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卿(1910.12—1997.3)河北博野县人,1929年考入河北大学医科学习,1930年夏加入中国共产党。1930年11月任河北大学中共支部书记,“九一八”事变后任保定市学联副主席。1933年5月起历任中共河北定县中心县委委员兼秘书长、河南省委常委兼组织部长。1934年10月调上海,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执行局委员、组织部长。1937年8月起,在西安八路军办事处党训班等学习。1938年6月到达延安,先后任抗大六队一大队政治主任、教员和一分校教育处长、总支书记等职。1942年6月到山东解放区,任115师政治部保卫部副部长等职。 1943年夏至建国初历任山东军区保卫部、华东军区保卫部副部长、部长,中共山东分局社会部副部长、部长,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厅长。抗日战争胜利后,历任华东军区及山东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副部长、部长,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社会部副部长、部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省检察署副检察长,济南警备司令部副司令员等职。1952年3月调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同年6月参加华东政法学院筹建等工作。1952年10月起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1953年2月起任党委副书记、代理书记,同年5月起任党委书记,1954年2月起任党组书记,1955年5月至1956年6月任院长。1956年6月调最高法院任督导员。为响应党中央支边的号召,主动申请支边,1959年2月起,历任青海财经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青海大学副校长,青海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省高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委保卫部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省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1年3月调北京政法学院任第一副院长、党委第一副书记。同时兼任国务院经济法规中心常务干事。后被司法部聘为咨询委员会委员(副部长级)。 1993年5月被司法部授予“司法行政一级金星荣誉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