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 (1941年10月1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

Admin 发表于 2019-08-20 11:30:24

   第一条:为保卫抗日根据地,保卫抗日民主政权,保卫人民利益,保障各抗日党派的合法权利,镇压敌探汉奸,制止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起见,于县以上各级政府内设公安局。

    第二条:公安局是抗日民主政权维持治安并遂行本条例第一条任务之主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故各级公安局应在各该级政府监督与领导下,秉承上级公安局政治上与工作上的领导,以进行工作。

    一、各级公安局应接受各该级政府行政上的领导:

    甲、执行政府政权工作的指示。

    乙、接受政府对工作的监督与生活上的管理。

    丙、各级公安局应向各该级政府作工作报告。

    二、各级公安局应接受上级公安局政治上工作上的领导:

    甲、执行上级公安局之决定、指示及计划,接受其检查。

    乙、接受上级公安局关于技术上的训练与教育。

    丙、各级公安局应向上级公安局及时作工作及案件之详细报告。

    第三条:公安局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全省设“山东省公安总局”,直隶于山东省行政委员会,指挥与管理全省各级公安局。

    二、各主任区设“××主任区公安局”,直属于各该主任公署,秉承省公安总局之方针,指挥与管理该主任区各级公安局。

    三、各专员区设“××专员区公安局”,隶属于该专员公署,秉承上级公安局之方针与指示,领导与监督所属各县公安局工作。

    四、各县设“××县公安局”,隶属于各该县政府,秉承上级公安局之方针与指示,进行全县治安工作。

    五、区及市镇设正副公安特派员,直隶于县公安局,并遵照区公所之指导,办理全区治安工作。

    第四条:公安局应根据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及锄奸政策,进行以下的基本工作,如:

    一、侦察破获破坏抗日民主根据地内军事、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建设及危害军政机关团体及人民利益的敌探汉奸。

    二、肃清一切破坏抗战、破坏团结、破坏人民利益的危害分子。

    三、进行锄奸运动之政治动员,办理汉奸自首。

    四、开展锄奸组织,推行锄奸运动。

    五、稽查迁移、居住、旅行的手续,清查户口,检查交通,盘诘来往敌占区之行人,防止奸细混入。

    第五条:公安局之职权如下:

    一、公安局依法定手续,对于敌探、汉奸、危害分子,有侦察、预审、逮捕与控告权。(关于逮捕手续另定之)

    二、公安局对有汉奸或破坏抗战团结之行为者,不论其为机关团体或普通人民,得执行检察机关之职务,实行严格检察,并可向司法或军法机关起诉。

    三、公安局对危害国家之特种刑事犯,必要时(有关未来案件破获者)在得上级公安局批准后,有负责处决权,但一般奸细犯应交军法或司法机关正审判决。

    四、公安局对于军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关于特种刑事犯之判决,认为不合时,得向上级政府与上级公安局上诉。

    五、公安局不得直接逮捕军队人员,应通知部队主管机关处理之。但特别紧急情况,可先负责逮捕,之后仍须交其主管机关审讯处理。

    第六条:山东省公安总局在未成立以前,由山东省战工会公安处代行职权。

    第七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山东省战工会随时修正。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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