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明光,男,汉族,1921年12月生,山东蒙阴县人。1939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194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9年10月至1942年12月在山东省泰山专区抗日动员委员会、山东省蒙阴县抗敌协会做抗日宣传工作。1943年1月山东省蒙阴县农会会长。1945年3月在山东省鲁中区委党校学习。1945年11月吉林省磐石县委组织部部长、县长。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吉林省汪清县委书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秘书长、吉林省政法委员会秘书长。1955年8月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兼司法厅厅长。1959年8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60年2月至1964年10月吉林省通化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1964年11月吉林市委书记处书记。1966年1月永吉地委第一书记。“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迫害。1971年哲里木盟委宣传队负责人,哲里木盟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哲里木盟委书记、革委会主任。粉碎“四人帮”后。1977年9月吉林省四平地委第一书记。1982年7月吉林省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1983年4月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1985年6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1988年1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1996年1月离职休养。是中共第十二、十四大代表。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因病医治无效,于2010年9月7日16时14分在长春逝世,享年89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