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委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定力量,对泰山区肃托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总结,拿出个准确完整的材料来。
二、检查现存有关泰山区肃托案件的档案,把那些刑讯逼出来的所谓口供等颠倒真伪、混淆是非的材料清理销毁,以绝后患。
三、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研究、改变1942年4月5日中共山东分局《关于泰山区锄奸错误的决定》中的错误部分:
1.改正决定中关于“奸细刁芙萃、李耐夫、李雪峰等第一个案件基本是错误的”的结论。刁芙萃、李耐夫案件和李雪峰案件是两个案件,不是一个案件,而且在所在这次托案中死的和被牵连的党员和领导骨干是最多的两个大案件。结论为“基本是错误的”,其含义是多数搞错了,少数搞对了,错误是扩大化了,这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对死者谁是谁非又未明确提出名单,对被牵连的同志组织上亦不予证明,有些同志历次政治运动受审查,长期背着政治包袱。因此,混淆了是非。留有后患,这又给党继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事实上,此案以及泰山区当时搞的所有所谓托匪案件,决不是扩大化的问题,都是完全错误的,这是必须明确结论的。
2.改正决定中限于刁芙萃、翟翕武、学山、泰莱边4个案件的提法。事实上,当时泰山区搞的所谓托案远不止这4 个案件。据已知者尚有11个案件未写入决定中,因而也影响了善后工作的处理,因此,所有当时泰山区肃托冤错案件均应包括在内。
3.应把曾经山东分局正式批准的泰山地委提出的善后处理意见完整地写进决定中(包括冤死者追认为烈士、误捕同志律无条件释放、恢复工作、恢复名誉,是党员的恢复党籍)。
四、当时对被害同志昭雪,只能通知家在泰山区我政令能达到的地方。至于家在敌区和外地者,则未能通知。全国解放后,领导上亦未安排有关部门继续办好这件事。建议尽可能地查明全部被害同志名单及其原籍、原名等情况,由民政厅补办追烈手续,通知其遗属所在县、市政府。以体现我党对历史负责的严肃态度,公正地对待被难同志及其亲属,挽回政治影响。
亓象岑完稿于1984年2月20日
(本文对部分人物名字作了简化调整,内容基本保持原貌原意。原文曾刊登在《山东党史资料》总第四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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