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是宝中之宝,粮食问题是一切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关系到军民的生存与能否取得战争胜利的大事。但问题复杂,经过多次实践与改进,才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
公平合理政策的执行与发展
旧政府的一切负担,从北洋军阀到国民党,都是按地亩银两摊派,抗战中国民党政府仍然是执行这种摊派制度,无论有无负担能力都得照银两负担公粮,这是极不合理的。实际是:越是贫农土地越瘠薄,越是地主土地越肥沃;地越多黑地(无银两地)越多,贫苦农民有一亩是一亩,毫不隐瞒。因此照银两摊派极不公平。何况又有农民有粮无地(田赋册上有,实际没有了,地主有地无粮(田赋册上没有)等情况,更是向农民转嫁负担的苛政,我们必须坚决废除这种制度。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我们按照先进地区实行过的简便易行的甲种合理负担办法,征收救国公粮。区里按照各村应负担的分数计算出应负担的公粮总数分配到村,然后按照本村的人口土地情况按分数负担公粮。这即是:平均每人不到一亩地的户免负担,平均每人一亩地以上的户分为十等,按分数累进负担公粮。土地特别多的户,还可以作为“特户”计算负担。例如:一户五口之家的贫农,有地五亩,平均每人一亩为十等户,一亩的负担分数为、一分,共五分,假使每分负担公粮为五斤,共负担二十五厅。另一家地主平均每人有地十亩为一等户,分等累进为三十分,每分负担公粮五斤,全家五十亩一百五十分,共负担公粮七百五十斤。结果免负担户到百分之三十左右。负担过于集中。从十等户累进到一等户,则十倍的财产三十倍的负担,累进率显然过高。所以上层反映强烈,说什么“特户”实际是“驮户”。再加村政权未改造,在执行上也有出入,对各村分数估计根据不足,执行上不易公平,一九四一年后即改行乙种办法。
乙种公平负担办法,纠正了上述缺点,按土地产量多少将土地折成标准亩(中中亩、即五级地,最高产量一百斤,一亩等一亩;一级地最高产量四十斤,三亩折一亩;十二级地最高产量争百斤,一亩折三亩),然后按该户每人平均标准亩数,作为累进征收根据。即除去每人一亩不负担,其余每人平均亩数,分为每级二亩,计十一级计算负担,第一级一亩为一亩,二级以上每亩递增一分,至十一级一亩作二亩计算,十一级以上不再累进。然后乘一户的人口数,即为一户的负担亩数。乙种办法,在村政已经改造,群众工作有基础的地方,是可以做到公平合理的。但是不仅计算太复杂,也存在着很大缺点:一是免征人口太多,照顾学生入学、妇女放足也规定了免征地亩,以致免征户仍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结果把绝大部分负担放在中农以上少数富有者身上,有些过左;累进差额过小,最低征收率一亩作一亩,最高征收率一亩作二亩,只相差一倍,而收入则相差十倍以上,又显得过右。特别是一九四二年夏征,因小麦歉收,各县反映负担太重。只好临时又决定了如下原则:地主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已减租者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富农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中农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贫农不超过百分之十,已减租佃户不超过百分之十,予以补救。
1942年秋,按照省战工会决定,废止了甲、乙种合理负担办法,又改行了按产量征收的《征365粮新办法》,新办法的基本要点是:
(1)严禁按地亩摊派,实行按产量计算负担。
(2)以户为单位,以人口计算,大,小口都各算一口。
(3)每人秋粮收入不足六十斤者不负担,六十一斤为起征点,六十一斤至九十斤征收百分之一,九十一斤至一百二十斤征收百分之二,一百二十一斤征收百分之三。自一百五十一斤起至三百三十斤,每多三十斤增加累进率百分之二(一百五十一斤至一百八十斤征收率为百分之五,三百零一斤至三百三十斤为百分之十五);自三百三十一斤起至四百五十斤,每多三十斤征收率增加百分之三(四百二十一斤至四百五十斤征收率为百分之二十七),四百五十一斤至四百八十斤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十一,四百八十一斤至六百斤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十五。六百斤以上不再累进。
(4)佃户负担按其全部收入计算,抗属,鳏寡孤独确无负担能力者,由县批准酌量减免。
(5)为奖励农业生产,雇工列入雇主家人口计算负担,雇工超过三人者以三人计算。
(6)秋粮以高粮谷子为标准,杂粮不得超过五分之一,其他杂粮折合标准粮征收之。
(7)公柴公草每年征收一次(一九四二年秋至1943年秋之柴草于1942年秋征收),每公粮一斤负担柴草二斤半。
(8)游击区及敌占区按征收率减征二分之一。新办法似乎又前进了一步,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
(1)因为征粮办法多变,心中无数,执行结果,比乙种办法还重,照莒南县材料比较如下表(略):
这说明了执行新办法的村庄负担加重了一倍还多。如日照碑廓村参考数为六万斤,按新办法征到十二万斤;莒南延宾区实行得最好,征九十多万斤,朱边区最差征三十多万斤,也可说明。尚未实行新办法的村庄,因黑地问题未解决,也是畸轻畸重。
2)正因为比乙种办法负担重,也就难怪群众怕吃亏发生了假分家、分散雇工、企图减少负担,甚至多报入口,新娶儿媳和已出嫁的姑娘都报人口;以至假出租土地,改变粮食品种、花生报糁子,借口备战埋藏粮食、逃避检查等等花样。
1943年接受了这个教训,对新办法作了如下修正和补充:
(1)为奖励生产,对生产农民一律在总产量中,扣除百分之二的农本,然后计算负担。
(2)在计算产量时,改地瓜四斤为七斤折合标准粮一斤。
(3)提高起征点,由六十斤改为七十六斤。即七十五斤以下免征,七十六斤以上每十五斤为一级征收百分之一,第二级百分之二,依此类推,至三百斤为百分之十五,六百斤为百分之三十五,过此不再增加。
同时在征收工作上,也由征粮队过渡到依靠群众,在征收中,反出黑地四万三千三百四十七亩,海陵.个村即反出黑地十一顷。延宾区一个村一天即交齐公粮。莱敌据点的群众,瞒着敌人,偷着给我们送公粮。
正因为是估产,工作好群众觉悟高的区村,负担就特别重,汲书田同志任区长的延宾区如此,劳动模范郑信所在村更重,村干部为了起模范作用,首先带头把自己,的地多报产量,群众也照样跟上。而莒中张家崮西村,一亩地瓜实产四千七百斤,评议时仅定为二千三百斤,又多报歉收庄稼,少报丰收庄稼。这就形成了工作差的地区少征。工作好的地区多征,狡猾的人少征,忠厚老诚的,人多征。再加新办法的计算太复杂,,从各种作物分别登记,各种土地等级分别计算产量、把各种秋粮折合成标准粮以至除去地租除去百分之二十农本等等,常常一个村要计算十几天,很易出错误。所以到1944年为了解决计算的困难,就改为按标准亩计算产量了。对歉收的县区,则按照不同情况,打八折或七折计算产量。紧紧掌握免征户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负担最高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既吸收了乙种负担的优点,也保留了新办法奖励生产的政策,比较简便易行了。
1945年夏收前,省行政委员会总结了几年来的经验及根据地大发展的情况,又制定了《山东征收公粮条例》,肯定了按地亩数(负担亩)计算办法与按土地收入计算办法,其中对按地亩数负担计算办法,规定:一、调查每户所有土地等级,折合负担亩,决定其负担率,并计算全户应负担之数额;二、出租地及租种地,其租额为千分之三七五者,均按二亩折一亩计算公粮负担。在人口计算上,还增加了“抗日军人及抗日脱产人员均作为其家庭人员计算”一项。对于佣工也作了新的规定,即“长年佣工,雇主供给伙食在十个月以上者按雇主家一口人计算,不足十个月者,雇主雇工家各作半口人计算。一。其.负担率(如按地亩计算,亦可按其所评产量计算收入)如下表:(略)
此外还规定了游击区酌减.半或三分之二。公粮田赋合并征收,并实行平均每人一亩地者不负担。
至此,抗战时期的征收救国粮的合理负担办法才更加完备最后固定下来。
征收救国公粮中的几个政策问题
(1)评议地级问题。地主与贫农土地肥瘠悬殊,为了负担的公平合理,必须首先评议地级。一般是以县为单位找一个区为典型,确定最好最坏与中中地的标准后,再由各区根据这个标准去组织由村长、各团体和老农等组成评议委员会的工作,分片评定地级,然后登记落实到户(自报数量结合抽丈)。
每亩以市亩为准,一亩二百四十方步,每步营造五尺;每亩全年产量,是指二年三季收获折合而言,不是以麦季为限,全年产量以小麦为标准,其他产物按规定比例折合小麦,折合的比例是:小麦十斤等高粮二十斤、谷子十五斤、豆子十二斤。花生地瓜按时价折合。
根据莒南延宾、沟头、大店三区十二个村的调查,他们在一九四二年办乙种合理负担时,按照省战工会一九四一年十月公布的《山东省清查地亩登记人员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的折合标准估算折合的。他们折合的结果,与规定的产量标准,比较如下表:(略)
延宾区多沙地,适于种地瓜花生,不适于种高粮;沟头区、大店区有一部分黑土和洼地,适于种黑豆和高粮,不适于种地瓜花生,有一部黄沙地,各种种植都好,通常说是三季田。另外也有一些靠山地和沙地,适于地瓜、花生。
另据十二村统计,地主占人口的百分之六点八,土地则占百分之五十三点八二,而其余占百分之九十三点五二的人口,只占土地的百分之四十六点一八。
照以上情况看,一九四二年中心区推行乙种公平负担时,所做的地级评议工作是很艰巨的。确定地级是很不容易的,是综合了各种情况才得出比较正确的结果。但也不是没有出入的。
不论怎样,关于地级的评定,是给公平合理负担打下了基础了。这比不问土地好坏都是一亩比一亩平均摊派公平了,明显地使人们了解到好地一亩比坏地一亩产量至少多三倍。但这只是公平的基础,如果按照真正的负担能力来讲,还必须分级累进负担,才能做到合理。不评议好地级,一切都将无从说起。
(2)反黑地斗争:所谓“黑地”,就是被匿报了,的,政府田赋册上没有的土地。常常是一户地主有三百亩地,政府田赋册上只有二百亩,其余一百亩都是黑地。比如沭水县甄家沟的大地主甄安乐,因为佃户甄德普在荒年时吃了他两片半豆饼和欠交二斗四升租谷,被准去十七亩半地,破了产。母亲讨饭,兄弟出雇,甄德普本人下了关东。地成了甄安乐的,但他却不过户,这十七亩半地,在政府的田赋册上仍是甄德普名下,找不到人,就以死亡逃户报结,这十七亩半地就成了甄安乐的黑地。大店敦善堂有五百多亩地,只纳一百五十亩的粮,黑地占三分之二以上。地主越大,黑地越多。滨海区的黑地,约占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因此,在征粮办法中规定,匿报之土地,按应负担公粮加一倍处罚。因而在结合征粮整理土地反出之’’黑地每年都有一些。一九四二年六月废止甲、乙种征粮办法后,在临沭试办土地陈报,至十月反扫荡止,古贺、岌山两区十九村陈报出黑地一万四千三百八十一亩。约占全部耕地百分之三十七。
一九四三年全区反出黑地四万三千三百四十七亩半。因工作中心是查减,这项工作是结合进行,以后即无专门统计。在基本群众发动起来取得了农村的政治优势之后,黑地很快就解决了。只反黑地是解决不了基本群众在农村中的优势的。
(3)双减后的新问题。
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以后,群众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跟上,就会在群众头上泼冷水,挫伤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繁荣抗日根据地是有利的,所以富农在双减、改善雇工待遇之后,对其发展生产还是要保护与鼓励的。富农雇工经营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是当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为了解决他们在雇工问题上得到照顾,避免解雇工人或少雇工人,这就产生了负担政策上雇工在雇主家计算人口的问题。这样做对主、雇双方生产都是有利的。
在负担政策上的另一个问题,凡是劳动农民(包括贫、中、佃、富农)都在总产量中除去百分之二十的农本,然后计算负担。这样对生产投资给予照顾,完全是合理的。因为不这样做,就会使既投入农本又投入辛勤劳动的农民;加工施肥多增产,自己得不到好处,反而与不,劳而食的地主一样计算负担,那是极不公平的事,所以对农民在计算总产量除农本之后再计算负担的奖励政,策,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
(4)关于征收中的粮种折合问题
新办法规定以高粮、谷子为标准外,杂粮折合标准,定为黄豆四斤合标准粮五斤,穆子斤半折标准粮一斤,地瓜干一斤二两合标准粮一斤,花生米一斤合标准粮斤半。但在计算产量时,为了照顾贫苦农民,地瓜七斤折合标准粮一斤、对群众生活是有帮助的。
(5)粮赋并征问题
各县田赋,有的按银两,有的按地亩征收,标准极不一致,但都收现金。因为物价不稳,田赋收入不能确保税值。又省行政委员会指示,田赋要改征土地统一累进税。所以在一九四三年改田赋制度为土地统一累进税,按公粮征收比例征收百分之十(佃农除外),实行粮赋并征。既保证了税值的稳定,也省去了重复征收的麻烦。只内部划拨用途即解决了。
有关制度问题
为了统一征收重量,专署制造标准秤一百支(十五点五砝码),分发各县使用,并以此为标准校正其他民用秤。
粮食统由粮库负责保管工作,有保管权无支拨权。两个区一个粮库,主任一人,会计、出纳各一人。以后又定为三等县六人,二等县八人,一等县十人。一九四二年全区共二十九个粮库,莒县、赣榆、临沭各五,莒中、沭水各四,日照、海陵各三。
改进粮柴票制度。成批支粮用支票,不能解央打白条问题,从一九四二年麦收前起,多印小粮票,工作人员出发、小部队活动,避免了开白条.部队及机关使用支粮票,反扫荡时期,部队、机关活动,可以就地以支粮票支用粮草,事后由村到粮库报销,商民使用粮票,不予兑换粮食。
由于这些制度的执行,使白条子逐年减少
节约粮食反对浪费
党和政府、军队对粮食问题十分重视,除了建立严格的用粮制度、核实人数之外,还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在吃麦粮时,吃小麦煎饼,这即是除去极少的尘砂之外,连麸皮在内全部吃掉。在吃馒头时吃一拉面,每百斤只出麸子八至十斤,只这一项全区可节约二百万斤,换馒头每百斤小麦只换七十五斤,自磨自食能出九十斤面,八斤麸子,每百斤节约五十八元,全区可节约七百五十万元。为了同群众一起调剂生活,有的单位还以细换粗。一一五师为了解决节约粮食,还从节约所得每个伙食单位买驴一头,做到自磨自蒸自食。
一九四三年全区共节约粮食五十二万九千五百二十三斤,救济了太行区灾民(由省调拨)。仅各级政府机关即节约十四万斤。
同时,在干部中还存在着重财轻粮的观念,经费解决不了时,便以粮食解决问题,或者在粮食上打主意改善生活。例如蛟龙区邮站,把粮食支票通知和支票命令裁开,作两次领粮;郯城公安局过春节用粮票换肉吃;莒中高坊区完全吃麦粮等。甚至莒南县团林区过中秋节用小麦换月饼二百斤,莒中青山区秤粮食大秤入小秤出,就是直接贪污了。发现后即作了严肃处理。对区、树干的思想教育,还是很不够的。
反扫荡与藏粮
日寇在扫荡中的“三光一政策,首先是抢粮与破坏我军食粮,所以藏粮与护粮工作在战备中是 先要解决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是:
一、藏粮的群众性。开始我们采取了清河区粮食搀沙的经验,即粗粮搀细沙、细粮搀粗沙,但未形成群众性的,只个别搀了,形成了明显的目标,一看即知是公粮,因而在敌人扫荡时,公粮与个别搀沙的粮食,敌人破坏最重,以后接受了教训,一般公粮均由基本群众分散贮藏、严格保密。
二、分散性。开始时有的一处窖藏两三万斤,损失很大,霉烂也多。后来改为各户分散贮藏,一处不得超过千斤,即被发现,损失也不太大。
三、避免在交通及集镇上存粮。1941年冬,敌在汀水、夏庄安据点后,两区存粮损失很大。后来避免了这点。特别是改为各户分存后,“有民粮即有公粮”,加重了群众保护公粮的责任感。
四、防止公粮的霉烂虫蚀。藏粮地点:地基干燥,窖藏时下铺草木灰、麦糠,粮食四面不近土,并防止漏雨。夹壁墙藏粮,要解决好上面不怕火烧。
五、做到安全荫蔽。藏粮多少,要看村庄大小,一个小村不能藏几万斤。不使存粮户发生横的关系。并组织护粮小组,平时防止盗窃山僻地存粮,战时打击敌人的抢粮活动。六、开展对敌粮食斗争
为了防止粮食资敌,专署于一九四一年秋规定了《禁粮出境办法》,禁止粮食流入敌区。办法规定:粮食五十斤以下在本地买卖者不须经过任何手续。五十斤以上百斤以下者,必须有村公所证明;百斤以上五百斤以下者,必须持有区公所发给的运粮证;五百斤以上必须持有县政府的运粮证。违禁运粮出境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就地拍卖或没收。对查获私运粮食者,给予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提成奖励。
执行结果,使群众懂得了私自运粮出境,是一种资敌行为,是很不光彩的。也提高了边沿地区民兵、游击小组查禁粮食出境的责任感,便于我根据地对敌区贸易的统制。
关于支差制度
关于战勤负担问题,因为要发展生产,对于节用民力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除了自卫团、民兵的训练、值勤,以及参加大破袭、战时的配合主力部队作战以外,对平时的人力负担,如后勤部门运送物资、医院转送伤病员、机关部队搬运粮草等等。如不规定制度加以制约,则用工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将给生产带来很大不利。专署为此规定了支差制度。首先规定春耕春种、夏收、秋收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支差。其次,机关、部队的粮食柴草,在二十里以内者,一律由本单位自行搬运,二十里以外需要群众搬运者,必须经过所在地县政府批准发给支差票,由区公所按照各村人力负担情况予以安排。
在实行支差制度中,给了机关部队以节用民力、爱护民力的教育,提高了干部战士的建设根据地观念。
粮食问题及公平合理负担问题,看起来很琐屑。其实,在当时是很细致而又反映政策很敏感的工作,又年年在变,好象是缺乏政策的稳定性。事实上,一切工作都是在新的条件下前进,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又死抱住老一套不放,是不能适应革命的实际需要的。在前进的道路上勇于实践,调查研究,向群众学习,吃一堑长一智,才逐渐摸索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适合当时情况的经验,最后使办法暂时稳定下来,是化费了不少代价的。
公平合理与奖励生产的政策,从建设根据地出发,保证了军需民食,保证了战争的胜利。在建设抗日根据地的历史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速不能不使我联想到当时的粮食工作的同志们。为专署和各县的粮食科负责干部申平、邢捷三(莒中)柳贯一(莒南)高小亭(日照)张级(赣榆)王厚甫(临沭)王恒康(沭水)宁学曾(日北)陈士璞(莒北)等同志,他们勤勤恳恳,为保证军需民食的粮食政策的贯彻,费尽了心力,是难以令人忘怀的。
(成稿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