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1999)男,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1911年2月生,1941年3月参加革命工作,同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李子元参加革命工作后,1941年3月至1953年5月,历任山东省博兴县李林乡乡长,博兴县七区公安特派员,广、博、蒲三边行政委员会特派员、指导员,蒲台县四、五区区长,蒲台县司法科科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县长,中共垦利县委书记处书记等职。在抗日战争时期,他积极从事统战和武装抗敌工作,为民族解放事业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不怕流血牺牲;解放战争时期,他积极参加土地改革和政权建设等工作,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1953年5月至1978年7月,在广北农场工作期间,先后任渤海区农垦局党委副书记,农场副场长、场长,党委副书记、书记,山东生产建设兵团一师三团副团长等职。在长期的农垦工作中,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精心指导农牧业生产,为农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李子元于1978年8月调任惠民地区农垦局顾问。1981年离休,离休后仍热心关注和积极支持农牧业的发展。他生前要求身后丧事从简,不留骨灰,把骨灰撒到他战斗和工作过的广北大地上。1999年11月他因病去世后,遵照他的遗嘱,将其骨灰撒到了广北的支脉河上,表现了一个共产党员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