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国民党上海市司法机关和建立市人民法院(文/韩述之)

16147 发表于2019-08-16 18:10:04

    一、对旧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接管

    上海解放后,接管国民党上海市司法机关的工作,是由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政务接管委员会的法院接收处负责的。接收处由叶芳炎同志随军带进上海的约四十名接管干部和原来在国民党法院从事地下工作的同志组成。叶芳炎同志等进入上海的住地是上海交通大学,我同他们取得联系是在上海全面解放的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会师以后,首先交换了有关接收工作的意见,由叶芳炎同志通报了在丹阳学习接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接收工作纪律等;同时,由我们介绍了国民党在上海法院应接管的单位和有关情况。国民党在上海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上海高等法院,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上海地方法院,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上海监狱及其分监,第一、第二、第三看守所,以及属于司法行政部的法医研究所。

    在国民党人员仓惶逃往台湾之际,最高法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杨兆龙带着少数人员和未结案卷,在转移广州途中到达上海,我们地下党同志对杨做了工作,他们滞留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

    国民党反动派为镇压共产党员和革命人民于一九四八年四月设立的特种刑事法庭,在解放前不久已宣布撤销,人员多已逃离大陆,仅在其原址存有一些档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是五月二十八日宣布成立的,同时委派了各接收处的负责人。法院接收处于二十九日进入浙江北路一九一号原高、地两院所在地,分成三个接管组,确定了接收专员。第一组接收原高等法院及其检察处,第二组接收原地方法院及其检察处和第一、第二、第三看守所以及法医研究所等单位,第三组接收上海监狱和分监,总计参加接管的共五十余人。第三组在二十八日先期进入上海监狱,主要为及早作好释放政治犯的工作,使遭受迫害的革命同志尽速得到解放。

    接收处进入法院以后,分别召开了原高、地两院及其检察处人员大会,宣讲约法八章和接管政策,命令旧人员即日停止行使职权,各按原工作岗位准备办理移交,听候接管,并宣布了接管专员名单。

    六月一日接管组分头到各单位,同负责办理移交的人进行了谈话。首先收缴了各单位的大小印章,共计二百三十一枚。同时从点收积存在办案人员手中的案卷开始,再照册清点库存档案,总共接收了刑、民事未结案七千四百九十六件,已结待入库的案卷八千七百六十九件,库存档案七十二万七千一百四十九件,人事档案三百六十六宗,以及行政文书卷五千八百四十一宗。库存档案点收后,均加封责成原保管人员负责保管,未结和已结待入库的案卷,按清单点验后,仍责成原承办人员负责保管。有的旧人员,开始时只愿负责移交,不愿负责保管,想一交了事。在接收第一天,原地院就有书记官翁某表示这种态度,经过教育,讲明政策,才有所转变,后来予以留用,在七一游行的活报剧中,还自愿剃了光头扮演蒋介石。

    对国民党镇压共产党员和革命人士的政治档案,在清点以后,均另行保存,始终无损。

    此外,在南京国民党政府败退前夕,江苏各地法院、检察处、看守所,包括江苏高等法院,常州、无锡、常熟、南通、江阴等几十处的法院、检察处的负责人,各自带了印信和一部分档案,流亡在上海。我们事前已经掌握情况,在接管中责令原江苏高等法院院长梁仁杰分别通知(计有五十五个单位),只接收了他们所带的印信、钱物、枪枝和档案,人员均责令各回原地,向当地军管会或人民政府报到,负责办理好当地的移交,听候处理。所接收的印信和钱物等,都通知各地陆续取回。

    财物的清点,除办公房屋和家具、车辆外,共接收到枪枝十九支,子弹八百二十六发。地院赃证物保管库所存赃证物品,因自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法院一直未加清理,占屋十余大间,包括黄金、银元和金银首饰等,名目繁多。为此,接管费时最多。在接收时,旧人员中有人企图将漏登物品隐匿不报,经发觉查实,给以严肃批评后,才如数交出。

    接收清点工作,经接收处同志日以继夜工作,白天清点,晚间汇报,约一个月即告完成。

    二、接管监狱、看守所和释放政治犯

    上海监狱因设在提篮桥,人们都称之为提篮桥监狱,是帝国主义在租界时期为实现其殖民统治而设立的。始建于一九O三年(光绪二十九年),是远东有名的大规模监狱之一。有高层监房八座,国民党把它们编号为忠、孝、仁、爱、信、义、和、平,还有自成格局的分监(女监)一所,另有八层高楼的监狱医院一所,炊食房大楼一幢。在各监房之间,铺有轻便铁轨,为运送囚食囚衣等物之用。监房内有行刑的常备绞刑绳套,将人吊死后,尸体从楼板的活动口子里坠下,不知曾有多少人死于反动派的这条绞索之中。

释放在押政治犯,使遭受国民党迫害的革命同志尽快得到解放,是法院接收处的首要任务。接收工作开始以前,即委派专员率领接管组于五月二十八日进入上海监狱,根据监狱地下党掌握的情况,对政治犯进行了清查。上海监狱地下党组织是一支相当重要的力量,有党员三十多人,建有党支部。一九四八年末一九四九年初在邵健同志领导下,曾纳入当时的市政接管准备小组,由我与邵健同志联系了一段时间,不久即将关系转出。当时在押政治犯仅有五十人,因大批被国民党特务、宪兵秘密逮捕的共产党员和革命人士都关在警备司令部或警察局,解放前夕已被成批杀害。关在上海监狱的,是经过原司法机关判定,或者政治身份没有暴露,被以刑事罪名判刑关押的,因而得以幸存。

    在国民党官员相率逃亡的过程中,曾经下令要将押在上海监狱的这批政治犯劫往舟山,实际是要以转移为名,在中途投入大海。监狱地下党支部在保护在押政治犯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运用各种方式,如利用伪警察局和警备司令部之间的矛盾等等,阻挠敌人计划的执行。同时,党组织还通过关系,对典狱长进行策反;在监狱以外,发动了各方面的党员和群众投寄信件,警告监狱当局,必须保证政治犯的安全,不得转移,否则定将追究责任。经过党组织内外的配合;以及在押政治犯的不屈斗争,迫使典狱长拖延执行国民党的命令,终于使政治犯幸免于难,迎来了解放。

    在接管组进入监狱以后,会同监狱内地下党组织进行核对,对所有五十名在押革命同志即时宣布释放。对王中一、余敬成、虞天石、王明远等同志,接管组与上海市总工会联合举行了欢送欢迎大会。许多同志在出狱以后,都参加了各系统的接管工作。

    在上海监狱接收的全部人犯中,计有男犯三百二十九人,女犯六十一人,少年犯二百零一人,盗窃犯约占一半。其中有一批大汉奸,包括陈璧君、罗君强、钱大魁、陈舂圃等,关在租界时代专为关押外籍犯人,人们称为西牢的单独一幢监房里,受到特殊待遇。他们可以用电炉,在监房烧煮,警卫科长还与之杯酒言欢,有的人还收徒弟,认干儿子,闹得乌烟瘴气,简直成了汉奸和流氓的天下。

    为什么这样大的监狱,在接管时仅剩犯人六百多人?主要原因是国民党在面临解放前,曾大批交保释放人犯,一方面为了减少囚粮负担,一方面也借此搜括钱财。先是将判处五年以下徒刑的人犯大批交保释放,以后扩大释放范围,只要能交出金条、现金作为担保,也予以保释。这就是这所正常容量可以关押六千人以上的监狱,仅剩下约十分之一人犯的原因。

    国民党在上海对人民设下的牢狱,在抗日战争以前曾建有漕河泾监狱,后又建有北新泾监狱,称为“新监”,均为战争所毁。其废墟为我们所接收,后改建为小农场。

    在监狱之外有三个看守所。第一所在思南路上,旧为法租界第二特区监狱;第二所在南市车站路,原为租界以外中国政府辖区关押人犯的处所;第三所设在浙江北路。

    看守所的在押未决犯,总数五百零七人,其中有少数原为解放区民兵干部或基层地方工作干部,解放前流落在上海,碰上了当地的地主、富农分子,被扭送警察局起诉关押的。有的在押犯误以为解放了将要大批释放人犯,也纷纷要求释放,经过审查,对应予释放的都予以释放,同时也注意严防有人进行政治投机。

    三、人员的清理和留用

    上海法院系统接收的旧人员,连勤杂人员在内,共有一千九百六十一人,其中高院高检四百多人,地院三百六十二人,地检二百四十九人,上海监狱及分监五百余人,第一看守所二百零八人,第二看守所九十五人,第三看守所一百零四人。法医研究所及其他人员为数不多。先行逃走和自愿离开的约五十人。在宣布接管的大会上,旧人员听到说,国民党的司法机关是反动派镇压人民的国家机器,是为反动阶级服务的,在1日法院供职实际上充当反动派压迫人民的工具,手上都沾染了人民的鲜血。许多人思想不通,认为紧跟国民党的都已远走高飞,留下来等待接管,就说明不是死心塌地紧跟国民党的。由于我们采取的是先接后管政策,对各人经手案卷和办公用品,除印信等重要物品外,都在清点以后仍交原人保管,他们在思想上都急于想知道,我们对他们究竟采取什么态度,对自己的出路很耽心,对去留极为关切。因此,我们在主要接管工作告一段落后,从六月上旬开始,除一部分干部继续作细点细收工作外,即分头组织各单位人员学习,主要是进行正面教育,澄清他们中一些人认为司法工作与政治无关的错误思想。同时要他们写出个人经历、对革命的认识和今后的愿望。

    对原法院的工作人员,根据地下党同志了解的情况和他们的初步交代,除公开的特务以外,对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有贪污等劣迹的分子和一般人员进行了初步排队,以便确定去留。由于在国民党统治下贪赃枉法,贿赂公行,是司空见惯的事,短期间当然不易完全掌握其实际情况。例如解放前不久,有一个国民党经济机关,上下勾结,集体贪污,受到了检举,被侦查起诉,他们一伙共同商议,怎样运用“钱可通神”的惯例,买通关节,化有为无。就在这犯罪已被揭发的关头,经手行贿的人还要从中贪污一笔。这事例充分说明反动统治下贪污祸害是怎样泛滥成灾。

    由于从解放区进城和原在地下的党员,加上从监狱出来参加工作的,总共不过八十余人(其中一部分是华中革大学生),对于留用旧人员是无可避免的。经过研究,我们初步确定,对于年龄较轻、职位较低、习染不深的书记官以下人员多留,学习推事、检察官酌留,推检以上的少留或不留。后来中央决定,不使接收下来的国民党机关工作人员流离失所,两个人的饭三个人吃。遵照中央这一方针,实际上书记员、录事留了大部分,推事、检察官(包括学习推检)也留用了约二十余人,以至人民法院成立之初,旧人员几占百分之九十。在名单公布以后,被留用的人大都兴高采烈,也有个别的因心存疑虑,自动要求离去,被遣散的人员都按政策发给了遣散费和书面证明。

    不少旧人员通过接管,与我们的同志的接触,对我们精神饱满、严守纪律、执行各项政策坚决、工作作风艰苦朴素、待人诚恳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着深刻印象,不少人表示愿意靠拢我们。他们中很多人对比抗战结束后国民党“劫收”的情况,感受很深。通过学习和他们的亲身体会,逐渐缩小了对我们的距离,消除了某些隔膜,一般在留用以后,工作小心谨慎;也有的是害怕失业,抱着走着瞧的态度。事实证明,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虽有不少人能接受改造,在法院或转业出去成了干部,但也有少数恶习不改,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如李钦后(当过律师,原地院学习推事)、何德陛(原地院推事),本来都遣散,经他们一再提出要求,李被留用为学习审判员,何留用为执行员。在执行职务中,李贪污了大量黄金、美钞,何贪污家具和大宗款物,且手段恶劣,均在一九五一年初被揭发查实,判处极刑,两案牵涉的人员也各按罪行,给予刑事处分。

    四、人民法院的成立

    上海市人民法院是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宣告成立的。从我们接收的原上海司法机关,可以看出国民党在上海的法院及其有关机构的设置是完整的一套。在打碎了反动的司法机关这个机器以后,怎样建立起人民自己的法院?在当时我们还没有经验。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中央虽有指示,但对上海市人民法院具体如何建立却没有蓝本,只知道人民法院在为人民服务工作中应贯彻群众路线,因此筹备工作费了较长时间。

    人民法院究竟应有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才能贯彻便利人民、实现民主集中原则和适应工作的需要?办理案件应有什么样的程序?案件处理应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审级问题怎样解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应如何处理?上海原有律师一千四百余人,其资格不为我们所承认,但辩护制度应不应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这些问题都摆在我们面前,亟须解决。经过反复研究,为使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有所遵循,我们拟定了《上海市人民法院办理民刑事案件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人民法院成立时正式公布。

    在机构设置上,曾拟定了一个内部试行的《组织规程》。但由于当时反革命案件由军管会处理,因而无论是《组织规程》或上述《暂行办法》,都对发挥人民法院的专政武器作用强调不够,而突出了人民内部纠纷的调解解决。于是在审判委员会之外,再设了一个调解委员会,规定民事和轻微刑事都需经过调解,调解不成再移送审判,形成了某种程度的割裂。实行不久,即经改正,设立统一的审判委员会,并分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以及执行处等相应的机构。

    关于审级问题,经军管会批示同意,在军管期间如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可申请军管会复核。有关律师问题,在中央没有规定前,暂在法院内设置若干公设辩护人,以适应刑事被告要求有律师为之辩护,或须指定辩护时的需要。与《暂行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征收办法》。公设辩护人和征收诉讼费用在当时都是没有先例的。

    在人民法院成立大会上,陈毅市长曾亲临讲话,阐明了废除旧六法以及党和政府对原国民党政府工作人员所采取的政策,着重讲了人民法院必须为人民服务,应与反动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衙门严格区别开来,勉励大家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他的讲话使大家受到很大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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