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1966) 王可举,山东省荣成市港西镇旭口村人。1921年于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毕业,先后在国民党政府江苏吴县地方检察厅、哈尔滨法院、天津法院、德州法院任职。他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在办案过程中,不畏权势,秉公执法,多次受到权贵的威胁和同僚的排挤而被迫辞职。1937年“七七”事变后回到家乡,积极参加抗日救亡运动,负责在旭口村一带传送《每日快报》等抗日宣传品。1938年8月,任山东省高等法院北海分院院长。1940年8月,荣成县第一届参议员大会在花园村召开,王可举当选为荣成县临时参议会参议长。在此期间,他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民主政府在抗战期间的各项方针政策,赞扬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前线英勇杀敌的事迹,宣传动员群众参军参战。他的讲话很有号召力,深受各界人士的欢迎,有力地促进了抗日工作的开展。1941年2月,山东省高级审判处胶东分处成立,王可举任处长。1942年6月,胶东区第一届参议员大会在海阳县后夼村召开,成立了胶东区临时参议会,王可举被选为胶东区行署行政委员,仍兼任山东省高级审判处胶东分处处长。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山东省司法厅厅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常务委员等职。1966年5月在济南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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