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制定之。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二条:县公安局设局长一人,总理全局一切工作。
第三条:县公安局设一、二、三、四股,每股各设股长一人,总理全股一切工作。各股之组织与分工如后:
一、第一股为侦察股。内设干事三人,分掌侦察、统计、调查等工作。
二、第二股为执行股。内设审讯干事、看守长、书记三人( 必要时可增添审讯干事一人),分掌审理、看押、录供等工作。
三、第三股为训导股。内设干事二人,分掌宣传动员,教育感化及训练干部等工作。
四、第四股为秘书股。内设机要秘书、文印收发干事、司务长各一人( 司务长下可设一、二管理员),分掌秘书,文印收发及供给工作。
第四条:县公安局设政治保卫队一队(三十人至六十人),负责战斗、警卫、看押、逮捕工作,内设队长、政治指导员各一人。该队由局长直接指挥,并须接受一、二股长有关侦察及看守工作之指导。
第五条:县公安局设侦察队(二十人至三十人),内设队长、政治员各一个,该队由第一股长领导与指挥。
第六条:县公安局得于必要地带派出特派员,该员由第一股领导。
第七条:县公安局得于必要地带设特务小组,专负特殊侦察特务任务,该组应由局长直接指挥。
第八条:县公安局设机关指导员,负责机关政治教育工作,该指导员由第四股长兼任。
第九条:县公安局得于各区派出正副公安特派员,并可建立工作组。各区公安特派员由县公安局直接领导,并接受区公所之指导。
第三章 任用
第十条:县公安局长之任用,得由各县行政委员会推选,呈请主任区公安局加委,并呈报山东省公安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股长之任用,由县公安局长推荐,呈请专员区公安局加委,并呈报主任区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各干事由局长委派。
第十三条:各区公安特派员,由县公安局长委派,并呈报专员区公安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战工会修正。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