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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化公安警察行业历史文物定级标准与藏品使用研究

警史钩沉 3395 天前 0评论
一、公安博物馆文物藏品定级参考标准
[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有关公安历史发展的典型代表性文物;
(2)反映中外公安司法领域生产力发展、技术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政权建设和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公安战线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重要代表性文物;
(5)反映历代统治者利用专政工具欺压百姓的典型实物(警具、刑具、囚具等),社会黑、恶势力从事重大犯罪活动的典型实物;
(6)反映中国公安历史中,重要事件、重要人物和著名英烈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我国公安司法领域思想家、科学家、教育家;科技、文艺名人及著名工匠等知名人士的代表性文物;
(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我国历史上记载有关公安司法内容的古籍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孤本,以及重要的音像、书画资料;
(10)反映我国公安司法干警参与国际行动、出席重要国际会议的文物,外籍干警参与中国行动的代表性文物,以及国外公安司法领域有关的重要文物;
(11)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其它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12)其它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有关公安历史发展的,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但存量较多的文物;
(2)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公安司法领域生产力水平、科技进步程度的文物,在公安史上具有价值,但存量较少的文物;
(3)反映国内外公安司法领域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科学、艺术价值,但本身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4)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社会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5)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6)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
(7)反映某一时期基层和各民族政权、公安、司法、消防组织等活动的重要实物,及较珍贵的民俗文物。
(8)反映公安司法领域历代著名人物的重要用品、作品,公安英烈的较重要遗物;
(9)我国古籍中反映历代公安、司法、消防及相关行业内容的重要善本和较珍贵的音像、图文资料。
(10)反映历代统治者利用专政工具奴役百姓的较典型实物及社会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较典型实物;
(11)重要的国际、省际警务交流的文物;
(12)其它与本馆陈展内容有关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三级文物]
(1)与公安史相关的,反映国家和民族安全,政权建没,社会稳定,经济、文化秩序等方面,虽在社会上存量较多,但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2)反映某一时期公安、司法、消防领域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3)对研究或反映公安发展历史中某一重要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4)反映区域性公安、司法等相关行业某种特征和类型的代表性文物。
(5)与本馆内容相关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社会发展实物和民俗文物。
(6)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公安等相关行业的科技成果,装备、警具、囚具、刑具、服饰衔阶,代表性文学艺术作品,一、二级品类中有损伤缺陷的较重要文物;
(7)某一历史时期中,为公安事业殉职干警的代表性遗物,社会各界见义勇为以身殉职者的代表性遗物,公安战线先进模范人物的代表性实物;
(8)中外犯罪分子的特殊作案工具和凶器及其它典型实物;
(9)古籍中与本馆内容相关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善本和音像图文资料;
(10)警务交流和跨区协作办案的重要文物;
(11)警民共建文明社区的代表性实物及在公安史上有纪念意义的实物;
(12)其它与本馆内容有关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内外文物。
二、文物藏品分级后的展出使用
一级文物藏品,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是最珍贵的,通常所谓国宝性藏品,一般不适宜作长期的公开展出,有条件的都应作复制品,代替原件的展出,而原件只在条件适合时,在一定期间内展出。
二级文物藏品,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也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属于贵重文物,相当一部分经常提供陈列、研究使用,是博物馆的基础藏品,一般为陈列中的主要展品。
三级文物藏品,为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属于较普通文物藏品,但值得博物馆收藏,一般在馆藏文物中所占数量较多,其中大部分为陈列展览使用,也经常为研究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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