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6月2日开始对张春桥的提审。这天上午9时,我、黄荣波、王汝良和担任记录的陈若林、周诗裳等在预审室坐定后,即由警卫把张春桥带入。我让他面对面坐下,我首先向他宣布中央决定,讲明他的案件由公安部依法受理;同时向他原文宣读《刑事诉讼法》第32、34、35条和第64条,特别强调《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或作无罪的辩解”,“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我向他宣读后,问他听清楚了没有?
这时张春桥有气无力地说:“我不是反革命。”
停了一下,张春桥又说:“你讲的我都不接受,我没有违反你这个法。”
此后,张春桥便不说话,不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其间,我反复阐明政策和法律,也驳斥他所谓“不是反革命”的言论,他也一声不响。这次预审僵持了一个小时,在宣布将他带下去前,要他在预审笔录上签字,他说“不签”。
张春桥在预审中可能不开口、不交代问题、不签字等,我们是有准备的。因为张春桥从隔离审查那天起,就不说话,但他曾表示“不到说话的时候”。
1977年3月1日,张春桥写给中央的信中曾申明:“未经我签字的材料,我不能承认对处理我被审查的案件有效性。”
1978年5月,中纪委二办审问张春桥时,他说:“我不说,以后再说。”
1979年9月,中纪委的张启龙、刘顺元、李士英等几位老人曾集体找张春桥谈话,张表示“没有必要说”外,即不吭声①。
我们曾多次分析过张春桥的思想活动。张说“不到时候”,那么什么阶段才算“到时候”,这个“以后再说”又是什么时候?我们当时认为公安预审可能是一个时候,因此做了两手准备,准备他不说话,争取他说话,即使他反扑、狡辩,我们都不怕,只希望他开口说话!
第一次提审他后,大约隔了半个月又第二次提审,他还是那副样子,闭口不言。我们就估计他在预审中不会开口了。
张春桥拒不回答问题,以沉默对抗预审。我们的对策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采取揭露性的预审方法,即在审问过程中揭露其所犯下的罪行和玩弄的阴谋手段,完整地记入预审笔录,构成法律文书。
我们从调查掌握的材料入手,经过多次讨论、筛选,抓住张春桥多次鼓吹“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组织策划上海反革命夺权;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打伤91人事件;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秘密接见蒯大富,指使他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迫害大批干部和群众;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押干部群众388人;1976年,伙同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伙同王洪文等人,以上海为基地,建立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等等罪行,具体而又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们事先写出审问提纲,包括在审问过程中,什么时候宣读证词,什么时候出示证据,什么时候证人出证等等,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完整地记入预审笔录。
对于证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必须有多个经查验确凿的证据方可,对原始书证、笔记,要经过技术鉴定,以证明确凿无误;对证人的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
到9月中旬结束了对张春桥的侦查预审,其间一共提审了11次。每次预审,张春桥除表示“不看”预审记录、“不签字”外,始终耷拉着脑袋坐着,紧闭着嘴。连与他的同伙王洪文、徐景贤面对面对质时,仍是那副样子。
与张春桥相反,江青在谈话或预审中,一直是胡搅蛮缠,东拉西扯,喋喋不休,有时胡说八道,把责任推到毛主席、周总理身上;王洪文、姚文元、陈伯达虽能交代问题,但往往是避重就轻,竭力推脱罪责,姚文元常常表现出只认错不认罪。
在审讯中,允许申辩,不搞诱供、逼供,更不侮辱人格,如实记录口供,允许修改补充。监管工作始终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工作充分,手续完备,成竹在胸,做到紧张而有序,周密而有力,稳妥而服众。
在各预审组工作即将结束时,审判委员会的江华、黄火青、伍修权等三位领导和审判工作小组的刘复之、凌云等八九位同志,在5号楼集体听取各预审组的汇报。要求各组按照起诉意见书所列各被告人的罪行,逐条讲清认定罪行的根据和掌握的证据,汇报一条,议论一条,逐条过筛,力求做到每一项材料都过得硬,做到事实清楚、符合实际、证据确凿、铁证如山。这样讨论了10多天,为以后特别检察厅起诉和特别法庭的庭审,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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