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关于为向明同志平反的通知

博崖11358 发表于2019-01-16 22:30:46

各地、市、县、自治县委,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党的核心小组,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党组,省政协党组,省法院、检察院党组,省各人民团体党组:

    一、向明同志1954年任山东分局代理书记时,因所谓参加“高饶反党联盟”问题,经中央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980年7月25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复查,并报中央书记处通过,认为过去认定向明同志“在政治上、组织上、精神上积极支持饶漱石,参加了高岗、饶漱石的反党联盟”不是实事求是的,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中央撤销对向明同志所作的参加高、饶反党联盟的结论和给予他的处分。

    二、关于向明同志被定为叛徒的问题,经省委于1979年7月29日复查,认为向明同志在被捕期间表现是好的,没有自首叛变问题。向明同志被捕后没有供出自己的政治身份,没有出卖组织和同志,在监狱期间曾积极参加绝食对敌斗争。因此,过去省委对向明同志所做“叛徒”,清除出党,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结论是错误的,实属错案。省委决定,撤销1977年6月3日“定为叛徒,清除出党,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结论。予以平反,推倒强加给向明同志的一切诬蔑不实之词,恢复党籍,恢复名誉。

    向明同志参加革命几十年,是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为党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

    鉴于以上情况,对因向明同志的问题受株连的同志和亲属子女一律予以平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一切材料,由组织部门按中央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河北省委

    1980年12月17日

(中共河北省委冀发(198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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