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1905—1975)中共七大正式代表。1905年农历九月生,江西省永丰县人。原名刘维新。1925年夏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不久担任中共永安地委秘密交通小组组长。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夏入朱德任团长的南昌军官教育团学习。后因病到永丰会馆同乡会任中共支部委员。参加了南昌起义。随后被派回家乡组织农民游击队。1929年起任中共党支部书记、区秘书长、水东中心县委委员,赣南中路总指挥部秘书长等职。1931年起任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政治保卫局秘书长、执行部部长,国家政治保卫局巡视员,军委干部团特派员。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同月至1936年任中国工农红军红一军团政治保卫分局副局长。到达陕北后,1935年至1936年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政治保卫局代局长。1937年5月至9月任陕甘宁特区委员会执行委员、陕甘宁特区政府保安处处长。同年8月至1940年12月任陕甘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员。1937年9月至1939年11月任陕甘宁边区委员会执行委员、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处长(至1949年2月)。1938年1月起任陕甘宁边区民众抗敌后援会委员。1939年初在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当选为边区政府委员。1940年9月至1941年11月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委员(至1949年2月)。1941年5月后任中共中央西北局委员。1943年1月至1945年8月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司法委员会委员。1944年至1949年9月任西北局社会部部长。1945年4月至6月作为陕甘宁边区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同年6月至1948年12月间任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党组委员。1945年8月至1949年6月任中共中央西北局委员。1945年12月任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延属军分区卫戍委员会委员。1946年5月至1948年7月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党组干事。1948年4月至1949年9月任西北局保卫委员会主任。1949年2月至9月任陕甘宁边区第三届政府委员、公安厅厅长。5月至8月任中共南京市委保卫部部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同年夏起任南京市公安局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至1954年12月任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1950年6月至1954年11月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公安部部长,最高人民检察署西南分署检察长。1951年4月至1955年4月兼西南军区公安部队政治委员、党委书记(1951年5月起)。1952年8月起任中共中央西南局常委。同月至1953年3月任西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3年1月至1954年11月任西南行政委员会委员、西南行政委员会公安局局长(1953年3月起)。1954年11月至1958年2月任国家公安部副部长、党组委员(1955年1月起)。1958年至1962年9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1958年10月起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1959年4月起任第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0年11月至1961年7月任中共山东省委书记处候补书记。1961年7月至1965年1月任中共山东省委书记处书记。1961年10月至1965年5月任山东省军区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至1962年12月)。1965年1月至1967年1月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处书记、云南省省长(1965年2月起)。1965年3月至1967年1月任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1965年3月至1966年11月任中共中央西南局委员。1965年3月至1975年10月任云南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65年5月至1971年6月任昆明军区副政治委员、云南省军区第一政治委员(至1966年5月)。1966年5月至1967年1月任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党组书记。1968年8月至1971年6月任云南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副组长(1968年9月起)。1968年12月至1972年12月任云南省革命委员会毛泽东著作出版办公室主任。1969年5月至8月任昆明军区党委常务委员。1971年6月至1975年10月任中共云南省委第一书记、省革命委员会主任,昆明军区政治委员兼党委第一书记(1971年8月起)。中共第九、第十届中央委员。1975年10月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