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华(1921—1997),山东省东平县彭集镇人。1936年夏毕业于东平简师,后任小学教师。1937年10月参加东平抗日游击队。193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9月任中共东平县委委员兼青年部部长,后兼东平县五区区委书记。1940年2月到鲁西区委党校学习并任支部书记,8月任鲁西区行署特派员、冀鲁豫公安总局组教科科长。1946年1月任冀鲁豫保卫干部学校总支书记兼组织科科长,1947年9月调冀鲁豫九地委任地委委员兼社会部部长、公安局局长。1949年5月随部队南下,被任命为南京市浦口区区委委员、社会部部长兼公安局局长。9月随军进入四川。重庆解放后任重庆市四区区委书记、公安局局长,1950年3月调川东壁山地委任地委委员、公安处副处长、处长,川东行署公安厅侦察处处长,中级法院院长,1953年2月调任云南省公安总队党委委员、边防处处长,1955年10月任临沧地委书记处书记,1960年5月兼任临沧专区政法委党组书记,1964年1月代理中共临沧地委书记兼临沧边防军分区第一书记,1975年到中共云南省审干办公室工作,1979年9月任中共云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1985年在中共云南省第四次党代会上当选为省顾问委员会委员。1994年4月离休。1997年4月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