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俭回忆录:二十二、长夜盼天亮,天终于亮了!(中)

wang 发表于2016-06-18 21:30:59
若干政策问题
1右派分子摘掉帽子后,不再叫他何“右派分子”或“摘帽右派”。在提职、提级、调资、奖励、授予职称等问题上与其他职工一样看待。不要歧视他们。
2对家属子女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过去因右派问题受牵连处理不当的,应该按照党的政策,妥善处理。今后在入团、入党、参军、升学、招工等问题上都不应受到影响。
3原是共产党员开除党籍的,一律不得恹复党籍。经过考验,确实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4对于工人、农民中巳戴上了在浓分子或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要按照—九五七年九月中央关于在工人、农民中不划右派分子和不戴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指示,予以改正。中学学校学生、解放军战士、民警、营业员、民办教师和其他类似人这只,戴了右派分子帽子的,也照此办理。需要安置的,应适当安置。
5原属起义、投诚人员,如因其是右激方子而戴上历史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的应在摘掉右派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帽子。
6对过去已有结论不以历史反革命论处或口只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因戴上右派帽子而被戴上历史反革帽子的,在摘掉其右派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帽子。因右派而戴上其它帽子的,均按上述原则处理。
历史反革命分子又戴上右浓帽子的。这次只摘掉右派帽子。
7对于有新罪行并巳依法判刑的右派分子,汉宣布摘其右派帽子。但刑满以后也不再作为右派对待。
8因会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救剂或劳保待遇。
9被查抄的财物,要退还本人或其家属。查无下落的,要讲明情况,酌情处理。
10对过去摘掉右派帽子,尚未落实政策(包括工作安置、生活待遇、子女等。)一律按以上规定办理。
关于改正问题
按照一九七八年中央十一号文件精神和一九五七年《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对右派分子一般忍搞甄别平反,对确实划的了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一九五七年毛主席批准的中央关手“划右派分子的标准”(见附件)明确规定了应划和不应划右派分子的标准。当时有些地方和部门未能完全按照文件规定办理,错划了一些人。现在我们处理这个问题,仍应以一九五七中央的规定为依据。凡符合划右派标准而定的右派的人,是搞掉他的的右派帽子问题,不是改正的问题。凡不应划为右派而被错划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这样做,对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任统有重要意义。
对要求改正的申诉,由申诉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以上党委受理。转交原划右派单位处理。原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作出结论。原单位己撤消,由申诉人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以上党委负责处理。改正结论,由县或县以上党委审批。受理和审批单位,对申诉案件,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
经批准予以改正的人,恢复政治名誉,由改正单位负责分配适当的工作。恹复原来的工资待遇,但不补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必要的补助。
原是共产党员,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的人,应予恢复党籍。原是共青团员的,应撤消开除团籍的处分。
加强党委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进行妥善安置,实事求是地做好改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建立建在的工作机构。各有罪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主动承担任务,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要认真解决问题,不要互相推诿,不要把矛盾上交,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反右派斗争的伟大意义,和党对改造右派分子的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华主席、党中央决定全部摘掉在浓分子帽子的重要意义。正确对持摘掉右派帽子的人。
对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人,和搞错了予以改正的人都要做好恩想教育工作,鼓劢他何努力学习,改造思想,在各自岗位上,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公安部   民政部1978、8、25。

2、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一]凡言论、行动属于下列性质者,应划为右派分子:
(1)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
(2)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攻击反帝国主义的斗争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击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否定“五大运劲”的成就;反对对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改造;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人事制度和干部政策;要求用资产阶级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3)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话中的领导地位。反对共产党对于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为目的而恶意地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污蔑工农干部和革命积极分子,污蔑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组织原则。
(4)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团结。煽动群众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煽动工人和农民的分裂;煽动各民族之间的分裂;污篾社会主义阵营,煽动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人民之间的分裂。
(5)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小集团;蓄谋推翻某—部门或者某一基层单位的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反对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的骚乱。
(6)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关系,通情报,向他们报告革命组织的机密。
(二)有下列情形之—者应划为极右分子。
(1)右派活动中的野心家,为首分子,主谋分子和骨干分子。
(2)提出反党反社会主的纲领性意见,并积极鼓吹这种意见的分子。
(3)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特别恶劣,特别坚决的分子。
(4)在历史上一贯反共反人民,在这次右派进攻中又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分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错误应予批评纠正,但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1)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对于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不属于根本原则的政策,工作中的间题,共产党的个别组织,个别工作人员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的人,即使意见错误,措辞尖锐,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同样,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在思想意识上有某些错误的人,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2)有过类似右派思想,但是并未发表过或散布过,而且己经认为错误,自动检讨出来的人,或者偶然讲过类似右派的话,现在己经承认错误,而在历史上一贯不反党反社会圭义的人,不应划为右湫分子。
(3)对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或共产党的领导发表了错误的言论,但是并末积极宣传,事实证明不是出敌意,经过指正表示愿意转变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4)一度盲目的附和了右派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或者一度被蒙蔽参加了右派小集团,或者一度被右派利用,在了解右派错误以后,迅速站在正确立场,同右派决裂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5)历史上曾经站在反动立场,现在也没有显著的转变,但是在右派进攻时期并未进行反动活动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6)凡是界乎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之间的疑似分子,在尚未查出足以确定为右派分子的充分材料之前,一概不划为右派分子,并且不用斗争右派分子的方法来对待他们。(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发出)[2003、1、18、打字]
    后记:如果能实事求是的看问题,铁道兵政治部整理我的右派罪状,没有一条符合中共中央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我的问题,充其量也不过像这个文件中规定的不应划为右派分子的第一条,即: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对于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属于根本原则的政策,工作中的问题,学术牲的问题,共产党的个别组织,个别工作人员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的人,即使意见错误,措辞尖锐,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同样,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在思想意识上有某些错误的人,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2003、1、19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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