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制定之。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局长一人。
第三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一、二、三、四科,每科各设科长一人,总理各该科一切工作。各科组织如后:
一、第一科为侦察科。内设三股,每股各设股长一人,并依工作情形可各设干事一、二人。
二、第二科为执行科。内设审讯、看守、书记三股,每股各设股长一人,并以工作情形可各设干事一、二人。
三、第三科为训导科。内设教育、训练二股,每股各设股长一人,并依工作情形可各设干事一、二人。
四、第四科为秘书科。内设秘书、文印收发、供给三股,每股各设股长一人,并可酌设干事一、二人。(供给股之干事名为管理员)
第四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政治保卫连,其组织与其他连队同。该连由局长直接指挥,并须接受一、二科长有关侦察、看守工作事宜之指导。
第五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侦察队(三十人至五十人),内设队长、政治员各一人,该队受第一科长之领导与指挥。
第六条:山东省公安总局得于必要地带派出特派员,该员应由第一科领导。
第七条:山东省公安总局得于必要地带设特务小组,该组由局长直接指挥。
第八条:山东省公安总局设机关指导员一人,由第四科科长兼任。
第三章 分工
第九条:局长负责领导全局一切工作。
第十条:第一科负责侦察、统计、调查工作。
第二科负责审讯、看押工作。
第三科负责锄奸工作之政治动员、锄奸干部之教育训练、犯人之感化教育等事宜。
第四科负责机关生活管理及其他秘书工作。
第十一条:政卫连负责战斗、警卫、看押、逮捕事宜。
第十二条:机关指导员负责机关人员之生活管理、杂务人员之教育及机关之政治工作。
第四章 任用
第十三条:山东省公安总局长由山东行政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各科长之任用由公安总局长推荐,并呈报行政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各股长干事由总局长委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特派员工作条例与特务小组工作纲要另定之。
第十七条:山东省公安总局未成立以前,由战工会公安处代行职权。
第十八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战工会修正。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