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1912—2002),1912年11月出生,江西吉水人。1936年2月在北平参加革命工作,同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历任中央组织部干事,中央西北工委民族问题研究室负责人,中宣部编审委员,抗大、陕公、中央党校教员,回民文化促进会和蒙古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中央西北局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中央调查研究局第四分局(延安)民族研究室主任,延安民族学院教授、研究部部长、副院长、院长,延安大学校务委员,东方各民族反法西斯大同盟发起人、主席团成员、执委。在解放战争时期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常委、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长,内蒙古军政干部学校政委,内蒙古工委组织部部长、副书记。新中国成立后,历任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内蒙古分局委员、副书记、东部(东蒙)区党委书记,中央民族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燕京大学兼职教授,少数民族语文研究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1961年以后主持工作)兼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小组成员,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少数民族研究组副组长,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少数民族历史研究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央民族学院院长。刘春在“文革”期间受迫害,长期被监护审查。“文革”后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工作,任常务副秘书长、党组成员、直属党委第一书记、纪委书记、院顾问等职,1991年离职休养。是中共八大代表,全国人大一、二、三届代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因病医治无效,于2002年3月11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国家追谥其为中央统战部部长。刘春同志一生致力于民族问题研究上,并著有多部书籍。