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庆三(1920—2008),曾用名颜景星,山东省莱芜市人,194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抗日小学教员,抗日村长,1944年6月任区公安员;1945年9月任泰安城工委干部;1946年1月任泰安县公安局书记员,秘书股股长,侦安股股长;1948年12月任鲁中南公安局训练班指导员,鲁中南公安局一科科员;1949年后,历任泰安专署公安处保卫科科长,泰安专署公安处政治处主任,泰安专署检察处处长,泰安地区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1961年1月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泰安分院副检察长;1969年1月泰安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6月任泰安地区公安局副局长;1976年1月任泰安地区电子局副局长;1978年8月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泰安分院副检察长;1984年9月离职休养;1985年6月享受地专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