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县青救会长高华(又名萧雨辰),组织委员夏荣,宣传委员于英民(原名鲁宝衍,泰安人,1939年入党,于1947年8月在诸城牺牲,时任华野七纵二十师六十二团三营副政委),由于彭子芳同志在被捕前曾去泰安县青救会检查过工作而被牵连,地委社会部把他们三人说成托匪泰安县委的成员。还牵连了泰安县委宣传部两个年轻的干事洪鹏、方正。他们是在1940年9月间被逮捕起来的,这个案子比较简单,未牵连很多人,也没有死人。
(五)莱芜县李雪峰、白超等人案件
李雪峰(原名李瑞亭)是莱芜县民运部长,县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主任。白超(原名白秀蓉)是莱芜县妇联主任,她是地委委员,泰山军分区政治部主任李枚青同志的爱人。1941年初搞的这一案件,牵连在莱芜县、区、乡的党员骨干干部最多,死的同志也最多。李雪峰、白超等人的案件,也是刁芙萃、彭子芳等第一批案件牵连上的。这时酷刑逼供不但未能纠正,而且更加发展了,白超受刑把各区妇救会的负责人都咬上了,乡妇女干部也被咬上了很多。李雪峰受刑也牵连了很多同志。受牵连的绝大部分是工、农、青、妇群众工作干部。时任地委组织部长事后谈到此案情况时说:“我未参与审讯这一批案件,只是在地委会上听[吕◇]同志汇报,当时也完全相信[吕◇]的汇报。地委社会部把李雪峰、白超等人汇报为莱芜县“托匪”第一个县委,说李雪峰是托匪莱芜县委书记。社会部想搞个什么“托匪县委”,肉刑逼供,就能搞出什么“托匪县委”来。这批案件只把李雪峰、白超先后押送区党委社会部处死,其他人都是在地方上处理掉的。
(六)莱芜县亓立华、田长啸等人案件
刁芙萃等人案件发生之后不久,地委书记告诉地委组织部长:莱芜县公安局未向地委报告,捕了批“托匪”,要地委组织部长去莱芜检查下。地委组织部长到莱芜县公安局,与局长一起提审了亓立华、李德霖、王若恒等人和县公安局一个战士。先审问那个战士,问他“是不是托匪”?他说他没干过“土匪”。再提审王若恒(县公安局警卫排的班长),他承认是“托匪”,但总是说不清楚,叫他说实话,他就说“不是”,而且说得很扎实;迫使他承认,他就承认,但具体说起来漏洞很多。又提审李德霖(县委机关秘书,全国解放后曾任山东泰安医学院院长),酷刑逼供,他承认原来的口供,但声明是刚加人,既没活动,也不知道什么情况。最后提审亓立华(莱芜县委行政秘书),他承认是“托匪”,但前言不对后语。再三追问,他就跪下说:“请部长给俺作主。”声明他以前的口供都是胡编的。他原来承认他是“托匪”支部书记、卢云亭(县委机关干部,建国后曾任甘肃省经委副主任)是组织委员。 但实际上这是党的机关支部。
在审问上述几人后,地委组织部长向地委作了回报,表示同情被捕的人。但在[吕◇]同志的驳斥下(吕说,托匪翻案是他们与我们斗争的手段)未敢坚持。以后,[吕◇]同志又去审问了此案,审出来的结果是:田长啸(莱芜县政府文教科长)是托匪“莱芜县委书记”,韩寓吾(莱芜县民政科长,建国后曾任成都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是其“宣传部长”,李德霖是“组织部长”。这个案子在经地委批准后,有关人中杀了一批、放了一批。被杀的有亓立华等,把田长啸、李德霖、韩寓吾三人送区党委社会部,后来放了李德霖、韩寓吾,杀了田长啸。据说田在临刑时大呼“冤枉” ! “ 中国共产党万岁!” 地委社会部说这是托匪莱芜县的第二县委(第一个托匪县委是李雪峰、白超等)。
据薛锐同志谈,田长啸并非亓立华等人咬上的,而是在李雪峰、白超等人被捕之后,有一天田长啸等四、五个同志在一起闲谈,田长啸说的话里有一句“失败是成功之母”。
这几个在一起谈话的同志中,有人是锄奸网员,他向公安局汇报了田长啸说的“失败是成功之母”这句话,把前言后语都略去了,公安局就把这句话同李雪峰、白超等人被捕问题联系起来。断章取义地解释成田长啸的意思是说:“李雪峰、白超等人虽然被捕了,要接受教训,失败是成功之母。因此,就把田长啸逮捕起来当成乔立华案件的主犯了。前济南市委书记李又村同志生前曾对我说过,田长啸是青州第四师范(后期)毕业生,家庭贫苦,在抗战以前干高小教员和校长,思想进步,表现很好,是党的很好的同情分子,是很有才华、很有水平的同志。
(七)新泰县李玉深、杨毅刚等人案件
1941年春天,[吕◇]同志到新泰县委,口头传达说地委决定逮捕胡美贞、李玉深、杨毅刚、赵文和、张元德等人。因李玉深正在区党委党校学习,[吕◇]只逮捕了其余4人。后来又牵连上李振东、王守全、秦成西、陈传贵、秦梅轩、秦元敦、张俊亭、于某(部队在新泰县搞情报工作的同志)、戴彬等人,都是地委社会部直接处理的。胡美贞被捕后咬了大批干部。县级机关除周星夫(县委书记)、延春成(县委组织部长)、曹礼琴(县大队副教导员)、朱礼泉(县公安局长)等同志外,其余差不多都咬上了;六区、七区的干部也大批被咬,地委社会部认为胡美贞坦白交待得好,即“争取” (当时的习惯用语,即释放)了胡美贞;李玉深、杨毅刚、赵文和、张元德、李振东、于某等同志被认为是“顽固不化”,都被处决了。李玉深是在区党委社会部被处死的,杀死个多月以后县委才知道。正是因为胡美贞咬的人太多了,引起了县委对此案有些怀疑。1941年秋,董琰同志去任三地委书记(鲁中区党委第三地委是1941年9月成立的,包括原来泰山区南部的新甫、新蒙、泰安和泰宁县),周星夫同志向董琰同志汇报了胡美贞胡咬了大批县、区干部,董琰同志说,我在地委时把我都监视了,胡美贞胡咬的口供是不能相信的。因此地、县委控制住了,没有继续发展。
(八)武瑞甫案件
武瑞甫是莱芜县东南部颜庄区的区长,他有支二十响的好匣枪,1941年秋,县公安局长派武装便衣二人去颜庄区逮捕武区长。这两个便衣先找到当时区委保卫员薛锐同志谈:领导派他二人来逮捕武区长,因为武区长有支二十响的好匣枪,莱芜县南部马上要划归三地委领导,逮捕武区长把匣枪留下,不要叫武区长把好匣枪带走了。薛锐同志听到逮捕武区长的理由,坚决不同意,这两人不顾薛锐同志的反对,即直接逮捕了武区长押解回去当托匪审讯。最后把好匣枪留下,把武区长放出来了。据了解,公安局未向县委请示,是否经过地区公安局批准的,或是擅自搞的,还不清楚。
(九)沈磊光案件
沈磊光同志是莱芜城区区委书记。据薛锐同志说,1941年夏天,莱芜城日伪军出动到城外骚扰,沈磊光同志带领区中队转移到北山沟里。已经离敌人很远了,沈磊光同志为了提高士气,领导区中队唱了个抗日歌曲。有人反映这是沈有意识有计划地引导敌人前来搞区中队。县公安局即逮捕了沈磊光同志,酷刑逼供。沈坚决不承认,沈带着手铐,浑身都被打烂了。夏天蝇子多,蛆虫遍身,惨不忍睹。最后还是把沈磊光当托匪处死了。这个案件牵连多少同志,现在弄不清楚了。
(十)博山县翟翕武等人案件
1941年秋天,在章丘县垛庄召开泰山区参议员大会以前,[吕◇]同志从山东分局回来,带来个任务:据说博山山有个知名人物,姓翟,是个奸细,要布置侦查。当时该县我抗日民主县长是翟翕武同志,翟的个弟弟曾被国民党新四师吴化文部扣留,经其家属花钱赎回。公安人员因此对翟翕武有所怀疑(怀疑他可能与新四师有勾结)。据此,对翟进行了侦查,但侦查结果表明,翟的表现不错,未发现有关奸细问题的材料。进步调查发现,博山姓翟的知名人士还有两个,一个叫翟新吾,是从青岛当教员回来的,有汉奸嫌疑;一个叫翟自新,原名郭霭如,是博山县抗敌协会负责人;弄不清到底是哪个。这时,山东分局已据[吕◇]同志报告来电说,敌人快“扫荡” 了,翟案要进行破案。蒋方宇、赵笃生两同志认为材料不足,坚持反对。又由地委向分局发电说明破案根据不足,并报告了前述调查结果,要求允许继续侦查。分局旋即复电同意。地委又派蒋方宇到博山作了个月的调查。经过调查,认为翟翕武虽与县委民运部长谢伯望、教育科长魏行之有共同吃喝的关系,又与县委组织部长某同志有思想隔阂,但并无奸细问题。蒋方宇据此向地委作了汇报,并建议继续了解。
1941年11月,地委书记兼社会部长刘和社会部副部长[吕◇]同志带着公安武装去博山,十来天中便“破”了翟案,捕起翟、谢、魏和青年部长谢诚中、各救会干部杨立夫、王醒吾以及翟翕武常住的房东、军属于凤岗等共8人。
这时,延安已电告山东分局:被当作托匪处死的彭子芳同志是老党员,是个好同志;要注意假案。分局也已指示下边:要注意假案,地委会中主张慎重从事的意见上升。1941年12月,地委讨论翟翕武案件,是地委社会部审讯科长[夏◇]汇报的,这时地委对案件的分歧更明显了。[夏◇]汇报了翟翕武等人的组织活动,蒋方宇说,现在的材料已给人家整理好了,顺了口供了,上级有指示,叫我们注意区别真案和假案,你们把口供有矛盾的地方都去掉了,还怎么能看出真假?应当汇报有什么矛盾,可以分析嘛。这时[吕◇]生气了,他说:“地委如果不相信公安局(此时社会部撤销,改为公安局),可以组织会审。”
蒋方宇说:“组织会审有什么了不起?也可以组织会审嘛”。[吕◇]说:“这批案子已成熟,如果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处决。”蒋方宇说:“翟是县长,不能在地方上处理,还是要把这批案子送到后方去再审查一下 ,后方也要这批案子。”于是,这批案件经过区党委社会部又转去山东分局社会部。经手审理此案的分局社会部审讯科长高明宇同志对此案颇为怀疑,认为是起错案。他向分局书记朱瑞同志作了汇报,朱瑞同志同意是错案,把翟翕武等释放后,他们才敢翻了过去的口供。分局即派高明宇同志去泰山区检查其他案件。
(十一)莱芜县学山村案件
学山村是莱芜北部雪野区的个小村,属上游镇。学山村案是1941年冬天发生的,因学山村在西峪村附近,当时也叫西峪案件。
1941年初冬某日,突然发现学山村村长李友芝吊死在村边棵小树上。村民和李的家属都反映他当时没有要自杀的迹象和缘由,怀疑是被人暗害,并向政府报了案。县公安局派人来调查,历时两月亦未查明。1942年1月下旬,在学山村养病的县公安局侦察股长病愈回县,原上游镇公安特派员、当时刚调到县局做侦察工作的李友恩陪同这位股长回县。二人出村不远,李友恩到路边“小便”时,声称忽然发现个布包。当即招呼股长来看,股长取来看 ,包内原来是托匪的名单、活动计划及与日伪联络的路线图等,有些文件上并盖有印章,当即带回公安局。不久,地区和县公安局都派了人来,于1942年2月8日按捡到的托匪名单逮捕了雪野区高小校长朱勤民、区参议员朱寿卿、小学教员韩子安、区民政助理员毕杰三、区采购员梁效文、小学教员王曰宝、曾任过上游镇自卫团长的朱桂林、油坊经理朱先觉、油坊伙计朱玉林、小学教员韩子建、吕祖泉村马某、大场村王某、花峪村2人、学山村干部3人,共计近20人,还有牵连到的十余人尚未逮捕。经反复刑讯,这些人都招认了托匪的身份。地委已决定处决朱勤民(建国后曾任山东省教育学院处长)等数人。当时朱勤民同志已知道要被处决。他受过各种酷刑,数月不能起床。
在尚未采取更严重的行动时,高明宇同志来到泰山区了。经他提议,对此案进行了复查。结果发现,在李友芝“吊死” 现场取下的胶鞋印系李友恩的脚印;而这时已知李友恩和李友芝都与同村的某寡妇有暖昧关系。所谓托匪文件中的疑点也颇多,其中甚至还特地表明李友芝系自杀身死。经进步侦查,真相大白。原来,因争风吃醋,李友恩早有谋害李友芝之意,而被害人的叔父李忠年因家产问题也对他积怨甚深,李友恩遂与李忠年共谋,在其姘妇家中请李友芝喝酒,将李友芝灌醉后勒死,吊在树上。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时,两个凶手又经密谋,决定把可能出面谈出真象的人物一网打尽。于是由李友恩刻制图章、伪造文件,终于造成了这冤案。根据地委的决定,1942年2 、3 月间,在雪野区小酉坡村召开平反大会,由当时已调任鲁中区公安局长的高明宇同志宣布了学山村案件的详情和破案经过,共谋杀人、诬陷犯李友恩、李忠年当众交待了罪行,蒋方宇同志讲话,宣布为受害人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和工作。两个罪犯被判处死刑,当场处决。
(十二)泰莱边案件
差不多在学山案件的同时,还发生了个泰(安)莱(芜)边区案件。罪犯制造案件的手法与学山案件如出一辙。
莱芜县西北山区大槐树村一带,当时属莱芜县香山区。该区店子村有个名叫陈殿文的青年,政治上落后,总怕动员他参军。香山区公安员张九田偶然发现了陈殿文的这个思想情况,便动员他在本村做公安工作,并许诺:这项工作干好了,可以不动员他参军。陈欣然同意,以后就成了店子村的公安员并人了党,还成了村支部委员。
为了表现工作成绩,以避免动参,陈殿文不断向公安员汇报他自己捏造的“敌情”。他把本村党支部的些活动说成是托匪的活动,把民兵早起跑步说成是托匪准备暴动,把民兵统买的背心说成是暴动时的暗号。他的上级要求他设法弄到托匪的文件,他就自己制造了本托匪登记表,还有香山区的地图,事先用布包好放在麦田里。陈殿文和区公安员夜间共同走路时,他伪称到麦田小便,拿了这包东西来交给区公安员,说是偶然拾到的。
区、县以至地区公安局竟都信以为真,并于1942年1月间的一个夜晚,按“托匪登记表”上的名单,逮捕了香山区和与该区毗邻的泰北县上港区的区、村干部、党员、群众共一百零几个人,接着处死了香山区区长郭子彬、农救会长王子周和上港区区长魏光涵。在此之前,还杀了村里的几个党员和农民。
正在继续进行突击审讯时,山东分局派高明宇同志到泰山区来复查过去的案件。这个案子的真象被迅速揭露出来。被冤枉的同志得到了昭雪,被错捕者得到平反释放,陈殿文被判处死刑,予以枪决。
(十三)莱芜县的“王大脚案”、“沈念武案”、“王浩案”等案件。
莱芜县发生了些“肃托”案件。已经知道的有“王大脚案”、“沈念武案”、“王浩案”等案件。
王大脚是李条庄的村妇救会长,娘家姓亓,家住莱芜县汶南区李条庄,其丈夫王淑堂也是李条庄人。她没有缠过足,所以得了这样个别名。她的案子是由男女关系转化而成的。汶南区云凤乡委书记亓凤鸣与王有不正当关系,县里为此在1940年夏天将亓凤鸣逮捕起来。后来肃托开始,便把此案臆断为托案,又把王大脚也逮捕起来。经酷刑吊打,她就信口假供,牵连逮捕大批人,她和亓凤鸣等均以托匪罪名被处死。
沈念武是莱芜县口镇区委书记(一说是口镇区委民运委员),王浩是莱芜县寨里区委组织委员。这两个案子也是县公安局搞的,都牵连了一批人,死了一些同志,如沈、王均被杀害。
以上这些“肃托”错案,是我们已经知道的案件。由于当时地委社会部的领导骨干过去都不承认“肃托”案件是全错了;其中现在活着的同志,虽口头上承认这批案件中凡戴托帽的都错了,但对错案的真实具体情况和错案是如何造成的,仍都讳莫如深。因此,上述案件是否包括了泰山区“肃托” 中的全部错案,尚不清楚。
亓象岑完稿于1984年2月20日
(本文对部分人物名字作了简化调整,内容基本保持原貌原意。原文曾刊登在《山东党史资料》总第四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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