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事变后,他积极参加抗日救国活动。1941年,任宁津县大柳区武装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孙华门村遭敌伏击,他与区长两人退到一院西屋。敌人集中火力向屋内射击,区长负伤。他一个人顽强战至天黑,挖墙破洞,身背区长安全脱险。1942年冬,在老君堂南与敌遭遇。为掩护女干部王献和脱险,被敌逮捕。在狱中,敌人用“老虎凳”、“压杠子”、“走铁桥”、“火烙铁”、“辣椒水”、“倒悬吊”等酷刑,对他残酷折磨。他几度昏死,坚贞不屈,敌人10余把刺刀触胸,他昂首屹立。后团结同狱中的10余名难友,挖墙破洞,共同逃出。1945年,在任渤海一分区武装部远征爆炸队队长期间,研制了石雷、砖雷、拉雷、动发雷和硫酸雷等多种爆炸武器,在作战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抗日战争胜利后,他曾率队在沧县南北津浦线上截击敌人运输车辆,炸毁火车头3个、车厢12节,炸死炸伤敌人110余人。1946年冬,在沧县于家桥暗布雷阵时遭敌袭击,在掩护战友撤退时负伤。他怀抱地雷,冲入敌群,与10余名敌人同归于尽,时年31岁。
他牺牲后,渤海军区追授其“爆炸英雄”称号,其遗体安葬于本村,并立碑镌文纪念。碑文曰“伟哉烈士,模范英雄。创制爆炸,屡立奇功。虽云牺牲,实力光荣。名重岱岳,功照日星。人民饮泣,愤激填膺。誓死杀敌,戮力反攻。河山复建,光及幽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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