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制定之。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二条:专员区公安局设局专一人,总理全局一切工作。
第三条:专员区公安局设一、二、三、四科,每科各设科长一人,总理全科一切工作。各科之组织与分工如下:
一、第一科为侦察科。科员三人,(分掌)侦察、统计、调查等工作。
二、第二科为执行科。内设审讯科员、看守长、书记三人( 必要时可增添审讯干事一人),分掌审理、看押、录供等工作。
三、第三科为训导科。内设教育科员、训练科员二人,分掌宣传动员、教育感化及训练干部等工作。
四、第四科为秘书科。内设机要秘书、文印收发科员、司务长各一人( 司务长下(可设)一、二管理员),分掌秘书、文印收发、供给工作。
第四条:专员区公安局政治保卫队一队(六十人到一连人),负责战斗、警卫、看押、逮捕工作,内设队长、政治指导员各一人。该队由局长直接指挥,并须接受一、二科长有关侦察、看守工作之指导。
第五条:专员区公安局设侦察队(二十人至三十人),内设队长、政治员各一人,该队由第一科长领导与指挥。
第六条:专员区公安局得于必要地带派出特派员,该员应由第一科领导。
第七条:专员区公安局得于必要地带设特务小组,设组由局长直接指挥,专负特殊侦察特务任务。
第八条:专员区公安局设机关指导员,负责机关政治教育工作,该指导员应由第四科长兼任。
第三章 任用
第九条:专员区公安局长之任用,得由各该专署行政委员会推选,并呈请山东省战工会及公安处加委。
第十条:各科长之任用,由专员区公安局长推荐,呈请主任区公安局加委,并呈报省公安处。
第十一条:各科员由局长委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战工会修正。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