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篇
图片依次为: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人民警察一级金盾荣誉章;人民警察二级金盾荣誉章;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
建国后公安机关的立功创模活动,始于建国初期的镇反运动。1956年公安部首次制定了《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1957年4月,改称“先进工作者”运动,1958年制定了《人民公安机关先进工作者运动试行办法》。文革后,公安部于1980年决定对公安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并制定了《关于颁发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几项暂行规定》。到1984年5月,新制定《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按这个条例规定,个人立功根据功绩大小,分别评记一、二、三等功或授予英雄模范称号;单位或集体立功,根据功绩大小,分别评记集体一、二、三等功。2003年,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系统立功创模运动得以固定和规范。根据这个条令,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1991年4月13日,公安部颁发《关于授予公安机关离退休干部人民警察荣誉章的规定》,按此规定,人民警察荣誉章分为两种,即人民警察金盾荣誉章(分为两级)、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
。一级金盾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公安机关离休干部;二级金盾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公安机关离休干部。蓝盾荣誉章授予新中国成立后从事公安工作满30年的公安机关退休干部。
检察篇
图片依次为:人民检察院二级奖章;三级奖章;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誉证章
198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确定对表现突出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可给予授予荣誉称号和记功奖励。其中,记功分一、二、三等。对立功者颁发相应的立功奖章。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分别下发《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1991年4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0日),对奖励的种类、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修正。199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确定向在检察机关工作满30年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法院篇
人民法院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人民法院工作三十年荣誉奖章
1986年10月28日和2004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劳动人事部、人事部发布《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据此,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椐工作
成绩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其中,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
影响的,记二等功。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
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颁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奖章的试行办法》,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从事法院工作满三十年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及退(离)休人员颁发荣
誉证书和奖章。并从这年开始,每年颁发一次。
司法行政篇
司法部制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一级金星荣誉章;二级金星荣誉章;银星荣誉章
1985年7月7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确定司法系统开展的表彰奖励,分为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1997年和10月21日、1998年5月20日,司法部又先后下发《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对表彰奖励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固定。 1991年9月13日,司法部发布《关于颁发司法行政荣誉章的规定》。确定为在建立和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中作过贡献的司法行政系统离退休干警,颁发司法行政荣誉章。共分三种:一级金星荣誉章、二级金星荣誉章、银星荣誉章。其中,一级金星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司法行政系统离休干警。二级金星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司法行政系统离休干警。银星荣誉章授予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满30年的司法行政系统退休干警。
国安篇
考虑特殊性,仅登一枚一等功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