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维祯(1920—2005),男,汉族,1920年10月生,山东日照人。194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8月参加革命工作,初中文化程度。年幼时因家贫,随父母闯关东,到朝鲜以种地为生。1945年6—8月,在家乡日照县涛雒区上元村任村民兵团长。1945年8—12月,任涛雒区闻旺乡联防队副队长、中共上元村支部书记。1945年12月至1946年2月,任中共涛雒区委群工队党小组组长。1946年2月至1948年I月,任涛雒区农救会会长、党小组组长。1947年2-9月任支前担架队教导员,参加陇海会战、孟良崮战役、鲁南战役等重大战役。1948年I一3月,在中共滨海地委党校学习,任学习组组长。3—8月,任中共涛雒区委委员、农会会长。1948年8月至1949年2月,任中共日照县委工作团副队长、三庄区委委员兼县委基点乡党支部书记。解放战争中,因抢救落水民兵立大功一次,后又立小功二次。1949年2月,编入华东南下干部纵队第一支队第六大队第四中队随军南下,任党小组组长。 5月到达浙江杭州,后转台州,6月任中共温岭县泽国区委副书记、区长、区中队指导员。1950年2月,任中共泽国区委书记、区长、区中队指导员(1950年5—7月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习任党小组组长)。1951年9月至1952年7月,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习整党,任学习组长。1952年7月至1954年12月,任中共浙江省委整党建党工作团队长进驻文成县。1954年12月至1958年7月,任中共洞头县委副书记(1955年5月至1958年7月兼任县检察院检察长,1955年7月至1956年8月兼任县审查干部委员会书记,1956年8月至1958年7月兼任县委五人小组组长,1956年9月至1957年8月在温州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习任党总支委员)。1958年7月至1959年3月,任中共玉环县委副书记兼洞头人民公社第一书记。1959年4月至1961年2月,任中共温州市委洞头工委书记(1960年2月至1961年2月兼任中共温州市委农业生产委员会副主任)。1961年2月至1962年3月,任中共温州市洞头工委第二书记。1962年3月至1963年I月,任中共温州市委市洞头工委第一书记。1963年I月至1965年2月,任中共温州市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1963年I—12月兼任洞头工委第一书记,1964年I月至1965年2月兼任郊区工委副书记)。1965年2月至1970年3月,任中共洞头县委书记兼县人武部第一政委。1970年3月至1971年7月,任洞头县革委会副主任兼生产指挥组组长。1971年7月至1973年3月,任中共洞头县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1973年3月至1975年3月,受“文化大革命”运动影响靠边站。1975年3—10月,任温州地区知青办主任。1975年10月至1979年2月,任中共温州地委组织部副部长、地委机关党委副书记。1979年2月至1981年10月,任中共温州地委常委、纪委书记兼地区机关党委书记。1981年10月至I983年4月,任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1983年5月至1984年9月,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4年9月离休,享受副地级政治、生活待遇。2005年8月在温州病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