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之(1911—2006)江西省吉水县葛山甫广村人。一九二九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一九三0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同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红四军警卫排长,红一军团保卫局总务科科长。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晋察冀军区第二军分区五大队营长,军分区司令部侦察科科长,河南支队政治委员,军分区政治部组织科代科长,第二军分区地方武装部部长,冀东军区第十二军分区副司令员。解放战争时期,任冀东军区第十六军分区副司令员,冀热辽军区第十二军分区司令员,冀察热辽军区独立四师师长,第四野战军四十五军一五八师师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公安部队第十师师长兼广州警备区参谋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参谋长,辽宁省军区副司令员、政治委员、顾问。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少将军衔。荣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和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是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