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1933年初参加革命工作,193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中共山东沂水正北支部组织委员,八路军四支队六大队排长,山东沂水县县委农会副会长、巡视员,沂水县四区、八区区委书记,山东沂南县县委常委,费东县县委书记、县长,费东县县委书记兼八路军四支队六大队政委,山东淮安县(现为安丘县)县委书记兼独立团政委,华东直属昌潍地委委员兼民运部长,随军南下干部大队大队长。1949年5月,任上海市市郊工委委员、民运部长、宣传部长。1950年11月,任中共上海市卢湾区委书记。1955年11月,任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1956年当选为中共上海市第一届委员会候补委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书记(主持工作)。1959年、1963年,分别当选为中共上海市第二届、第三届委员会委员。1965年初,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主管党的监察工作。1977年11月,任中共上海市委复查办公室主任兼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第一副组长。1979年11月,任中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同年12月,当选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85年12月,离职休养(按副市长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