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闫罗同志平反的文件

闫庆江 发表于2017-06-16 00:22:51

中共云南省委(批复)

云复[1988]48号

对闫罗同志平反的批复

省公安厅党组:

省委办公会议十二月二十二日讨论,同意你们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报来的《对闫罗同志的平反报告》。

此复

附《对闫罗同志的平反报告》

             中共云南省委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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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党组(报告)

云公党(1988)4号

对闫罗同志的平反报告

省委:

闫罗同志原系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劳改局局长。一九六八年任省革委委员,省革委生产指挥组文卫组副组长。一九六九年一月起被省公检法军管会列为“专案审查”。

一九七三年四月九日省委常委讨论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清除出党,同年五月二十六日被捕。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三日根据省委批示获释,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委批准省公安局党的核心小组的复查报告,为闫罗同志彻底平反,恢复名誉,恢复党籍,分配工作,补发工资。

根据省委云发【1977】57号文件精神和闫罗同志意见,经研究对一九七五年的复查报告修订如下:

一、 在文化大革命中,闫罗同志出于对江青、康生等人的胡作非为不满,在个别同志议论中曾谈及江青的丑史和康生在延安期间的错误,还提出了对“砸烂公检法”的不同看法。在“专案审查”中,对闫罗同志酷刑逼供,强迫其承认议论江、康的言论是“恶毒攻击中央领导同志”。并进而逼迫交代所谓“恶毒攻击毛主席”的三反言论。

 一九七三年把闫罗同志打成“现行反革命分子”逮捕。事实证明,闫罗同志反对“砸烂公检法”的观点是正确的。议论江、康的那些问题也是历史事实。此外,没有发现闫罗同志有“恶毒攻击毛主席”的言论。

一九六八年底,省革委七次全会期间,闫罗同志给省公检法学习班几个同志写了一封信,内容是抨击谭甫仁等大搞“划线站队”残酷迫害广大干部群众的错误。省公检法军管会负责人出于压制群众,推行“划线站队”的需要,歪曲了这封信的内容,污蔑这封信是把矛头指向毛主席和中央领导人的“反动信”。并断章取义地节录、印发批判,对闫罗同志蓄意进行诬陷,应当给予彻底平反。

二、 关于闫罗同志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一九六二年红河州党委早已甄别,纠正了一九五九年的错误决定。“文化大革命”中省公检法军管会,又翻出来,作为处分依据是不对的。

三、 省公检法军管会主要负责人推行了林彪、“四人帮”的“两个否定”、“一个砸烂”和“划线站队”。在省公检法学习班制造了“八三一、九一反革命事件”等十大冤假错案。闫罗同志遭到了陷害,被打成“数案之首”。和执行了“国民党云南特务组计划”等,备受摧残。粉碎“四人帮”后,省委已对所谓“国民党云南特务组计划”假案平了反,省公安局党组亦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对各案逐一平反。但一九七五年复查时,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仍认定该同志在“文革”中“有错误”。是不对的,应予纠正。

    复查认为,在“文化大革命”中闫罗同志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进行了抵制,他受到“专案审查”和被打成“反革命”长期关押,纯属冤案,应推倒一切污蔑不实之词,彻底平反。一九七五年为闫罗同志恢复名誉,恢复党籍,分配工作,补发工资是正确的,但复查报告中一些提供不妥,应予撤销,以此平反结论为准。

当否,请省委审批:

      中共云南省公安厅党组

   一九八四年一月三日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修改)

同意平反报告

              闫罗(签字)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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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党组(通知)

云公政(1989)9号

转发省委“对闫罗同志平反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公安处局:

    现将省委云复(1988)48号文“对闫罗同志平反的批复”转发你们。

“文革”十年内乱中,省公、检、法军管会主要负责人积极推行林、江两个反革命集团“两个否定”、“一个砸烂”和“划线站队”。于一九六八年十一月至一九七0年六月在宜良县羊街,军管中举办省公、检、法学习班,大搞“划线站队”、“砸烂公、检、法”。他们采取先打倒,后审查,先定罪,后凑材料,批斗中使用数十种刑罚,手段残忍,制造了骇人听闻的一批冤假错案,原公安厅党委委员,劳改局局长闫罗被打成几个冤假错案的头头。之后,又被打成“现行反革命分子”投入冤狱三年零六个月,备受摧残。

    鉴于闫罗同志的冤案在“文革”中的影响很大,流毒甚广。在全省公安战线被“砸烂”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坏。为了清除错误影响,恢复闫罗同志的政治名誉,请将此通知和省委“对闫罗同志平反批复”向全体干警传达。

云南省公安厅党组(章)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三日

报:公安部

发:各地、州、市、县公安处、局、武警总队、边防总队、公安专科学校、四所警校、公安昆明警犬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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