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前,由于战争原因,泰山区、泰西区公安机关保留下来的印章很少,部分公安机关印鉴仅在历史文件中可见。
1950年5月,泰山专署公安局、泰西专署公安局合并,成立“山东省泰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公安处”,启用长方形印章。
1951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发布文件,启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泰安区专员公署公安处” 方章、长戳、木质圆章、长方章等印章。
1958年4月,专署公安处并入济南市公安局,印章停用。1961年5月,泰安、济南分开,泰安专署公安处恢复工作,启用“山东省泰安专员公署公安处”印章。
“文化大革命”时期,泰安专署公安处工作先后由“泰安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泰安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1968年3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泰安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启用印章的通知》“(68)泰公管字第1号”中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泰安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968年3月5日正式成立,启用新印章。原“泰安地区公安处”印章作废。
1973年6月,“军管会”撤销,公安机关相继恢复建制。1973年7月3日,中共泰安地委《关于公安机关暂用名称》“泰发(1973)159号”中明确,地区公安机关名称暂用“泰安地区公安处”。印章自1973年7月10日启用。
1973年12月20日,山东省公安局文件“鲁公发(73)75号”中明确,我省、市、地、县公安机关统称公安局。1974年1月,泰安地区公安处更名为“泰安地区公安局”,印章随即更换。
1980年,山东省泰安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公安局改为地区公安处和启用新印章的通知》“泰行发(1980)125号”中明确,自1980年11月1日起,地区公安局改为公安处,刻制“山东省泰安地区公安处”印章。
1985年5月,地区公安处改称“泰安市公安局”,8月启用“泰安市公安局”印章。
为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6日出台《关于使用泰安市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其他有关印章的规定》。2009年9月30日,出台《泰安市公安局行政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对印章的保管、使用范围、审批权限等做出明确规定。
2009年10月1日,为增强行政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启用“泰安市公安局”防伪新印章。
2016年7月1日,原印章因磨损严重,不宜继续使用,刻制并启用“泰安市公安局”新印章。
早期印章
(根据泰安市公安局机要室、档案室资料整理)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