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交通肇案事案件

警史钩沉 发表于 2014-11-28 22:20:49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6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男一女两个8岁的孩童,被一辆牛车撞成重伤,引出了一场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6月份的高昌城,骄阳似火,天气闷热。史拂8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 8岁的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行客” 靳嗔奴的 “年工”,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行客”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雇佣1年的长工。这个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 中发现的。该卷宗提供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都比较完整,揭开了1200多年前那次车祸的事实真相,让后人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处理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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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发生后,史拂和曹没冒分别向官府提交了呈辞,陈述了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向官府提出了处理的要求,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史拂的呈辞 这样写道“男金儿8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以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案件是一个 叫“舒”的法官处理的。在案件调查中,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自己驾驭技术不过关,在牛奔跑的时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酿成 大祸。法官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时,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态度还算可以,就是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处罚自己,也就是流放三千里。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 “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理,是非常认真、非常严格的,也看出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视程度,唐朝的牛车肇事与我们现在的飙车肇事、醉驾肇事比起来,只能是小巫见大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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