4月12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铨(三)汉字第三六九0号
令政治部
兹制定化胄荣誉奖章给与办法,公布之。除分令外,合亟检发该项给与办法一份,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此令。
附给与办法一份。
委员长 将中正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四月十二日
华胄荣誉奖章给与办法
一、凡抗倭战役中官佐、士兵奋勇杀敌,足资矜式者,得给与华胄荣誉奖章。战区中文职官吏及地方团队合于前项之规定者,得照本办法给与。
二、华胄荣誉奖章不分等级,颁给官佐、士兵。
三、前项荣誉奖章,由军事委员会制定颁发。
四、给奖手续如下:1、各部队于抗倭战役中,得择特别勇敢、战功卓著之官佐、士兵,缮具请奖事绩表(照修正陆海空军奖励条例施行细则之所定),呈由该管战区司令长官核呈军事委员会核给华胄荣誉奖章。2、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对于特别勇敢、战功卓著之官佐、士兵,得直接颁给华胄荣誉奖章(不待呈报)。3、给与奖章时,同时发给执照。
五、受奖官兵如有玷损锐意之勇敢荣誉者,由该管长官追缴转报注销。
六、奖章及执照因正当原因遗失时,得予补发,并将原章注销。
七、奖章及执照不得抵错财物及借让他人,违者除缴销外,并予以相当处分。
八、受奖人身故时,奖章及执照概免呈缴,由遗族保存,藉资纪念。
九、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政府军委员政治部档案]

1-.jpg

                                           华胄荣誉奖章
胜利勋奖章条例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九日公布
「颁给胜利勋章条例」十月十日实施。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八日修正为「颁给胜利勋奖章条例」。
第一条 国民政府为抗战军事胜利结束,特依本条例之规定颁给胜利勋奖章。
第二条 胜利勋奖章不分等级,凡中华民国官民对于抗战胜利着有勋劳者,均得由国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前项胜利勋奖章对于友邦人员之有贡献于抗战工作者亦得颁给之。
第三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各款勋劳之一者,得由其服务机关查明事实转呈上级机关审核,层报国民政府主席特授胜利勋奖章。
一、对于抗战大计赞划匡襄勋劳卓著者。
二、守土有功者。
三、受敌伪胁迫不屈者。
四、抗战期间服务八年以上考绩优异现仍在职者。
第四条 非公务员具有下列各款勋劳之一者,得由地方主管官署或驻外使领馆查明事实,转陈上级机关分别审核汇案层报国民政府主席特授胜利勋奖章。
一、对于国防建设有专门发明或重大贡献者。
二、增加生产运输物资大有裨益于军需民食者。
三、维护地方救助灾难保育难童者。
四、宣扬正义鼓励民气作育人才着有绩效者。
五、受敌伪胁迫不屈者。第五条 国民政府主席遇所报请勋事实,认为有查核必要时,得发交稽勋委员会调查审核之。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2.jpg

                               胜利勋章

3.jpg

                        胜利奖章

 抗战纪念章条例
1945年6月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颁布
等级:不分级
颁发单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鉴于“七七”抗战为我中华民族抵御侵略,力持正义,进谋世界和平之起点,意义极其重大,故特制颁发抗战纪念章,用资纪念。
颁给标准:
1、在抗战期中之陆、海、空军军官佐属,曾参加战役三次以上或在各军事机关,军事学校,连续任职五年以上者。
2、非陆、海、空军军官佐属在抗战期间曾致力于军用器材之制造运输等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效绩,经证明属实者。
3、来华参战五年以上,具有光荣合作之盟国军官,及同盟国家之军官或非军官,虽未直接来华参战,但于训教或运输上著有效绩者。纪念章佩于礼服,军服上时,应位各种勋章,奖章之左。民国南京政府的华胄荣誉奖章、胜利勋奖章和抗战纪念章 
 纪念章佩于礼服,军服上时,应位各种勋章,奖章之左。

4.jpg

                     抗战纪念章

你的回应
一周热门
一月热门
首页
检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