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6月,于烺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10月,于烺把家中的土地、财产分给穷人,12月24日,带领二十多人参加了天福山起义。1938年1月,又参与了威海起义。之后,任新成立的胶东军政委员会委员,兼山东人民抗日救国军第三军二大队大队长。12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同意保留蓬、黄、掖三县抗日民主政府,委任于烺为掖县县长。1939年7月,中共掖县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于烺被选举为县委委员。1939年9月,国民党顽固派赵保原以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主席沈鸿烈和十三区行政专员的名义,宣布撤销于烺的县长职务,遭到掖县各界群众的抗议,掀起了“拥于运动”。同时,胶东区党委派遣“拥于工作队”到掖县开展宣传活动,拥护于烺。1939年10月中旬,掖县城再度陷入日军之手,日军展开了疯狂的搜查和屠杀,掖县县委和抗日民主政府领导抗日军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扫荡”斗争。1940年2月,掖县县政府办起了短期师范学校,于烺兼任校长,为抗战培养了一大批急用的教师和干部。1940年4月,掖县临时参议会成立,一致推选于烺为掖县县长。5月,县政府保安大队升级编入主力部队,县政府重新组建了保安大队,于烺兼任大队长。在他的带领下,保安大队与日伪军进行了多次英勇的战斗。
1940年10月12日,于烺被错误地定出了“贪污公款”、“逃跑叛变投敌”、“重新拉队伍与东海地委对着干”三条罪状,被永远开除党籍,在文登县柘阳山前处以极刑,时年37岁。根据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关于复议历史老案的指示精神,1985年5月13日,中共烟台市委发出72号文件,为于烺彻底平反昭雪,恢复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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