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英同志二、三事(文/梁国庆)

晓筱 发表于2018-03-29 22:05:47

    李士英同志曾经长期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职务,我们尊称他李老。我与李老从相识到相处已有十余年,1983年我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一次会议上第一次见到李老时,我感到这是一位德高望重的领导;1986年我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和李老的接触就多了,又感到他还是一位谆谆的长者。每次和他在一起商量工作也好,谈心也好,都能得到教益,有一种清新的感觉,特别是他那始终如一坚持党性原则,襟怀坦荡顾全大局,两袖清风廉洁自律的高尚品格,给我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

    李老为党的事业奋斗了几十年,是政法战线的老前辈。他对检察工作具有深厚的感情,他的经历与检察机关的兴衰紧密相联。他对检察工作的发展历史了如指掌,对当前检察工作中应当致力解决的问题,有透彻的分析,对如何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独到的见解。在他主编《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书的过程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宣部组织撰写的向国庆35周年献礼的重要书目之一,李老是主编,原高检院党组成员、研究室主任王桂五同志和我任副主编,原高检院副检察长江文同志为顾问。为了科学地总结中国检察工作的历史经验,李老为该书的编著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亲自从各地选调人员,主持召开会议,并审阅全部书稿。对一些重大问题,坚持原则,严格把关,阐发了不少的真知灼见。一是关于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应当如何评价,李老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出发来分析和认识这一问题。指出,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必须坚持并逐步强化,这是检察工作的需要,法制建设的需要。但不能照搬过去东欧一些国家的模式,他们的国情与中国不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的党。检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坚持党的章程的大事,既要强调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更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1979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无疑是正确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检察工作中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宪法原则。

    二是检察机关同人大的关系。李老认为,必须坚持宪法的规定,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还具体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监督的基本形式有:审查批准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检查执法情况,评议检察工作等。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及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向上级负责是一致的。

    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李老认为应当科学总结历史经验,以利指导当前工作,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我们的实践,依据现行法律进行阐述。四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检察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是在诉讼中主要又是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的。

    李老提出的上述观点,澄清了一些基本问题,得到了高检院党组的肯定,写进了《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加重了这部书的份量。

    1988年10月,年逾七旬的李老担任了高检院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他不顾年高体弱,满腔热情地工作。李老作为高检院资深的老领导,从不居功自傲,对于现职领导的工作,总是积极支持。高检院咨询委的成员,都是检察系统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为了发挥他们的作用,李老明确指出,咨询委员会是院党组的参谋、助手,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体现了李士英同志的党性原则。同时,他要求咨询委员们应围绕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查研究,向党组反映情况和问题,为党组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在李老的主持下,咨询委员会在大事上为党组出主意,在日常工作上积极支持。

    几年来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李老抓了几件大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李老经常深思的一个问题,他对党和国家的前途极为关切,认为人民检察院要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当作一件大事抓好,为加速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贡献。根据李老的建议,咨询委员会综合调研成果,于1992年5月向全国第九次检察工作会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书面意见,强调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严格执法,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检察业务工作建设上,李老深入思考,身体力行,献计献策。1988年秋,我就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实施法律监督问题征询李老的意见,李老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可先搞调研。第二年春天,李老亲自带队去江苏、山东调查,而后提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是有益的,但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应修改民事诉讼法。立法的发展和检察机关这项工作的开展,凝结了李老的辛劳。前段,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免诉制度的存废有不同意见,李老曾亲自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后来又专门同我谈了意见。他回顾了这一制度产生的历史,指出:我们五十年代前期审判日本战犯和国民党战犯时,为了分化瓦解战犯,按照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提出了可以实行免予起诉的意见,得到了周恩来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与支持,开了免诉制度的先河。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根据实际需要产生的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当然它需要发展和完善,归根结底是执法的需要,是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我觉得李老的分析十分中肯。

    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贪污贿赂斗争是李老讲的最多的一个问题。李老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他一再强调,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葬送我们的党和国家的前途。他要求咨询委员会把这个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各地很快行动起来,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写出反贪污贿赂方面的报告70余份,李老看到这些报告后很高兴,亲赴上海,召开部分咨询委员研讨会,分析研究全国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形势,探讨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法律政策问题。并积极向院党组建议,通过适当形式,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法和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意见。

    强调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检察队伍是李老最关心的一件大事。他语重心长地对大家说:我们的政权来之不易,是千百万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啊,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捍卫人民民主专政,队伍不过硬不行。根据李老的要求,咨询委员会就各地检察队伍状况深入了解情况,汇总调查报告,并推荐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兴同志在1989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作了专题发言。李老对检察教育事业非常关心,1990年,中央检察官学院举行建院庆典,当时他刚刚出院,身体尚未康复,为了表示支持,他拄着拐杖参加了庆典,使大家深受感动。由于检察教育事业起步较晚,教材建设滞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88年秋季,党组决定组织力量编写一套检察干部培训教材,由我负责组织工作,李老欣然出任教材编委会顾问。李老亲自参加教材编写工作会议,为之献计献策。在患病住院期间,仍关心教材的编写工作。1994年春,培训教材一套17册出齐了,我请教育局的同志给李老送书,李老抚着这套教材说,我们总算有了自己的教科书了,水平不高可以逐步修改嘛。欣慰之情溢于言表。

    李老把一切都献给了党的事业,对自己要求十分严格,一直保持着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本色,令人钦佩和敬仰。李老外出,一切从简,对此我耳闻目睹。80年代初期,李老考察云、贵、川,在吃、住、行方面为领导干部做出了表率。在饮食方面,李老粗茶淡饭惯了,从不挑剔。那次下去四十多天,只同老战友贵州省院老检察长盛北光同志吃了两餐饭,其他都是工作餐。去成都,省委安排住锦江饭店,房间较大,李老要求换小一点的。宾馆经理说:李老这样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不住,谁来住呢?最终,李老还是换了房间。那次,省委专门为他配了红旗轿车,李老不同意,换了普通轿车,四川日报为此专门发了短文,赞扬李老简朴的作风。李老出差,工作第一,很少游览。在昆明,连石林都没有去。1989年春季去徐州,专程看了徐州解放战役纪念塔,因为那是他当年任江苏省委书记处书记时监督修建的。李老外出途中不要基层接待,一次乘车去德州出差,自带了黄瓜、面包、开水,在途中野外吃了饭。到目的地时,德州检察院的领导都在等着李老就餐,李老说路上已经吃过,大家不由感动得肃然起敬。

    李老的家是十分简朴,我曾多次到李老家作客,见他家中除了一台彩电和一台冰箱以外,其他家具都已十分陈旧了。一对旧沙发还是四十年前从上海带过来的,里面的木板坏了,工作人员提出请机关配新的,李老说,请木工修一下就可以了。年逾八旬的李老,用的仍然是普通的木板床。李老功高资深,从来没有向组织上提出过生活方面的要求。在他生病住院期间,考虑到他经济上并不宽裕,党组决定给他补贴一些营养费用,他婉言谢绝,表现了一位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

    李老的家风好,他的夫人王云同志也是一位品格高尚的老干部。两位老人对子女要求很严,我分管过中央检察官学院,李老一个女儿在那里上班,两位老人从未提过女儿的职务、待遇问题。李老要求子女不靠父辈,各方面都要靠自己努力,要象普通百姓子弟一样。据我所知,由子李老的身传言教,他的子女对自己的要求都很严格。

    李老一贯严于律己,对同志则满腔热情。他十分关心别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善于做思想工作,赢得了大家的尊敬和爱戴。李老的高风亮节,是永远值得我们学习的。

    (作者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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