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末保甲门牌谈旧社会的连坐制度

Admin 发表于 2014-09-02 00:32:42

俗话说,一人犯法一人当,但在实行连坐制度的旧社会,这个道理可行不通。

我们先来看一张清朝光绪二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山东平度州正堂吴颁发的《清查保甲十户联名牌》,此为云山乡曲哥庄第一甲第一牌,内容用毛笔小楷书写,字体端庄工整,自右向左竖读,右边说明部分摘录如下:

“为发给保甲户口牌式事,今将编查户口开列于后,户下注明姓名、男丁、大小、口数、左右邻居、某人房地有无、何项恒业,无业者不注,如有不安分之人,准户上注一旧字,愿改过自新者,户上注一新字,如不注明,倘过犯事,九家连坐。牌式填完,悬挂村首,毋得遗漏、损坏(标点为笔者添加)。”往左依次写有十户基本情况,落有保长、甲长、牌头的姓名。                                                
清朝时期的人口管理以户为单位,十户为一牌,设有牌头;十牌为一甲,设有甲长;十甲为一保,设有保长。通过这种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实现编审户口、因田定赋、计丁授役等。这张保甲门牌中,强调了一家犯罪,九家也要连坐同受惩处,警示邻里要相互监督,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坐现象在中国由来已久,秦国商鞅变法时,把连坐明确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严格执行,渗透深化到社会各个层面,有亲属连坐、邻里连坐、官吏连坐、士兵连坐等,交互成严密的网络,达到史无前例、无以复加的程度。商鞅认为:政治混乱之国,官吏如果欺骗了君王,做出损公肥私的坏事,就会处心积虑地去掩盖罪行,官吏虽众,但利益一致,无法相互监督制衡,即便父亲对儿子、君王对臣下也问不出真话来。只有建立使人们彼此利益相反、危害也互相矛盾的连坐制度,即便夫妻、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罪行。因此,摒弃古代国家依靠贤人和智者的人治,而是运用连坐制度的法治,才是好的治国之道。

秦国按军事组织的方式把全国每个家庭进行编制登记,不准擅自迁居,令其相互监督检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连坐制度还深入到秦国的基层政权机构,据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记载:秦国县尉任用的士吏拉不开弓箭,或者拉的开弓却射不中目标,县尉一同受罚;军队士卒五人编为一伍,一人逃跑四人受刑,知情不报者处以腰斩,举报犯法者享受斩敌首之功的奖赏,包庇犯法者受投敌罪的惩罚;军官如果战死,属下卫兵要受刑。甚至秦国丞相范雎也因举荐的将军兵败投降敌国,触及“被保举的人犯罪则保举者一起受刑”的连坐法律,被秦昭王处死。秦国通过实施残酷的连坐制度,使原本弱小的国力迅速强盛,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战争机器,实现了一统天下的霸业,但后来又因此使人们不堪重负揭竿而起反抗暴政,导致大秦王朝十余年后就土崩瓦解,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汉朝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废除了毫无人性的连坐酷刑,减轻农民赋税,百姓休养生息,民心得到凝聚。唐朝及以后的法律中,亲属连坐的罪名仅被用于谋反等严重犯罪。明清时期连坐处罚则进一步加重。清末法律变革运动中,在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大力倡导下,光绪三十一年正式在法律上废除连坐制度。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中华民国,提倡地方自治、自卫,连坐现象又开始逐渐出现并兴起。1938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警察法规《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连坐注意要点》,要求在联保切结书内加列“同保各户,决无作汉奸、间谍、盗匪、及扰乱地方等情事,并随时共负防范搜查之责”,并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保长给予优厚待遇:免除工役、缓服兵役,其子女在公立小学免收学费,其直系亲属在当地公立医院免费就医。遗憾的是,这些保长在日寇来临时,大都变成为虎作伥的汉奸,实在是辜负了国民党当局的厚望和期待。其原因是“保甲长给人们的印象太坏,洁身自好之士,大多不愿担任,保甲长不落在地痞流氓之手,就是落在无智无能者之手。”解放战争后期,国民党再次运用连坐手段强化对社会公众的控制,例如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党政军团各机关员工联保连坐实施办法》。山东省会警察局在实行国民身份证和五户连坐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清查流动户口,严控共产党活动,1948年规定非济南户口人员一律登记临时户口,严禁市民擅自收留外人住宿,如果有窝藏奸匪或者知情不报,窝户户主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该甲甲长也处死刑。此时,距华东野战军解放济南只有几个月时间, “连坐”这把生锈的屠刀已阻止不了历史前进的车轮,真是应了“疯狂到头是灭亡”那句老话。

在中国历史的特定时期,连坐制度对监督制衡官吏权力、预防和惩治腐败,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全民实施连坐,则无异于饮鸠止渴,成为统治阶级纯粹为维持政权而使用的暴力工具。连坐制度的历史,在警醒我们必须坚持“罪责自负”,这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才能使我们的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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