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凤鸣同志简介:

齐凤鸣三级律师。男,汉族, 1931年10月出生,山东省宁阳县 人,1948年9月参加革命工作, 195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 任山东宁阳县普法办公室主任。 主要业绩:1941年至1943年 在宁阳县齐家庄小学读书。1945 年至1946年在家劳动。1947年4月至1948年8月 解放后,在南驿区人民政府助征和支前。1948年9 月在山东第二专署干训班学习。1949年1月任中共 沂水地委工作队队员、土改工作队队员。1951年2月 任费县人民政府文教科干事。1956年4月任费县人 民政府人事科干事(此间被抽调为文教、肃反领导小 组成员,中共费县县委肃反办公室定案组成员)。 1959年4月任费县公安局股长(兼费县县委清理敌 特组织办公室主任)。1961年8月任临沂地区公安 处副科长。1979年11月任宁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2年在山东政法干部学院进修,获法律大专结业 证书。1984年5月任宁阳县法律顾问处主任。1988 年6月任宁阳县普法办公室主任。1993年3月离 休。系宁阳县消协委员。离休后就被山东泰宁律师事 务所聘为顾问。先后为39个行政、事业、厂企单位担 任常年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办理经济案件418起, 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560余万元。办理行政诉讼案 件48起,提供行政执法建议320余条,讲解法制教 育课68场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690余人次。办理 刑事辩护案件64起,纠正错案8起。向群众提供法 律咨询3160余人次,化解群团性上访矛盾18起,化 解个人上访矛盾29起。义务帮助青年律师和法律工 作者发展常年法律顾问21家,办理民事案件186 起、刑事辩护案件65起,创收86万余元。为法制建 设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61 年被评为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1988年被评为宁阳 县县直机关先进工作者;1989年被评为泰安市政法 系统先进工作者,并荣立个人三等功:1990年被评 为宁阳县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被评为全省第 一个五年普法先进工作者;1999年被评为山东省优 秀离休老干部,泰安市模范离休老干部。2004年被 选为宁阳县老科协常务理事,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同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就被评为先进单位,每年均被 评为先进个人。2005年被评为山东省离休老干部先 进个人及省离休老干部模范共产党员,受到中共山 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山东省人事厅联合颁发的 荣誉证书。业绩曾入编《老干部之家》、《再铸辉煌》、 《金秋红叶》等地方性书籍,《反间谍战线人名录》(内 部资料不对外发行)等国家性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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