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时(1884--1971) 字凌霄,睢宁县人。出身书香门第。辛亥革命前入南京法政学校读书,为同盟会南京支部成员。尔后,加入中国国民党,并被选为代表,参加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国民党改组后,他加入中国共产党,奔走于沪、宁、苏、锡一带,宣传革命,发动群众,迎接北伐。1927年初,北伐军攻占南京,他出任江苏省省长。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张曙时驰往苏州、武汉等地愤怒声讨。随即,参加了“八-,南昌起义。此后去上海从事党的地下工作。30年代初,转往瑞金苏区工作,后参加二万五千里长征。 抗战期间,他从事统一战线工作,积极团结冯玉祥等人抗日教困;并致力于法学研究和党的政法建设。 解放战争时,张曙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建国后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兼法制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主持制定<婚姻法》等法规,为我国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努力。50年代后瑚,出任西南区人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等职。1971年逝世,享年87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