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伏兆(1914—1996 ),江西省永新县人。少时学徒做裁缝工人。1929年参加革命,曾任文雅乡工会委员,县模范团大队长。1932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3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并转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红八军第七十团班长、红六军团第十八师卫生部政治指导员、第十七师新兵营营长、龙桑独立团政治委员、红六军团第十六师四十六团副政治委员。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中共山西省方山县委书记,山西战总会第二支队副支队长,八路军冀中军区第一军分区政治委员,冀中军区警备旅政治委员,晋察冀军区第十军分区政治委员兼中共地委书记。解放战争时期,任晋察冀军区补训兵团政治部主任,晋察冀军区第六纵队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华北军区第一纵队政治委员,第二十兵团六十七军政治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志愿军第十九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兵团政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副部长,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副政治委员,铁道兵第二政治委员。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1996年病逝于北京。是第三、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八、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在中共第十二次、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