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号房间凶杀案》
来自旅社的报案
那是刚调入玉溪地区公安处的1980年9月16日10时。其他驾驶员都外出执行任务去了,驾驶员就我一人在单位。
接到秘书科通知,“准备车辆,随处长及现场勘察、刑事侦查人员前往通海县进行一凶杀案件的勘察侦破。”
当时,刚进入公安机关。而且从部队学习汽车驾驶到如今,我基本驾驶的都是载重货车,从没接触过小型吉普车,又是第一次触及在心里既神秘、又激动、更有几分恐惧的所谓凶杀案件。
那天天下着小雨,一路的湿滑让我的驾驶特别的小心翼翼,车速相对的慢些,记得在路上处长催促过我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就是从这唯一的一次催促里让我懂得了,公安工作的轻重缓急与工作的紧迫性、责任感和使命性。
到达通海县公安局后了解到,9月15日该旅社服务员杨XX打扫西楼68号房间时,发现床铺、被子、蚊帐上有血迹,未引起注意。16日早上服务员王XX等二同志打扫卫生时除发现血迹外,又发现室内有怪味,引起怀疑后才报告了派出所。派出所的同志去查看后顺血迹发现房间顶棚有一天窗,爬上顶棚天窗一看,发现顶棚内有一具男尸,即报告了县公安局及地区公安局。
由于发案现场需要技术勘察,笔者驾车跟随局领导及技术勘察、侦察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参加破案。
当我们赶到时,现场被通海县公安局封锁。在处长及处勘察技术部门和通海县公安局领导的安排下,展开了有序勘察工作。
作为驾驶员的我,把局领导、勘察、侦察干警安全送达目的地已经算完成了本职任务。可能是处长大人认为我是新来乍到,才参加公安工作的新人的原因,要历练历练我或是考察考察我的胆量,故此,安排我全程观摩了案件的勘察过程。殊不知我这个参加过抗美援老战争,在一定程度上从战场上走下来的,见过血肉横飞硝烟的老兵,来到公安机关已是属于老兵新传了。
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
现场位于通海县城北门公路南边的人民旅社,座南朝北,分为正中、东、西各一幢砖木结构瓦房,西边为2层楼,每层5间。中心案发现场在2楼上第3间,即68号房间,,为单扇门,暗锁。
室内摆有两抽桌1张,单人床4张,在三、四床之间顶棚上有无盖天窗一个。一、二号床上被子上都有血迹或者擦拭血迹,还有半本擦过血的书,书名为《大海铺路》书中有墨笔写的云南省江城县3552字样,还从书中发现五个不完整的血指印。三、四号床被面枕巾有擦拭血迹痕迹,顶棚天窗外面的南墙上有一片擦拭血迹,四周有脚踏印痕多处。顶棚内有一具男尸,脖子右侧插有匕首一把,尸体两侧有脚印踏痕和大量血迹。
从死者身上查出有“马某聪之印”有机玻璃图章一枚,通海县委关于1975年“三五命令”平反通知书一张,银元八个,买卖牛马证明、发票收据七张。死者尸体已高度腐败,口腔塞有人民旅社白枕巾一块,腹部正中有创口两个,创缘整齐,创角锐利,深至腹腔,脐部右上方5厘米处有创口两个,创缘整齐,创角锐利,深至腹腔,内塞有花手帕一块。上肢两臂交叉于胸前,有红布带在手腕部连续捆了三圈。
根据尸检时发现死者身上带有马某聪的印章、买卖牲畜单据等,因此确定死者是通海县纳家营,纳古大队人。
当勘察人员勘察完室内外痕迹,准备把死者尸体从天花板上移下来时,人手不够。我自告奋勇出手相助,把腐败生蛆的尸体搬到了地上,抬到了运尸体的车上。此时发现处长大人向我发出了赞许的目光,也得到了同事们赞赏与首肯。
案情分析
我在案件分析时旁听了领导及办案侦察、勘察人员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分析,马某聪被害案与黑市交易有关。
(一)根据死者身上带有八块银元和贩牛倒马单据以及家属陈述“死者出来时还有现款百余元及几块准备倒卖手表。”说明死者是搞黑市交易的(当时还未开放通海路边刀具、舶来品交易市场),并与黑市场有关,属图财害命,杀人劫财。而且现场整幢房子只有68号房间有顶棚天窗,在此作案是经过挑选预谋的。因此。此案被定名为“68号房间凶杀案”。
(二)此案属于外地流窜犯作案。根据杀人选在旅社,杀于68号房间,并不是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同住一房见财害命,也不是死者住在此房间,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突然闯入杀人越货。杀人现场应该是接头、联络的地点,死者是被引诱进入现场的。
利用68号房作案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与旅社人员关系较为熟悉,曾住过68号房间,并且能够开门进入或趁68号房间旅客走后未锁门而进入作案。
根据现场情况看应该是2--3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人太多了受现场限制,但一人作案也不行。死者被杀,嘴里塞着枕巾,伤口也塞着手帕,杀后移天花板隐匿,捅的刀子仍插在死者肩脖上,而且现场不乱,没有大的响动和搏斗迹象。能将死者移上天花板,而且天窗下没有停尸痕迹,天窗下的三、四号床的蚊帐没有弄坏,只滴有少量几点血,一人作案是办不了的,因此必须是有2—3人才能完成作案并把死者托上天棚。
(三) 作案时间。确定为9月14日下午4点以后天黑以前可能性较大,依据是:
一、13日旅社服务员擦地板,14日扫地房间都无异常发现。15日服务员杨XX整理卫生发现床铺上有血迹,未引起注意(误认为是女同志卫生期)。16日服务员王XX整理卫生发现血迹并有臭味,才引起注意随即报告,而且尸体已高度腐败,一进门即可闻到大股臭味。
二、是西楼68号房间比较当道,但下午4点以后服务员和旅客都外出吃饭,6时以后又挂号登记住宿,来往人员比较频繁。
三、是家属反映:死者马某聪是14日早9时左右进的城,下午4时前曾有多人见到过马某聪在城里转悠,并向纳古的人何X、马XX等人借钱说是:“要去取货”(黄金、白银)。4时以后就再无人发现其活动轨迹。
四、是68号房4张床都有血,但被子叠着,里面无血,外面有血,四张床蚊帐未放下,除四号床对天窗的蚊帐上有少量血迹外,其他三张床无血,说明发案时人还未睡;
五、是旅社日常住人很多,270个床位,有时还卖加床,可住300人,平均每天接待旅客200人左右,夜间不易作案,而且作案后不易逃走。
根据分析认为:死者是做黑市交易的,不是公开买卖手表、匕首、而是偷偷摸摸搞黄金、白银被引诱上勾的,但旅社来往人员频繁,门口又紧邻数百人买卖匕首及各类手表的黑市市场,来往人员比较复杂,工作量特别大。罪犯是外地流窜犯,可能早已不在通海,甚至逃得很远,一定要抓紧时间,集中力量查外地流窜犯。
案件分析,勘察得如此全面透彻,让我领略了公安机关的专业水准与办案的专业性及老公安的丰富独道的专业素质,真是从心里佩服得五体投地。
千里追踪捕获犯罪嫌疑人
此案,地、县公安局共组织60多名干警,由公安处处长飞XX(我们大家尊敬的称他老飞)和通海县公安局长赵XX负责。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人力和交通工具投入紧张案件侦破工作。
16日,根据现场和对黑市交易市场的走访以及查住店记录,发现两伙可疑人。一伙是3个贵州人,专门从事倒卖银元和手表。另一伙是四川人,9月5—6、10日、12—14日都有住店登记,来来往往不固定,多者7、8人,少者2人,姓名也经常更改,67、68、69号房间都住过。14日登记住宿时说:“没有钱要求欠帐”。此后不知何时离开旅社。
经查,其中一人叫雷某森,这伙人与现场联系较紧,即立为侦察重点对象。贵州一伙倒卖手表、白银的也同时不见了踪影,必须查清。
17日派出3组干警,一组到建水,一组到个旧,一组到沾益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清查旅店,布置堵卡。在家的也分3组,一组到死者住地纳家营,围绕死者马某聪活动,特别是14日的活动,展开调查与马某聪来往较直接的人员,有无与什么人预约等等情况。一组在旅社进一步座谈弄清68号房间的门窗关闭、住宿情况。一组在城关查窝主,包括黑市,找与犯罪嫌疑人交往的人员及落脚点。
18日查到城关的张XX与雷某森等人有来往,雷到其家吃住过,得知雷某森等人已无钱用,衣服都卖了。又在邮电局查到雷某森8月28日发电报给沾益县建材机械厂其哥哥雷某明请求“火急要钱返川。”9月21日名为雷某森、李某缡的人,同时发电报到四川老家,要家里火速汇钱救人,但款未汇来人就不见了,大体搞清了这伙人的面貌,案情有了重大发展。
同时到建水追查的同志电话报告,在建水东门旅社查到雷某森等3人14日晚10点后到店住宿登记,是旅店服务员接待的当日最后一批住店旅客。
因此,19日又派出两组干警,一组到四川省富顺县堵查雷某森、李某缡及其两名周姓、郑姓的有关人员。同时找其9月7日与其一起活动的四川富顺县同伙张某兴调查雷某森、李某缡及其两名周姓、郑姓的行踪。
一组到开远、路南、弥勒、宜良等地查找,并通知先前
到沾益的同志注意控制其兄雷某明处。还与红河州公安局、昆明市刑警队、思茅、曲靖、西双版纳、德宏等地州公安局以及建水、石屏、河口、元阳、绿春、江城、江川、红河等县公安局和新平县扬武派出所电话联系,请协查旅店发现嫌疑人。
20日,为了防止控制不严,让罪犯嫌疑人溜走,逃往边疆,派出3组人到蒙自、个旧、建水、元阳、绿春等县查堵。
21日,由老飞处长亲自带一组人马到石屏、建水,围绕建水查明嫌疑人去向。这一组理所当然的由我作为老飞处长驾坐的驾驭者驾车前往。
22日,到沾益县的同志从沾益县建材厂打来电话:“雷某森22日到其兄处,其兄雷某明给了他20元钱,22日下午5时乘火车离开,可能回了家。为此,及时电告四川追捕的同志严加控制,沾益的同志迅速赶往四川,加强控制力量。
23日凌晨4时,四川追捕的同志电话报告:”姓郑的叫郑某如,男、23岁,于22日抓获。审查中交待了作案过程,大体与现场情况一致。作案共3人,其他两人是雷某森、李某缡。当地公安机关正大力协助设法抓捕。我们又派出1组3人去四川增援。
23日上午抓获李某缡,下午又在雷某森返家途中的公共汽车上将其抓获。
24日22时又派出4名干警、4名驾驶员日夜兼程赶往四川富顺市,这样先后前往四川共四组16人,押着犯罪嫌疑人于9月29日顺利回到通海县。
从9月16日至9月29日,历时13个日日夜夜60多名公安干警夜以继日,不畏艰苦,连续作战,大获全胜。
全案大白
犯罪嫌疑人带回后,迅速组织力量,加强审讯,弄清全案。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交待:“7月下旬他们由四川到达云南在通海会合的共有7人,雷某森、郑某如、李某缡、胡某金、周某章、张某兴、李某文。由于从家里所带钱款已在路上用光。在通海先是靠李某缡、张某兴卖苍蝇药纸生活,后无法就分散流窜昆明、玉溪、江川、华宁、建水、开远等地盗窃,有时靠变卖衣服度日。
9月3日,雷某森、郑某如、李某缡3人到玉溪,在路上就预谋准备抢劫杀人。
12日到通海旅社没有吃的,衣服也没有卖的了。13日又预谋抢劫杀人,但意见不统一未行动。
14日雷某森再次提出,3人商议到黑市上去诱骗一人来旅社干掉,此人必须要有钱有物(走私手表)。要一个人能吃得过的(干得掉的那种人)。 郑某如就叫李某缡去找,李找来了一个伙子(即马某聪)。雷某森对马某聪说:“我们有30块银元,有“飞鹰”、“搬桩”的。用3块换你一块手表,剩下的卖给你。”马某聪答:“钱不够,需要回去找钱。”雷某森说:“下午6时以前来。”马某聪答应:“不必6时就来了。”所以当时就没有下手。
马某聪走后,3人后悔没有下手,怕马某聪不来了。雷、郑由所住的67号房间出来,发现68号房间未锁,两人推门进去,发现天花板上有一天窗口,是作案的好地方,杀人后可以移尸天窗顶棚隐藏,就在房间里等候。下午5时左右马某聪果真来了。雷、郑把马叫到68好房间里讨价还价,李去67号房间提装衣物的空包包过来,装作打开给马看银元的样子。马起身伸头去看,郑就势一把勒着马的脖子捂住嘴,雷、李抱脚抱头,把马某聪摔倒,郑拿刀捅马的肚子一刀,接着又捅胸口第二刀,未捅进去。雷接过刀捅第三刀。郑用枕巾堵马的嘴,用纸糊刀口。
马某聪不动后,李用肩膀托雷爬上天窗顶棚,郑、李在下面把尸体递上去,然后郑又爬上天窗顶棚帮雷处理尸体。李在下面用“大海铺路”小说等物擦地板上的血迹,收拾现场。
雷、郑在上面捆好死者的双手,再用毛巾塞好死者的嘴和刀口,以防血水从顶棚上流下来。
下来后问李有多少钱?几块表?李掏出所得的钱和表。雷拿了65元钱和一块走私的日历独钻表,告诉郑也拿了一块同样的表,李拿一块东风牌表壳的苏联手表,剩下100元由李装着郑、李二人分用。然后三人换血衣、洗脸后,一前一后下楼逃往建水。
到曲江后,雷到欧营大队东门三队吴XX家住。15日3人又在建水城相会,下午郑、李二人坐火车返回四川。雷引诱17岁的女青年吴XX住旅店将其奸污。19日离开建水返回四川。
以上犯罪嫌疑人的交待与现场情况吻合。郑某如作案捂死者的嘴,右手食指第三道指节尾部和小拇指节尾部被死者咬伤,留有牙印痕迹,并从其身上缴获走私日历独钻手表2只,作案钳子2把,匕首2把。
押解李某缡到建水县城西两公里处,在城郊大队七队社员徐XX厕所里,捞取了沾染血迹的印有通海县服务公司国营旅社字样的床单一个,枕巾一块和雷某森作案时的血裤一条,擦地板的血书半本。遗留现场上的半本血书上的指纹,经鉴定是李某缡左手四指和左手中指所留。审讯历时8天,全案真相大白,于10月5日利用纳家营放露天电影的机会,向群众公布了破案结果。
扩大战果
鉴于雷某森等人出来“打烂仗”已一个多月,分析作案不止一次。因此,除审查清楚68号房间凶杀案外,特别注意扩大战果,继续加强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高度注意审讯
策略,迫使李某缡交待了与雷某森、郑某如、张某兴4人于9月2日晚10点多到秀山清凉台盗窃小卖部,雷指使李某缡、
张某兴在小卖部和职工解XX宿舍之间站岗放哨,正在作案时恰遇解XX因喝醉酒与其妻蒋XX在宿舍打架,蒋XX被
丈夫脚踢手打无法招架,抓起一个电筒往外就跑,一跑出门即被放哨的李某缡、张某兴发现。李、张二人就追上去一把抓住蒋,用手捂住嘴,抽出匕首朝右肋处连捅两刀,因刀尖弯了,没有捅太深,两人又按住蒋,然后用手捂住嘴,捂死后把尸体抬到西边格子门外放着。
李、张二人看雷、郑二人盗窃小卖部已得手,就由大门出去,用死者衣服塞住她的嘴,即从西边大路下秀山逃离现场。
四犯的交待,经查证,提取证据充足,一并破案。
该蒋XX9月2日夜因与丈夫打架跑出门被杀,公安局
于9月3日早上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发现其宿舍很乱,饭
桌被掀翻,满地是砸碎的酒瓶。解XX也陈述了昨晚因喝多了酒与其妻打架,其妻被打便跑出未回,出去找未找到,认
为可能跑城里其哥处,就回来睡觉等待。
因此当天(3日)公安局即拘留了解XX,8日批捕。在审讯过程中,解XX供认杀害了其妻蒋XX,但无证据。抓获雷某森4名犯罪嫌疑人后,蒋XX一案真相大白,于10月2日将解XX释放。
至此68号凶杀案及连带的蒋XX被害案一并告破。两个月后雷某森、郑某如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死刑。其余罪犯被判处死缓及25 年至十年不等的刑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也是我参加公安工作后,所亲历参加侦破的,第一个犯罪案件。
资料来源于公安局老处长《刑事案例选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