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佩之(1903~1975),原名巨同珊,临朐县盘阳乡北博崖村人。1925年省立第四师范毕业后,曾先后在临朐县、新泰县、青岛市及河南新华县等地任小学教员、校长。1932年5月,在青岛因参加“赤色互济会”(共产党的外围群众组织)而被捕。1939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次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0年2月,担任豫皖边区永城县人民政府教育科长。1941年5月至1946年1月,在淮北行政公署任职。1946年2月,任鲁中三专署秘书;同年11月,任临朐县政府司法科科长。期间,因支前工作成绩显著,荣立一等功,受到鲁中三军分区支前司令部的嘉奖。 1949年3月,巨佩之担任临朐县政府县长,时值临朐解放不久,疮痍满目,百业待兴。在3年多的任职期间,他领导县政府与全县人民,在结束土改的基础上,恢复发展生产,兴修老龙湾引泉工程,增加烤烟种植面积,推广桑蚕良种。为加强治安管理和反对社会丑恶现象,他亲自起草或具名发布过“为严禁赌博事”、“为禁止束缚妇女虐待妇女事”、“为禁种大烟事”等布告和通令。同时,大力发展教育,除千方百计创办学校,组织学龄儿童入学外,还大办冬学和识字班,开展扫盲运动。 1952年8月,巨佩之调昌潍专员公署任民政科长。1956年起,先后担任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政法办公室副主任、省人委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省文史馆副馆长等职。 “文化大革命”时期,曾多次被揪斗、抄家,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于1975年6月30日含冤去世。打倒“四人帮”后,中共山东省委于1980年为其平反昭雪,恢复名誉。1985年,临朐县人民政府将他的骨灰由济南接回,安放于朐山前革命烈士陵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