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俭回忆录:十七、是否篡改了党的办报方向?(张敬臣事件上篇)

wang 发表于2016-06-18 22:53:21
5 张敬臣事件的连续报导
从发表这分检讨报告之后,铁道兵报便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报导。对张敬臣事件的报导,是一次典型地、集中力量的报导。我认为这是很成功的一次典型报导。解放军报也加以转载报导。可见它的影响之大。本来是一次成功的宣传报导,竟在一年后的反右派运动中,被否定了,变成了罪状。现把这次报导的文章集中起来,作为我的一件历史冤案让后人来评论吧。

(1)张敬臣了犯了什么罪?(1956年11月15日铁道兵报419期 作者 遵珩)
1955年3月,张敬臣应征入伍,在48支队3连受新兵训练,那时,由于连排干部和老同志的关怀,他亲身体会到人民军队的温暖。他表现很好。不久调到卫生连学习护理工作,因为工作得不好,又被调到27支队政治处当公务员,不到十天又因工作不积极而调动了。张敬臣对调动有些意见,他到队列股带有质问口吻问徐宏模参谋:“我来到还没有十天为什么又调动呢?”徐参谋说:“军人要无条件的服从命令,叫你到那去就得到那去,你有什么权利质问上级?”从此张敞臣就带着不满情绪到了三连。
张敬臣出身于华侨家庭,母亲早丧,靠祖父生活,又—直读书,没参加过重劳动,再加上身体虚弱,时常有病,干重活是有困难的。在三连,有一天他因为有病向班长请假,没准许,中午也没吃饭,班长就硬拉着他上工,他顶了几句,就被班长打了一拳,他虽然要求过几次,但打人的事始终设有处理。
一天下午,他因为学冲锋枪走火,(子弹受潮未响)当天晚上就在“企图自杀”的罪名下被关进了禁闭室。头天晚上连蚊帐也不给,蚊子很多,他要打蚊子,哨兵就用枪托打他。白天,就像对犯人—样,强迫他参加劳动。在路上稍徽走漫了—点,或者往路旁看一下,警卫的小竹杆就要抽到他身上来。张敬臣曾几次向连的干部控诉过,但却没人管。作为连队党支部的领导人,夏元周指导员,也只是在一次点名时讲了一下。半月以后,因为证实了,并非自杀,被放了出来。不久,他在四连,因为工作,和战士刘振海吵了起来,并且挨了刘振海一拳。张敬臣要求处理,但长久未得到答复。张敬臣即认为四连领导不负责任,不愿在四连工作,两天没有上工。就这样,他又在“抗拒领导”,“拒绝施工”的罪名下被关进禁闭室。在禁闭期间(五天),有一次干活因装的土太多,他挑不动,有几个人上来前拉后推,他被压得直哭。
从禁闭室出来不久,一天晚上,张敬臣突然遭到了搜查,说是三班有人丢了钱,要进行大检查,实际上只强迫搜了张敬臣一人。虽然从搜查中,并设有发现任何偷盗迹象,但班排干部却仍然无理的用两个班接连开了三个晚上的斗争会,逼着他承认。排长说:“张敬臣,我们己经知道你把钱放到那里去了。现在是为了给你留—条坦白的道路,老老实实地承认吧!”班长还号大家:“上好刺刀准备冲锋”。事后证实了他没有偷钱,可是,连里却像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一样,没对有关人员进行任何处理。
这时张敬臣不顾违犯纪律,私自逃到支队,指望支队能给解决问题。不料在支队也遇到同样的遭遇。队列股的徐参谋不但不听取他的意见,反而声色俱励地教训他。并且在拆看了他给支队长的控告信后,竟假借支队长的名义,把他叫去大骂一顿。还要强迫扣留控告信、关禁闭(被作训股长阻栏)。后来张敬臣虽然在政治处尹秘书的帮助下递上了控诉信,也见到了支队政委,然而得到的仍然是“太调皮”“无组织无纪律”“反抗领导”“拒绝施工”等等。在第二次谒见政委的时候,张敬臣批评了支队领导的官僚主义和政委对群众不关心的态度。于是张敬臣又在“不堪教育”的理由下被禁闭起来。
以上的事实,就是张敬臣的“罪行”。部队军事法院就在这种情况下逮捕了他。张敬臣被捕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分析,张敬臣不够逮捕的条件,但是考虑到纪律教育对他己经无效,不如逮捕起来,教育之后再分配工作;另一方面认为,如不作处理,怕支队怪罪法院。
在8510部队军事法院的看守室里,张敬臣的遭遇是这样的:警卫人员可以擅自给他加带刑具,法院领导人也不管。第一次带两副手铐,不久就给解开了。第二次因为和另外两个犯人吵架,(据了解,大部分责任应由那两个犯人负)给张放臣反背带了一副手铐,他无法活动,几吨没有吃饭,于是又不顾违犯看守规则,把两只手从两条腿中间套了过来。警卫发现后报告了排长高特林,傍晚的时候,高排长又带了一副手铐来了:“好啊,张敬臣,你不用调皮,咱们看谁调过谁。”于是把第二副手铐紧紧地铐在张敬臣的大臂上。由于血液停止了流动,左臂很快就肿得像小腿一样,张敬臣疼得死去话来,他痛哭、嚎叫、呼冤也没有作用作。虽然高排长在晚上去过一次,但并不是给他解铐,而是问他:“还调皮不调皮了?”并且命令他起来,这时张敬臣由于疼痛和气愤,没有起来,于是排长即抓住手铐的练子,把他从两三公寸高的床上推下来,这才心满意足的走出去。第二天早晨,王贞国院长来到禁闭室,发现了张敬臣的左臂已肿得很粗,生满了紫色的血泡,这才把两副手铐都解开。因为伤势很重,不得不送入医院。
现在,张敬臣出院了,但是他的左手五个指头,已经不能动弹了。至于这只手能否恢复正常,现在还无法知道。这里应该肯定张敬臣是个有缺点,有错误的同志,他粗暴、组织纪律性不强,甚至在看守所里还违犯看守纪律。但是他到底有什么罪呢?!

(2)现代的过于执老爷(1956年11月15日铁道兵报 作者 刘浪)
读了遵珩同志的“张敬臣犯了什么罪?”以后,不由得使人想起了昆剧“十五贯”中的封建官僚过于执。这位知县老爷过于执,为人主观武断,自以为是;审理案件的时候,一不调查,二不研究,单凭察言观色,推测猜想;结果黑白不分,是非不明,几呼断送了两条人命,他自己反而认为是果断英明。
过于执升堂审案时,看见苏成娟年轻美貌,心中暗想:看她艳如挑花,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会冷若冰霜?定是与奸夫情投意合,因而图财害命。熊友兰被带上堂来,喊了几声怨枉,过于执就想:未曾上堂,便喊了怨枉,当然也是刁滑之徒。于是动用大刑,屈打成招,把两个善良的百姓判处了死刑。
这是明朝宣德年间的事,距今己有五百多年的历史了。可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个封建时代的人物,竟然会在社会主义时代复话,而且恰恰又是在我们的部队里。这就不能不令人感到痛心了。
张敬臣究竟犯了什么罪呢?我们不妨看看下列的罪状:开始时,他对工作调动有意见,于是罪名就产生了--“违抗命令”。由于他学冲锋枪不慎走火,这是“企图自杀”,因而受到关禁闭的处分。在连队里,他无缘无故地挨了打,因为要求处理这件事,两天不肯上工,结果处理的方法是在“拒抗领导,拒绝施工”的罪名下,又被关进了禁闭室。他没有偷钱,干部们偏偏要开上三天的斗争会,以便给他‘一条坦白的道路’。他去请求支队政委的的支持,严正地批评了—下领导的官僚主义作凤,没想到,这也形成了“无组织无纪律”、“不堪教育”的罪名。最令人奇怪的是,8510部队军事法院会把“纪律教育失效”“怕支队怪怨”作为‘法律依据’,像对待反革命分子似的,竟把张敬臣逮捕起来。
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原来,现代的过于执们也是只凭察言观色和揣摩猎测来判断案情的。
诚然,张敬臣是有缺点的。他出身于华侨家庭,自小深受祖父溺爱,喜欢逞强任性,常为小事争吵,不愿受纪律约束,劳动观念也比较差。但是,这就能成为他应该受到歧视和虐待的理由吗?同时,张敬臣也并不是没有优点。列如入伍初期,他受到同志们关怀时就表现很好。以后在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军阀残余的恶势力下,虽然他受尽了残酷无情的打击,但仍然敢说敢讲,斗争性强,这难道不是很可爱的品质吗?
谁都和道,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些缺点,世界上也不可能有不犯任何错误的圣人。谁都知道,我们对待有错误有缺点的同志,应该是善意的帮助和耐心的教育,而不是粗暴的斥责和无情的打击。可是,事实恰恰不是这样。这位年轻的战土入伍以后,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温暖,反而受尽了冷漠、歧视、侮辱、欺凌,甚致还要给他带上镣铐,终使左手致残。
张敬臣犯了什么罪?如果认真追究一下,犯罪者不正是那些现代的过于执吗?不正是那些主观武断,颠倒是非的人吗?不正是那些作威作福,知法犯法的人吗?
这件事是令人痛心的。其所以痛心,是因为从这件事实中,反映出我们部队还有为数不少的过于执。还有着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他们不关心士兵的疾苦,主观片面,压制民主,粗暴专横,滥用权利,结果使党的威信受到严重的损失。
现代的过于执们!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你们将怎样解释自己的行为呢?

(3)保护公民人身不受侵犯
铁道兵军事检察院郭兆风  铁道兵军事法院卢俊贤(1956年11月29日421期铁道兵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合法权益,均受法律的保护。这是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的,任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论是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是违法的。而违犯法律是要追究责任的,董必武同志在“八大”会议的发言中曾经提到:“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犯法律的人,不管他们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铁道兵报419期发表了“张敬臣犯了什么罪”—文,揭露了存在我们部队司法机关中的主观主义,和知法违法的严重行为。8510部队军事法院,作为—个司法机关,对张敬臣事件应负重要责任。
张敬臣是一个新兵,他到被捕的时候,才服役—年两个月,然而他却被认为调皮调动了四次工作。并且受到了冤枉的禁闭,拳打、竹杆和抡托打过。还遭到了无理地搜查污辱。他的人身受到侵犯。可是8510部队军事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什么事情呢?他们并没有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制止那些违法乱纪行为,反而逮捕了受污辱、遭打击的人__张敬臣。当然,8510部队军事法院,在逮捕张敬臣之前,进行了调查研究,但是这调查和研究都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譬如在调查中,他们片面的听取了某些人的意见,确认“张敬臣对抗领导,不参加施工,故意制造事非,有企图自伤的嫌疑。”而没有分析事情的另一面、就是某些领导对张敬臣的错误是否有责任?责任有多大?问题十分明显,由于某些领导民主作风不强,法纪观念薄弱,又加上对士兵教育无方,采取了惩办主义,这应该说是张敬臣受到污辱的主要根源,他们才是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显然,8510部队军事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是犯了严重的主观主义的错误。
8510军事法院的错误远不止于此。严重的是他们不依法办事,明明知道张敬臣没有犯什么罪,不够逮捕的条伴,但是为了法院的“名誉”,也就“逮捕起来,教育后再分配工作”,这样做,从表面上看,是错误的把法院当成一般的教育机关,但实质上是知法犯法,因为“不够逮捕条件不能逮捕”这个真理,不用说是司法工作者,就是一般的人也都懂得。而8510部队军事法院却忘记了这个真理。他们逮捕这个无罪的战士,使那些侵犯人权的人逍遥法外。更严重的是,法院纵容了警卫排长任意给张敬臣加带刑具,致使左臂铐伤。像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司法机关,是不能容忍的。这个事件虽然发生在8510部队,但类似的情况在别的部队还是有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也日益完备,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法制观念,特别要求司法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以正确地维护国家法律。我们更应该从张敬臣事件吸取教训,坚决反对军阀残余作风和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

(4)惩罚代替不了思想教育铁司组织动员处  正言  方悟(1956年12月20日424期铁道兵报)
读了铁道兵报419期“张敬臣犯了什么罪,”一文后,使人非常气愤。这一事件清清楚楚告诉了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这个教训就是:惩办并不能代替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是我军巩固和强大的源泉,这一原则,有的军官口头上是承认的,但当遇到实际问题时,往往就忘了。张敬臣事件正说明了这一点。
他在不到一年中受到两次禁闭,禁闭时受尽了虐待和肉体折磨。禁闭是一种纪律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但并不是树立个人权威、在士兵头上作福作威的资本。张敬臣思想上有问题,未得到解决,接踵而来的是—连串的禁闭。这些禁闭和肉体的折磨,究竟想达到什么自的?这只有实施禁闭者自己知道。不过事实上这些作法则更使张敬臣不满和“调皮”,执行纪律时必须使被处分者知道个人错在那里,如何克服,这就是思想教育。只有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的惩戒才能有效力,否则就达不到惩戒的目的。
惩戒并不是解决思想问题的主要方法,张敬臣所以“调皮”是有思想问题的,而47支队不耐心的教育,而是企图用惩戒来解决。当惩戒无效时竟求之军法。企图用思想上的打击和肉体上的折磨解决张敬臣的思想问题。结果适得其反。
张敬臣事件告诉我们,提高部队组织纪律观念的基本方法是加强教育。使全体官兵自觉的遵守纪律,不能光靠惩罚。军事管理工作必须与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把部队管理好。当前有部分军官对这个问题却很忽视,有的人员反映:“思想教育是政治干部的事,军事干部只管‘管’”这种思想是十分错误的。我军的思想工作是贯穿在—切工作中的,如果军事干部只管‘管’而不问思想问题,他就不可能把部队‘管’好。当前部队中所以存在着惩戒过重的偏向,就是一部分人忽视了思想教育的单纯惩办观点作怪。

(5)我们愿意接受处分8510部队军事法院关于张敬臣事件检讨(1956年12月26日425期铁道兵报)  
铁道兵报和解放军报先后刊登了张敬臣事件的批评稿件,我们认为这些批评是正确的。因此,诚恳的接受这些批评。
张敬臣事件,是我们军法工作的一个重大事件。也给我院工作人员一次深刻的教训。这里包括我们的两个错误,即逮捕与铐伤。为什么会使这两个错误在我院连续发生呢?现在想就我们的认识作以下检讨。
首先在我们的思想上存在着严重的主观主义,法制观念不强,以想象代替政策。当接到支队的起诉书时,只偏面的认为张敬臣虽没有犯罪,不能判刑。但错误已达严重程度,纪律对他失去了约束力,因此就决定逮来法院教育教育,以防今后再犯错误。加之我们的官僚主义作风,对情况了解的不够全面,没有足够的认识原单位某些领导干部的错误;另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对法院的职权范围模糊。这就造成了非法逮捕的错误。
逮捕后,我们忽视了看押工作,表现在对看守人员的教育不够,又缺乏检查;并错误的将给犯人加带刑具的权利交给了看押人员。促使他们以“惩办治罪”的思想对待看押工作,所以他们认为那个犯人“调皮”,就可以任意加带刑具。
事件发生后,我们除专门进行过检查外,还对看押人员进行了教育,组织他们检查和批判错误思想,并规定:(1)看押人员只有责任监督犯人不串供,不犯新罪。不能打骂和体罚犯人;(2)禁止带双铐。并注意犯人的生活和学习。
我们的错误是严重的,它一方面给受伤者造成痛苦,同时也破坏了党的政策。使党在政治上招致不良影响。为了接受教训,杜绝这类问题再次发生,我们除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外;并愿接受应得的处分。(8510部队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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