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光,曾用名刘昌吉,荣成市崖西镇小山口村人,1920年9月出生。1938年5月参加工作。193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历任胶东区党委社会部文书、组织干事、胶东区党委保密局特务队指导员等职。1940年10月,在山东分局社会部学习,后历任东海地委社会部组织科科长,胶东区党委组织部干事、公安特派员,胶东建国学校组织干事、党总支副书记、公安特派员,乳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等职。1948年后,先后在华东建大、中共中央社会部学习,后历任北平市公安局八分局科长、分局局长、区委常委,北京市公安局北郊分局局长、区委常委,北京市公安局东四分局局长、区委常委。1954年2月,任北京市检察院处长、党组成员。1973年9月,任北京市中级法院刑庭庭长,1978年,任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1986年1月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