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肃托错案需要解决的遗留问题

新生 发表于2016-01-12 20:22:15
1942年3月,泰山地委和专署根据山东分局的指示,由专署召开群众大会,对泰山区“肃托”错案,公开进行了平反,宣布了善后工作的处理意见。同年4月5日,中共山东分局宣布了《关于泰山区锄奸错误的决定》:
" 1940年秋,泰山区在发现奸细刁芙萃、李耐夫、李雪峰等人之后,由于轻信口供,随意牵连,致使相当数量之无辜党员群众被捕被杀。1941年冬,由于主观的侦察致在博山县冤捕了抗日干部十数人。1942年春,由于轻信侦察人员之伪报,致在泰莱边区冤杀3人,冤捕90余人;继之又由于轻信不良分子陷害,致(使)于学山村冤捕十余人。后三者幸为分局及时察觉,迅速制止纠正。经山东分局详细审查后认为,第一个案件基本是错误的。后三案是完全错误的。泰山区在锄奸路线上贯的存在着严重的政治错误”。
应该肯定,在当时,如果不是分局及时察觉制止,泰山地区错案将不知发展到什么程度、不知会造成多大损失。分局在当时能做出这决定,也是很可贵的。但是,由于所依据的某些材料仍不真实,所以《决定》本身的结论,起码有以下四处是错误的或不完全的:
甲、《决定》中所说“发现奸细刁芙萃、李耐夫、李雪峰等人”和“第一个案件基本是错误的”。含有此案不过是有“扩大化”的问题之意。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事实上,刁芙萃、李耐夫、李雪峰等人并非奸细。这案件不止是“基本”错了,也不是扩大化的问题,而与翟案、泰莱边案、学山村案一样,也是完全错误的。
在1942年2月初步复查时尚未排除嫌疑的李耐夫、李雪峰、王墨林等三人,在以后的进一步查核中,都肯定并无任何“托匪嫌疑”,所以随即都予以平反,追认为烈士了。
1960年冬,刘莱夫同志曾对我谈及,李耐夫的疑点只有两件事:是有人反映他喜欢买鸡蛋吃,有的公安干部便称他鸡蛋大王;二是1939年春夏之交的某日,他曾在莱芜南部李条庄南山上被敌人俘虏,社会部说他是被敌人带到新泰县城又放回来的。买鸡蛋吃的问题固然不必谈了,这里只谈下李耐夫被俘问题。李条庄南山距新泰城约七、八十里,李耐夫是在傍落太阳的时候(约下午6时)被俘的,当晚即逃脱敌人滚下山坡跑回来了,当夜天色漆黑,而且9点钟左右就找到了我所带的部队。我和当时在场的救亡室主任李华舫同志(建国后曾任宁夏自治区文委主委)都还记得,他滚下山逃跑弄得满面伤痕、一身泥土,我立即派人送他找到大队(他当时是大队参谋长)。在短短三小时内根本不可能跟着敌人走到新泰城,又从新泰城返回来。由此可见,当时的某些“材料”是多么没有根据,而依据这类材料定罪以至杀人,又是多么荒谬。
李雪峰是很有才华的一个同志,从1937年冬就积极参加抗日活动。他的所谓疑点,据刘子正同志(当时在莱芜县委负责,离休前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对我说,只是在1938年春,有一次县委通知他于夜间12时到一个坟地里开会,他迟到了半小时,由于那时在莱芜国民党顽固派的势力很猖撅,有人便对他此次迟到产生过怀疑。但他实际上并没有政治问题。至于夜间开会迟到,在绝大多数人没有钟表的情况下,也算不了什么问题。然而李雪峰同志竟因此而被捕杀。
这样,“奸细”或可疑分子就只剩下个刁芙萃了。然而,在这个间题上,刁芙萃也是完全无辜的。当时刁之所以受怀疑,唯一的根据是“据说”其兄王毓铨是托派,且刁与其兄通过信。当时,王毓铨远在美国,无从查证;刁芙萃又已于1940年9月30日被日寇俘虏,所以,对刁芙萃的“托匪”或“奸细”伺题,就直没有作出新的结论。
刁芙萃之兄王毓铨是留美的历史学家。全国解放后,于1950年经周总理批准首批回国,在中国历史研究所任研究员,是中国历史编辑委员会委员兼明史主编。
据了解,王毓铨虽在早期参加过托派组织的读书会,但旋即退出。1938年春,当时担任我军四支队政治部主任的孙陶林(孙与王毓铨系北大同学)曾对我谈,王在北大读书期间,没有参加过托派的组织活动。另据张寿民同志谈,大革命时期,他和王毓铨都是山东的共青团员、王曾任团省委秘书。
从别的方面,也未发现刁的托派问题。1940年9月30日他被日军俘虏后,10月初由伪莱芜县新民会次长日本人桥本敏夫从口镇带到莱芜城内,派他干了县新民会青年队队员。1941年春节后,他随桥本调到伪山东省新民会。过了两个月,他以求学为名,商得桥本同意去了北京,与其父一起,依靠其兄的汇款生活。后因太平洋战争爆发,无法得到王毓铨的经济支援了,生活无办法,乃于1943年春通过桥本的关系当了伪滋阳县公署的额外秘书,并曾任过该县伪教育科长。日本投降后,刁逃到济南。济南解放前夕,他在市自来水公司当职员,解放后留用。1951年镇反时,我公安机关逮捕了刁芙萃,以汉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青海省门源县第十七劳改支队服刑,刑满后在当地就业,大赦后转为正式职工。在其于1951年被捕后,[吕◇]同志曾提审过他,继续追查他是否托派,但仍未查出他有这方面的问题。
这样,连最后个嫌疑分子也肯定并非什么托匪分子。
由此可见,泰山区肃托案件是完全彻底的冤假错案,并非只是“基本”错了,也不是扩大化的问题。当时限于客观条件,未能完全澄清。现在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予以彻底澄清了。
乙、《决定》中只提到了刁芙萃、李耐夫案,博山翟案,学山村案,泰莱边案等四个案件,而不提其他“肃托”错案,也是极不适当的。
泰山区肃托错案不只是《决定》上提出的这四个案件,还有新泰县的李玉深、杨毅刚案件,泰山专署刘进案件,章丘县的冯干案件,泰安县的鲁宝衍、夏荣案件,莱芜县的田长啸、亓立华案件、武瑞甫案件,沈磊光案件和李雪峰、白超案件,这八个案件,都是地委社会部直接搞的或县里开了头,地委社会部接手搞的;另外还是莱芜县公安局直接搞的王大脚案、王浩案、沈念武案等等,地委复查案件时都曾逐案逐人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证明都是完全错误的。所有这些“肃托”错案,都应当在《决定》中明确提出来,并肯定是完全错误的。
丙、《决定》中没有提出对死者追认烈士,对被冤捕者一律恢复党籍、恢复工作、恢复名誉,也是重大的疏漏。山东分局从调审翟案件查清是错案后,于1942年2月间即派社会部审讯科长高明宇同志去泰山地委帮助复查那里的所有“肃托”案件。完全复查以后,地委对善后工作提出的处理意见是:除刁芙萃是“ 托匪”、李耐夫、李雪峰、王墨林等三人是“嫌疑”外,其余都是错案,对死者都追认为烈士,对被误捕者律恢复党籍、恢复工作、恢复名誉。地委的这个处理意见,当时曾经分局正式批准,并在群众大会上由赵笃生专员代表政府公开宣布。
同年4月5日中共山东分局所作的《关于泰山区锄奸错误的决定》中,应当把山东分局于同年3月间正式批准的善后处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明确地写进去,以便把善后工作处理好,挽回党的政治影响。
丁、未就如何处理未了事项问题作出决定,也是《决定》的大疏忽。当时的平反决定,只能通知家在根据地和游击区的被冤家属,家在敌占区或外省、外县的,则根本无法通知。《决定》对此未作必要的规定;全国解放以后,省、地领导机关又未对此作具体安排,了解情况的人也分散到全国各地区了。所以,至今仍会有当时被冤杀尚未得到洗雪者。加以分局决定中的上述缺陷,给当年受误捕的同志也留下了很大麻烦。建议省委责成有关部门再作进步的调查了解,比如把每个被错杀的同志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职业、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被错杀日期地点等详细情况搞清楚。1981年夏,原清河区党委书记景晓村同志向山东省委汇报了原清河区肃托错
案遗留的问题,并逐个开列了全部被错杀同志的名单、简历,提出了处理意见。此后,山东省委发出了鲁发[1981]52 号文件,批转省委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原清河区肃托遗留问题复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其中对处理原清河区肃托遗留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为包剑寒、张凤芝等25名被错杀的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其中是党员的恢复党籍。
(二)对错杀的同志追认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属待遇。由民政厅补办追烈手续,通知其遗属所在县、市政府。
(三)凡是受到株连的家属、子女、亲友、应由县、市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在政治上消除影响。
‘文革’期间被审查、批斗、抄家的,要在定范围内宣布平反,恢复名誉。
另外,对发现的原湖西、泰山等地区肃托中的个别遗留问题,亦可按照上述精神办理。”
对泰山区“肃托”错案中错杀的同志,亦应切实按照上述原则精神,认真落实,力争把善后工作做好,使死都都能得到洗雪,以告慰含冤死去的同志及其遗属,挽回政治影响;对曾被错捕的同志,也可以彻底消除不应有的麻烦。这样做,才是对革命事业、对革命同志彻底负责的态度。
亓象岑完稿于1984年2月20日
(本文对部分人物名字作了简化调整,内容基本保持原貌原意。原文曾刊登在《山东党史资料》总第四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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