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旧司法机构 (杨峰)

17462 发表于2020-02-10 18:24:25

我于1949年在冀鲁豫区单县报名南下,编属二野五兵团南下支队(省)三大队(地专)二中队(县)八班任班长(区)。当年五月从安庆渡江解放江西。我被派任景德镇市军管会接管旧司法机构的军代表,接管原景德镇地方法院及地检处、监狱和看守所。按照当年四月毛主席和朱德总司令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形式宣布的对新解放区的八项基本政策,即《约法八章》,顺利进行了接管。紧接着组建了景德镇市人民法院,我是唯一有资格审判案件的法官。在旧政权下,被压迫人民是“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难进来”。市院建立后,即着手清理旧案,接收审理新的民、刑案件。特别是处决了两名在市区打家劫舍、杀人放火的惯匪,发挥了人民司法震慑敌人、保护人民的威力,起到维护新区社会稳定的作用。江西社会较为稳定后,五兵团接到进军四川的任务,江西工作由四野接替。大家高兴极了,认为可以进天府之国了。当时的纪念照是“景德镇市军管会接收法院及看守所同仁离镇进川摄影纪念”,此照我一直保存着。后任务改变为解放贵州。领导在动员进军的大会上说:  “冀鲁豫的兵能吃苦,贵州生活苦,去贵州是革命优待。”十一月解放毕节县城(旧政权专署首府),我奉命接管旧贵州高等法院第五分院,贵州高检处第五分检处及毕节地方法院,地方检察处、监狱和看守所等专、县两级旧司法机构。一年中在两省两地作为军代表接管旧司法机构,一生感到荣幸。

    1951年5月任命我为贵州省人民法院毕节分院副院长(专员兼院长),主持全区九县的司法工作。及时组建了各县司法科,个别有条件的建立了县人民法院。吸收社会知识青年和个别留用旧人员为基础开展工作,逐步充实。将社会知识青年调分院随同办案进行短期培训,回去工作。当时全国开展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运动,分院领导全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是配合剿匪,及时合法地处理反革命案件,有力地配合当时党的清匪、反霸、减租、退押中心任务的完成,为土改扫清道路。

    土改期间,还根据1950年6、7两月国家颁布的<土地改革法》、《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各县建立了由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同时又是县人民法院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及各区分庭。它是人民法院民、刑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实行巡回审判,简易、便民,处案合法、及时。

    巡回审判物质条件很差,工作艰苦,但工作效率高。一些人证、物证就地解决,结案踏实。许多情况下实际上只是一个横幅上写某某县人民法庭,在较宽敞的地方立两根竹竿拉起横幅,摆上桌凳就是法庭。领导讲话,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宣布开庭,群众当庭控诉,审问罪犯,当庭宣判,按法定程序进行,搞得有声有色。巡回审判也是法纪宣传,影响深远,受到群众的普遍赞扬。许多人说:  “法官提包袱下乡(案卷和横幅),地主、恶霸、反革命发慌,群众喜气洋洋。  “人民法庭大长了人民志气,大灭了敌人威风,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镇压反革命恶势力,保护人民的巨大威力。

(    杨峰.1926年10月生.1944年4月参加革命,同年9月任单县抗日政府司法科员,1946年入党,曾任江西景德镇、贵州毕节专区、毕节县军代表、贵州人民法院毕节分院副院长等职。1989年12月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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