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明
父亲在看了《南下》《沂蒙》两部电视剧以后。为剧中的南下干部离婚、换妻情节结合南下当时的历史现实情况,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对现在那些道貌岸然的脱离历史的,不客观公正看待历史问题的,一味谴责南下干部,在南下后离婚、换妻评头论足的伪君子们给予了严厉的谴责。
父亲说:“在南下时,其主要老区干部组成是男同志多,女同志少。这很少的几个女同志,也都是跟随丈夫一起南下的在老区就参加革命工作同志,她们真可谓是万绿丛中一点红。
大批的男同志中,其婚姻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南下时只有十八九岁,在老家还没结婚或未找到合适对象而没有结婚的人。
第二种情况是南下之前刚结婚二,三年,还没有子女的人,这部分人占的比例比较大,
第三种情况是结婚比较早,并且已经有了一个或者多个子女。他们大部分是南下前的老区的区委书记,区长和县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这部分人的家属,大都是解放脚(旧社会缠过小脚后又放开,但还是不如原装脚)的志同道合的革命夫妻。
南下干部到达各地接管政权以后,组织上就开始着手解决南下干部的家属问题。没有家属的人,在当地找到了合适的人,经过组织审查批准,就在当地成了家。其余第二,第三两种情况的人,赶快与家属联系,家属较集中的地方,组织上派人去接,也可以采用亲友送或者几家结伴行南下家庭团圆。,车船费用都是由公家报销的办法解决南下干部的家庭问题。
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老家结过婚的相当一部份南下干部,由于南下前女方一直是在老家的农村妇女,没有参加过工作。他们中大部份是家庭包办婚姻的产物。而且,包办婚姻大多数是女大男小的情况。这部份妇女中一部份,当时由于封建思想,故土难离。在组织做工作后不愿离开老家的大有人在。对于这部份人的情况。当时组织采取了谦其离婚的办法。让这部份南下干部重新再工作地方组织新的家庭。这样做最根本的就是为巩固政权,安定南下干部队伍更好的工作的一个措施。
为此,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一个南下干部离婚法条。
法条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下干部要求离婚案件应从速办理并将处理情形连同判决函知原告所在地法院嘱转服务机关送达藉便说服教育或作适当处置的通令。
195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父亲说:“南下干部离婚、换妻问题,是有历史的因缘的。不是一概的像某些不要历史,不看当时社情、政情的,今天的,猎奇文人,所描述的那样不堪入目。”
在这个问题上,父亲也客观的说:“当然,也有那么一些个别的下南干部正如毛主席在八届二中全会上说的:“他们不曾被拿枪的敌人打倒,但他们在敌人的糖弹面前做了俘虏”这是可悲的,也是南下干部中极少数的。但我们不能主次不分,不及其余的混淆黑白,抹杀历史事实。不能给伟大的南下留下污点,不能给我们的后代子孙留下污名。”
此话题在南下干部中接触面广,多年的社会风气,造就了一些对南下老干部的污名化的问题,故此,我把父亲在观看了《南下》《沂蒙》剧情后对此的感慨整理。欢迎评头论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